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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01 03:19:58

Ⅰ 什麼是產品責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Ⅱ 產品責任糾紛應怎樣歸責

首先要糾正一個基本的錯誤,根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經不再存在「人身損害糾紛」這么一個案由,而應當根據造成人身損害的原因不同而適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等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產品責任也稱為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所以該案由下不僅包含了對消費者人身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還是對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Ⅲ 產品侵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產品質量是否存在缺陷,是決定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因素。但是,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究竟是由原告就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進行舉證,還是應當由被告就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有許多爭論。有人認為在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中,應當由被告就其提供的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就應當認定存在缺陷,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許多人包括有些律師在這一問題上都持同樣的觀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舉證,該解釋只是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關於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應當結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我們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這是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才體現出了舉證責任的真正內涵,從此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不是由訴訟法完成的。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僅僅上是一種證據提出責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真諦在於,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敗訴的責任。這種責任的分配實際上在實體法中已經完成,訴訟法只不過對其進行了適當的明確和補充而已。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當按照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分配,即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就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侵權案件中,當然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只不過為了公平起見,訴訟法規則對幾類特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某些個別要件的責任分配進行了倒置。例如:醫療侵權糾紛中的三個構成要件(一)醫療過錯,(二)損害事實,(三)因果關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則,應當由原告就這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因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才將其中的兩個要件進行倒置分配給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醫療過錯和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除了《證據規則》第四條規定的幾類特殊情況外,均應當由主張符合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當事人對要件構成承擔舉證責任。我們現在看一下在產品侵權糾紛中《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是如何規定的「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並沒有將產品侵權案件的任何一個構成要件分配給被告,即沒有規定由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就產品不存在缺陷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法律規定的三個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實際上《產品質量法》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分配。因此,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因此,在產品侵權案件中,首先應當由原告就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在原告完成舉證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果原告連基本的舉證義務都沒有完成,即使被告沒有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要打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官司,就應當准備充足的證據,在事故發生後,應當妥善保存證據,必要時及時申請法院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否則很可能遭受敗訴的結果。

Ⅳ 產品責任糾紛訴訟要注意哪些事項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內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不是合同責任,也不等同於產品質量責任,而是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商家向市場上投放的新產品日益增多,現實生活中因產品責任引發的訴訟將呈增長趨勢。由於產品責任訴訟在舉證責任的承擔、管轄法院的確定等方面與其他訴訟有所不同,因此,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很有必要。那麼,究竟如何打產品責任訴訟官司呢?
正確選定產品責任訴訟當事人
產品責任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因產品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即原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和消費者,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義務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可以提請法院將其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向其追償損失。受害人不能拋開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而直接向運輸者或倉儲者求償。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確判明缺陷產品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可以在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中選擇其一作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對二者起訴。
合理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
由於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於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訴訟中特殊舉證責任形式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一特殊舉證形式,即將根據一般原則應由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轉換為被告負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只須證明其是由於產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而被告是否有過錯,由被告自己舉證。需要說明的是,產品責任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並不意味著受害人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受害人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舉證其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還要舉證證明其受損害是由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缺陷所造成的,只是不要受害者證明被告對損害是否有過錯。
把握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根據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權期間為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法律同時規定的「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其他除外」,是指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請求權期間適用明天的安全使用期限。
合理確定賠償范圍和數額
產品責任中的可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人身傷害引起的直接財產支出和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直接財產支出,如醫葯治療費、住院費,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單據為憑。對傷、殘者未來所必須的、合理的醫療費也應考慮予以賠償,如傷殘者換假肢、裝假眼珠等費用。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如受害者的工資收入及應得的獎金,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人的誤工補助費及應得獎金等。
(2)人員死亡引起的直接財產支出和必要的撫恤金。
(3)財產損毀的直接損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換被損失財產的合理費用。關於賠償數額問題,我國目前尚無賠償限額規定,當事人在產品責任訴訟中確定賠償金時,既不能偏少也不宜過高,原則上賠償的數額要與實際損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終身殘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還可以要求給予適當的精神賠償。

Ⅳ 產品侵權糾紛的主要民事案由有哪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產品侵權糾紛的民事案由主要涉及:「(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4) 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Ⅵ 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
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2)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3)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4)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希望以上答案可以幫助到您!

Ⅶ 論產品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里規定的,就是指產品侵權責任。
有學者認為,產品侵權責任其實就是嚴格意義上西方的產品責任,只是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對於產品責任的理解既包括產品侵權責任也包括產品的合同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理論最初的出現還是基於產品合同責任,即合同的相對人須負有產品的瑕疵保證義務(從開始的明示保證到後來的默示保證),但合同責任無法彌補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本身以外對於當事人原有利益的損害,故加害給付理論應運而生,但此理論無法解決缺陷產品造成合同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損失的救濟問題,這便出現侵權責任理論,即不以有合同關系為要件,只要受害人的利益損害而歸因於缺陷產品,那麼產品的提供者(生產者或銷售者)須負賠償責任。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民生在商品進入流通領域之後。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標志是產品經過交易、轉讓等合同行為,由製造、生產者之手,中間可以經過若幹流通環節,即批發、銷售、倉儲、運輸等過程。因此,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總是與合同相關連,不存在沒有合同前提的產品侵權責任。
2、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缺陷造成的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侵權責任並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屬於合同糾紛的范疇,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3、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產品侵權責任的這一性質讓其與國家賠償責任、雇傭人賠償責任等相區別。所以,產品侵權責任是人對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任,即產品致人損害時,與該致害產品有關聯的人,即製造者、銷售者等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
4、產品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對於產品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學者有不同意見。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系參考了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於產品責任的指令。依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於產品責任的指令,對產品侵權責任均采無過錯侵權主義。從比較解釋學的角度,我國立法關於產品侵權責任的規定應解釋為嚴格責任。其次,按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責任受到損害的人可以向產品製造者提出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提出賠償損失,不管是誰的過錯,產品製造者、銷售者都應承擔責任,所以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Ⅷ 有關於產品侵權責任和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

您好,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在實踐中,司法人員並不是對這種區別都能分開。其主要區別是:
第一,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系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系,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系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第三,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第四,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盡管這種過錯的確定采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Ⅸ 什麼是產品侵權責任什麼是產品的合同責任兩者有哪些主要區別

這個如果用法律理論來講,內容比較抽象也比較多。
合同是相對權的損害。侵權是絕對權的損害,如物權、身體權等。
舉個例子:
你買了電視,電視質量有問題,爆炸了使你身體受傷了。就涉及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
你身體受到傷害了,受《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法保護,但是同時受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保護(其中就包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就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要求質量合格的權利,以及附隨其他的產品安全保障責任。

侵權責任就是基於非合同產生的 絕對權人身健康權利(基於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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