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協議員
1.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協議,或勞務合同,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需要繳納專社保。勞屬務合同或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而且退休人員也無需繳納社保。其他福利或賠償都不再依據勞動法。適用於民法。
3.協議內可以約定試用期。
2. 什麼是協議合同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范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務工的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除了下崗、協保、內退人員外,其他要用勞務工必須經過合法的勞務公司。
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獲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於時間的長短。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為: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3. 什麼叫勞動關系協調員職責是什麼
勞動關系協調員(師)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國家職業資格工種之一。勞動關系協調員是指從事和監督勞動保障法律實施、勞動管理合同、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拉動關系的專業人員,證書權威性極高。
它是職位晉升、加薪、調崗、求職的重要考核依據,不需年審,全國通用、終生有效。可作為職場發展、升職加薪、積分入戶、個稅抵扣、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年審等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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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關系協調師的內容專業、系統。主要從企業勞動標准、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合同管理、企業規章制度建設、民主協商、勞動爭議處理六個維度進行編寫。這些都是和每一個勞動者、每一家企業息息相關的。
2、勞動標准就是日常的每一件小事。很多非專業人會對勞動標准這個概念感到陌生,覺得遙遠。其實,我們大家都熟悉的「每周五天八小時」、「帶薪年休假」、「節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資」、「女職工三期管理」等等這些都是勞動標准管理。
3、合法、正規的企業都會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何做到勞動合同規范管理就不只是僅簽勞動合同那麼簡單了。
勞動合同的內容怎麼約定、什麼時間簽、試用期如何規范、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合同履行期間調崗調區域怎麼處理、勞動合同中止怎麼處理……這一系列問題又常見又重要。
4、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一個企業也都有自身的管理制度。但是制度是否合法,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規,制定好了的制度如何發揮作用。
4. 什麼是勞動保障員職責是什麼
面試是不問這些問題的,公務員面試是同批次的一起面試,不會針對某職位提問的。
勞動保障員是在社保部門負責社保勞保方面的事情,具體不知道。
5. 勞動保障協管員是干什麼的在什麼崗位上班屬於合同工還是正式工
主要配合勞動保障工作人員進行工作
待遇還可以 工資大概是 本城市 最低工資標准以上
財政開資 工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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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勞保用品發放給員工能不能簽訂服務協議
你可以參照一下(關於改革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網上有,然後根據貴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下發一項關於臨時工的制度,在大面上與法律不沖突就可以,靈活借鑒,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7. 勞動保險協議書
要員工寫個聲明,內容是自己已經在原工作單位購買了勞動保險,因此要求公司不再重復購買,並且不扣除個人承擔部分。
記住,一定要寫明「在原單位已購買」,而不僅僅是「個人要求不買」。如果不寫,社保局不認帳。寫了這個,員工以後反悔的話,也無話可說,因為向單位提供了虛假材料。
我明白你說的「協議」是怎麼回事,不行的。因為協議內容違法,因此,盡管是雙方自願的約定,但到時候員工反悔,該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和無效的。
8. 公司收員工交勞保押金協議怎麼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
協議寫得開心,回頭就申請仲裁,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