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土地糾紛
1. 如何解決和開發商的土地糾紛
可以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
2. 向開發商購買了一地塊,但不知情開發商與農戶仍有土地糾紛怎麼辦
這樣的購房合同 屬於可撤銷合同,可以訴 訟至法院要求撤銷。
因為開發商 並沒內有完全取 得住宅用土地使用權,容自然也不會拿到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同時,因為屬於非法建築,也不會得到規劃許可,造成了住戶不能正常的採光、通風等問題。購房戶購房後今後也無法辦理產權證書,其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3. 村民與開發商土地糾紛引發
聚眾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自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體到你陳述的內容,要使情節是否嚴重,是否有阻礙的行為,並造成嚴重損失等。
4. 土地糾紛商業案的法官可以審土地案嗎
如果我不了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懂一些民法方面的基本知識,又或者明白一些道理,對於這個問題,我會這樣考慮:土地權屬爭議,無非就是要解決土地權利屬於誰的問題吧。民法通則都已經規定了土地權利屬於民事權利(且不說物權法規定因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可以請求確認權利),而人民法院又是管民事案件的。
如果兩個人因一塊土地的歸屬發生糾紛又不能協商解決,要找國家解決的話,理所當然要起訴到我們的人民法院。這種想法是十分自然的,也完全說得通。
但是,制定法律的人可不是這么想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經人民政府處理,你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注意,這里規定的是不服人民政府的確權決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下面還要糾結地提到這一點)。
為什麼要硬生生地插入這樣一個行政處理程序呢?據說是因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太專業、太復雜。這個理由總是無法令我信服,我也就姑妄聽之。如果某類案件因為太復雜太專業就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那我們該要增加多少行政處理程序和行政處理人員啊!而這也並不符合國家強調的行政精簡統一效能的改革原則。
按照這樣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的程序,原來明擺著屬於民事案件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你再起訴到法院的時候,它就變身為一個行政案件,作為被告的已不是和你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那個人,而是作出土地確權決定的那個人民政府。為什麼放著直路不走,偏要玩「曲線救地」,我想可能是土地太太重要了吧!
好了,在法海中尋尋覓覓,我確定無疑地知道,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先經人民政府行政確權,不服了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在法理甚至在一般的法律規定上也完全說得通,因為人民政府的確權決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人民法院有責任受理當事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但我仍心有戚戚然,因為法律總是學無止境的。
這不,佛山至少有幾個人,包括一些律師和法官,對這一問題的了解就止步於此,結果他們都白忙活了一陣。
話說ND村民小組與DD村民小組就一塊地的歸屬發生了糾紛,就申請人民政府進行確權處理。之後呢,ND村民小組對人民政府的確權決定不服氣,就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了並作出了實體判決。看起來程序是正常進行的,因為也完全符合上面提到的那些法律規定的程序啊。ND村民小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仍是不服,提起上訴。結果二審法院說,一審法院搞錯了,它無權受理該案,更無權作出實體判決,所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ND村民小組的起訴。
這是怎麼回事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不是明明寫著「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制定法律的人是這么寫的,但執行法律的人未必是這么想也這么去做的。
不急,去聽聽二審法院怎麼說的。我也說過,法律總是學無止境的。
關鍵就在於,二審法院認為,ND村民小組在拿到人民政府的確權處理決定後,不服也不能直接到人民法院去起訴,而要先走行政復議的程序,行政復議完了,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審法院的法律依據有以下這么幾條: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自然資源權屬爭議作出的確權決定,經行政復議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在該案中,ND村民小組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確權決定,在未履行法定復議前置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好了,現在我們可以確定:第一,因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處理;第二,爭議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還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屬於土地使用權中的一種,但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發生的爭議,適用的是另外一套程序,不能張冠李戴。
當然了,不能忘記,法律總是學無止境的。
5. 商業用地和往房用地有什麼區別
一,使用年限存在差異 事實上,關於土地性質的問題,還要追溯到1990年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這份文件中將土地出讓分為五類,並對各類性質土地的最高使用權年限進行了說明, 分別是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所以很明顯,根據這份條例,購買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響的是使用權年限,也就是說,這類住宅的使用權期限都要短於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據去年兩會通過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就是說,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經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縛,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產期滿之後如何延續,則還有一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空間。 二,貸款、生活成本、戶口問題需要注意 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項目還會面臨下面幾個不同的地方。 1.是貸款,對於居住用地的房產,目前,銀行一般都會允許貸款人辦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貸款七成、最長三十年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但如果是購買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銀行雖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貸款來辦理,但多數情況往往會按照商業樓,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長十年還清的情況來辦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貸款在利率方面的優惠。 2.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於土地性質是商業或者工業,用電、用水等方面的收費標准也要按照商業或者工業的標准來執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價格高出30%左右。但對於綜合性質的土地來說,由於可能是「住宅」和「商業」綜合立項,那麼在這種條件下,還是可能獲得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收費標准。當然為了保險起見,消費者最好讓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或者通過補充條款的方式規定進去,這樣如果發生糾紛才能有案可查。 3.是戶口問題。在商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於其商業或者辦公性質,原則上是不可以落戶口的;至於綜合用地,則因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項,所以正常情況下並不影響購房落戶的實行。
6. 有土地糾紛的土地,房地產商能售房嗎
房地產商敢售房,但有人敢賣嗎?因為本身土地有糾紛,誰敢賣,那是把自己的錢,往外扔,有去無回。
7. 私人土地買賣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3、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 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8. 土地租賃糾紛
一、對於家裡的田當時租給了乙,由於是認識的,所以只做了口頭協議,租期是十年,他用來蓋房做商店用。
1、土地管理法並未限制農村土地的出租,但是耕地是不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樓主的意思,應該是出租的宅基地,這在法律上並不禁止。
2、對於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出租,租期6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否則為不定期合同。雙在在提前通知後(一般為1-3個月),都可以即時解除合同。
二、在這十年中,他把店轉租給了丙。
如果為徵得你的同意,你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你知道此事並採取了默認,則視為你同意。
三、十年到期後,我家要把田要回,可丙不還。
1、丙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是基於你與乙的租賃合同,既然乙都沒有了租賃權,則丙就沒有取得租賃權的先行行為的權利基礎,當然不應當再繼續佔有該土地。
2、你可以與丙在簽訂一個租賃合同,他交付租金,否則有權要求丙騰地走人。
3、丙侵害了你的土地使用權,你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鄉鎮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出面調解處理,也可起訴。
四、我家擁有那塊地的土地權,房子乙方已經一起賣給丙了,但據乙方說在把房子賣給丙時跟他說過田是我家的。
1、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成員所有,查詢土地登記,確定乙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權人和法定的使用權人。其物權出讓該土地。(這應該是丙搪塞你們的借口,即使真的有買賣行為,該行為也是無效的)
五、你該怎麼辦?
1、不可以強行拆除房屋,因為房屋的權屬還不清楚。否則可能你們可能會涉及侵權。
2、多叫點人採取些不違法的威懾,盡量使對方早日搬出。
3、與政府、職權部門溝通,尋求他們的幫助。
3、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土地權屬,並可以要求其損害賠償。
4、我國實行房地產一體主意,一般實行房隨地走,在合理適當補償的情況下,你們可以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權。
9. 出讓土地用途管理糾紛
1、土地閑置不是開發商造成的,而是因為政府的城市規劃調整造成的,國土部門不版應當收取土地閑置費。權
2、城市規劃調整後,屬於政府違約,土地出讓合同已無法履行,應終止或進行變更。開發商的主張應得到支持。
3、開發商的請求其實是兩個部分,一是對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閑置費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訴訟,這部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一是要求法院終止土地出讓合同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