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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41:51

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2. 建設工程中的承攬合同是指什麼合同

我國《合同來法》第251條第1款對自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3. 如何區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復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制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從《合同法》規定的定義與范圍,可以看出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者的區別。可以這么理解,建設工程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專業范圍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

4.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准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5. 是普通的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承攬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2)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3)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4)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建設施工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2)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3、兩者區別
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6.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嗎,有什麼區別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建設工程合同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或者可認為是工程建設領域承包活動的承攬合同,僅適用於工程建設中的承攬活動。建設工程合同既有其不同於一般承攬合同的自身特殊性,也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普遍性。法律實踐中,未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專門規定的方面,通常按照對承攬合同的規定處理。

7. 建設工程中的承攬合同是指什麼合同

建設工程中的承攬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詳細內容,可閱讀《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8. 請問承攬合同與施工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對合同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發包人只能是經過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而承攬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攬合同的主體取決於當事人,並無強制性規定,內容隨意性較建設工程合同強。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即承攬建設工程的為建設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標准確定的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的標的沒有限制,可以是動產,也可是不動產。不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承攬合同,其標的價值較小或者工作內容比較簡單。由此二者的區分問題可轉化為如何界定建設工程問題。
第三,前者是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形式沒有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採用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而縱觀合同法關於承攬合同的法條規定,對此無強制性要求,因此可認為對於承攬合同可書面,也可口頭約定,這取決於當事人的合意選擇。
第四,國家的管理。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成果的驗收,國家都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表現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報送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備案。在合同簽訂後,經過專業的有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才能立項,然後才能招標投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對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工期進行必要的監管。工程完工後,國家制定基本建設工程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通過驗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大型工程,國家建設工程主管部門還直接參與竣工驗收的工作;而承攬合同中,標的涉及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價值相對較小,主要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國家對其不進行特殊管理。合同的訂立、履行也較為自由、靈活。

9.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承攬合同諾、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特徵: 1.承攬合同完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標承攬合同承攬必須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與單純提供勞務合同同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工作體力勞腦力勞;既物其財產 2.承攬合同標物具特定性承攬合同滿足定作特殊要求訂立定作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要求使承攬標物特定化使同市場物品所區別滿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攬工作具獨立性承攬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任務受定作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合同約定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交付工作前標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完工作獨立性種獨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風險責任亦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定身性質承攬般必須自設備、技術、勞力等完工作並工作完承擔風險承攬擅自承攬工作交給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風險負責 承攬合同具種具體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條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相應類型合同 5.承攬合同諾合同、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協作性 7.承攬合同雙相互獨立責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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