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糾紛
㈠ 獨立保函與保函有什麼區別嗎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㈡ 有沒有無條件不可撤銷保函,怎麼去理解
所謂無條件不可來撤銷保自函,其中的無條件就是見索即付,不可撤銷就是保函已經開出,就不能夠撤銷,直到保函過了有效期失效,或者受益人將保函退回,否則只要在保函的有效期內,申請人或擔保銀行不能夠撤回保函。
這類保函風險極大,申請人如要申請,必須足額繳納保證金。
㈢ 國際經濟法對獨立保函認定
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㈣ 有條件的銀行保函 ,無條件的銀行保函。何謂條件
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銀行見票即付,不需要業主提供任何證明,並且不管業主在內任何時候提出認為容承包商違約的聲明,針對所提聲明向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內,銀行即無條件履行並支付,承包商無權要求銀行終止支付。
有條件的銀行履約保函,就是業主在要求在銀行支付之前必須提出承包商違約或承包商執行合同失敗的理由,並有業主或工程師出示相關證據,提供所受損失的計算數據等。一般來說,銀行和業主都不喜歡有條件的履約保函。
㈤ 獨立保函適用涉外合同規定出自哪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㈥ 獨立保函保證金可對抗司法扣劃 法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按照特回戶管理並移交開立人占答有的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喪失開立保證金的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開立人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根據該開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開立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㈦ 什麼是獨立保函怎樣算欺詐
「獨立保函是為保障債權的快捷實現而在商事實踐中逐步發展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版擔保工具,指由金融機構權單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債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並未發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
㈧ 擔保合同中的「獨立擔保條款」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專效力。」現屬實中經常看到所謂的「獨立擔保條款」。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除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外,其他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律贏惠-互聯網法律服務平台-讓每個人都打得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