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權免責
您可參考以下預防專利侵權糾紛的方式:
1、商業單位在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時,應當將有關專利侵權免責條款寫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業單位因銷售由供貨方提供的商品而導致專利侵權的,由供貨方承擔全部責任。」條款。
2、如果收到專利權人發出的專利侵權警告函後,要求專利權人提供相關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專利文件、證明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材料以及專利權人的有關證據材料(單位申請專利的,法人證明;個人申請專利的,身份證證件),並馬上通知涉嫌侵權商品的製造單位。
3、經分析專利侵權有可能成立的,除非該商品製造商不僅書面、而且也有經濟能力保證銷售單位的銷售行為一旦構成專利侵權、由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銷售商最好先行停止銷售該涉嫌專利侵權商品。
4、商業單位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專利侵權構成的生效判決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知識產權局或專利管理局)作出的認定專利侵權構成的已生效的處理決定書,除供貨商有新證據提供外,一般情況下,應撤下所涉專利侵權商品,停止銷售。
涉嫌專利侵權可參考的解決方式如下:
產品涉嫌專利侵權,與產品製造商一起核對、分析,比較涉嫌專利侵權商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覆蓋了專利權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約專利權人面談,聽取其意見;還可以向知識產權局反映。
1、如果涉及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當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該外觀設計專利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專利產品與涉嫌專利侵權商品進行比較,經比較認為是相同或者相似的,那麼,就技術方案而言,專利侵權很可能成立。
2、如果涉及的是發明專利權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該發明專利說明書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中的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指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特徵與涉嫌專利侵權商品的技術特徵進行比較,經比較涉嫌專利侵權商品的技術特徵覆蓋了獨立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的,從技術上考慮,專利侵權很可能成立。
② 結合《侵權行為法》,論述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③ 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版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權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④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⑤ 論述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