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屋糾紛律師咨詢
A. 房屋糾紛找律師可行嗎有人找過嗎
你找任占敏律師問問,經驗比較的豐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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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屋糾紛可以找律師嗎怎麼找急急!!!
當然可以的,可以直接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先咨詢一下,了解大概情況之後,在確定一個律所,找個律師幫你代理一下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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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用地使用證上寫的他的名字,那麼他就是合法的使用人,所以,你沒有合法的資格在人家的地上建造廠房的確是不適當的。
2.需要你和你二哥協商處理,畢竟是一家人,撕破臉對誰都不好,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還是親情最重要,如果可以讓步還是讓步的好,真的鬧到打官司哪一步對誰都不好。
E. 房產糾紛案件找哪位律師呢
周旭亮律師。曾代理涉及七十多家案。
F. 律師咨詢,房屋糾紛問題
你好,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確認贈與的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專為新的產權人屬,則以前的贈與關系已經注銷,贈與的房屋不能收回。另外本案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還另有規定,具體可以通過兩個部分來解釋。
問題一:贈與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已經贈與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來,首先需要看贈與的而房子是否已經做了登記,如果已經登記了,那麼贈與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贈與的房屋並未進行登記,那麼,雙方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撤銷手續。
問題二,無論什麼情況下都可以撤銷贈與嗎?
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其中,關於贈與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這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了任意撤銷的例外情況:「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G.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
H. 想找個律師咨詢房屋買賣糾紛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柯大尚訴稱,2012年5月2日,買方李大朴與柯大尚通過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坐落於北京市某區666號,房子成交價為一百五十九萬元,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想給買方避稅,簽陰陽合同,要把網簽價做成八十五萬元,為了避免交易風險和糾紛,柯大尚要求以成交價進行網簽,結果買方就不買了,沒有進行網簽。在簽房屋買賣合同前,買方的父親李天奇在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的經營場所給了柯大尚五千元定金,在買方決定不買後,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讓柯大尚將定金退給了買方的父親李天奇。至此,雙方買賣合同終止。在買賣合同終止後,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應該及時主動地將柯大尚的房屋核驗在建委網上進行撤銷,但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不但沒有撤銷,並未經柯大尚同意一直將柯大尚的房屋在建委網上對外發布達二年時間。2014年4月,柯大尚再次進行房屋交易時,發現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仍將自己的房子處於房屋核驗狀態,造成柯大尚無法進行房屋交易。柯大尚找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說不給一萬四千元就不給撤銷房屋核驗。柯大尚給北京市建委打電話咨詢能否不通過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來撤銷房屋核驗,客服人員說可以本人拿房本和身份證到某區過戶大廳撤銷房屋核驗,但某區過戶大廳辦事窗口說必須通過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撤銷房屋核驗,得到的答復說既然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不給撤銷房屋核驗,只能通過法院起訴解決。由於事情比較緊急,沒有辦法柯大尚就給了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一萬四千元,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於2014年4月18日給柯大尚撤銷了房屋核驗。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向柯大尚收取撤銷房屋核驗費用是違反建委有關規定的,其後,柯大尚到北京市建委進行信訪,某區房屋管理部門找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進行調解,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只同意退還柯大尚七千,至此柯大尚還遭受七千損失。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非法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並給柯大尚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故訴請法院判令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賠付柯大尚七千。
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書陳述的事實存在,但有些地方有異議,不是買方不買原告的房子,是原告不想賣了,並不是因為簽訂陰陽合同,不存在陰陽合同的事實,原告信訪到建委,不是監管部門強迫我們退款的,是我們協商退款的,有協議可以提交,是原告委託我們辦理房源核驗,到現在為止我們也沒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要是買方不買了,原告不會退還定金,我們做的所有事都是經過原告授權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理查明
柯大尚與李大朴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協議書,買賣合同約定:柯大尚將名下坐落於北京市某區666號房屋,以一百五十九萬元出賣給李大朴,李大朴向柯大尚支付定金五千元。居間協議書約定:李大朴擬購買柯大尚的666號房屋,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居間介紹,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作為買賣交易的居間方,負責為李大朴、柯大尚雙方提供居間服務並促成買賣交易,居間服務報酬為兩萬五千元由李大朴負擔。居間協議書甲方處李大朴未填寫日期;乙方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蓋章處填寫的日期為2012年5月2日;丙方柯大尚處填寫的日期為2012年5月6日。2012年5月7日,柯大尚委託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辦理666號房屋的房源核驗,柯大尚簽字的存量房房源核驗委託書內容有:在房源核驗撤銷前,受託人有權發布委託人的房源信息和開展居間經紀活動;房屋所有權人可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原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單方撤銷房源核驗。2012年5月17日,柯大尚將收取的五千元定金退還給支付人。2014年4月18日,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收到柯大尚支付的一萬四千元,同日,柯大尚填寫存量房房源核驗委託書,委託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辦理存量房房源核驗撤銷相關手續,撤銷原因填寫為房屋不再出售。
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調解記錄內容記載:調解時間2014年5月10日,調解地點某區房管局,調解經過,2014年5月9日,信訪人柯大尚和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到房管局進行調解。雙方就產生的合同糾紛進行協商,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退還信訪人柯大尚七千整。調解結果,雙方達成一致,雙方互不再追究任何責任。2014年5月10日,柯大尚收到了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退還的七千。
三、判決如下:
駁回柯大尚的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依據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柯大尚與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辦理房源核驗及撤銷房源核驗的行為基於柯大尚委託授權產生,不屬違約行為。並且在柯大尚委託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辦理房源核驗的委託書上已經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辦理撤銷房源核驗的提示,故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對柯大尚主張的因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沒有撤銷房源核驗導致財產損失沒有過錯。柯大尚與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就合同糾紛已達成一致意見,並有互不追究任何責任的承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均應遵守。綜上,柯大尚基於與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之間存在的居間合同關系要求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