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法院為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版所地法院管轄。權
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貳』 怎樣確定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採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採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叄』 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肆』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伍』 運輸合同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在運輸合同中,不論是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還是聯合運輸合同的糾紛,因此而提出的訴訟,一般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諸多形式的運輸中,有兩個運輸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運輸而產生的糾紛,應當由海事法院管轄;其二,如果是鐵路運輸合同的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應當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陸』 一個運輸合同糾紛的案例
從我從業運輸三十多年來,第一次遇上你所說的這起事兒。不過發生的這起被詐騙貨物的案件還是存在著很多地方和環節方面的蹊蹺之處的,首先,這台車輛的主人不知是否是你絕對信得過的主兒;要貨物交接過程中的事實是否是真實可信的;最終結果你和車主都同時上當受騙的整個過程是難以置信的。
說實話,在當今物流,還是貨運過程中,絕大多數的操作過程都是將運輸和貨款的收取都是分別進行的。如果讓承運方一並同時接受運輸和貨款的收取一起運作的話,不僅加大了承運人的風險,你自己的經營風險也不僅沒有得到規避,反而是將其風險陷於無人可負的境地,你所發生的這起案件就明證。
假設,我們現在按照正常的操作模式來運作,當你有了買家後,價格已協商完畢,結算方式已經確定,事先派員到達交貨地,等到貨物運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有這起案子的發生?或者是你的收款人隨車同行,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無這起案子的發生。車方只是承擔運輸責任即可。
不過,承運人對於這起受騙後所產生的結果,還是負有不可推卸責任,那麼也應該負有賠償責任的。我個人認為,如果此案值較高的話,你應該親自到實地考察,對受騙上當的情景進行調查,一是可以進一步證實車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二是可以為早日破案找到蛛絲馬跡,和證據。
如果是你現在無所作為,想靜候回應的話,也就只有按照你所述[的這起官司打到如此地步,也只有聽天由命了,等到詐騙者捉拿歸案後,才能夠有所進展了。
『柒』 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怎麼辦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捌』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怎麼處理,運輸合同違約如何計算賠償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於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准。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准: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