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勞務協議不簽勞動合同
『壹』 公司要與我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只簽勞務協議不簽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徵。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三、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
(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貳』 公司只跟我簽了勞務合同沒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如果公司只是與你簽勞務合同,那麼不是正規的勞動合同,建議你反映到勞動局,要求公司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
『叄』 企業只簽勞務協議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嗎這樣合法嗎
1、對於退休抄返聘人員,即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為其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所以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法院在申請該類案件時,也是按勞務關系處理的;
2、除此以外的勞動者,在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肆』 用人單位只簽勞動協議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理論上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是一回事。但在現實中,如果不用勞動局統一格式的勞動合同,是辦不了社保的。
所以如果你確定單位是合法成立的(工商手續已經完備),就直接拿勞動協議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要求單位簽勞動合同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然而,實踐中,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卻遲遲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多有發生。那麼,如何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呢。法律對此,作出了較嚴格的規范。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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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伍』 只簽工作協議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陸』 兼職是不是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就可以簽合同,而不是只能一個,有多少個簽多少個。
非全日制用專工,基本上就是說屬兼職,可以口頭定合同。兼幾份就簽幾份,後簽的不能影響先簽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隨時可終止合同。不管工資怎麼算的,只要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就行。肯定不能是零工資的啦!而且15天內一定要結帳一次。
參考勞動合同法。
『柒』 單位只簽協議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要選來擇在這個公司做,很多源情況是無奈的,不少公司就是如此,要等到試用期過了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關鍵是要看這公司本身的正規性。比如加薪、加班、發展空間、管理等問題。 同時要看你自己對這份工作是如何看待的,是否很喜歡這份工作,如果喜歡這份工作,覺得很適合,只要薪資方面到位的話,其他的可以等轉正後再談的。
『捌』 企業只簽勞務協議不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1、對抄於退休返聘人員,即聘用達到襲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為其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所以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法院在申請該類案件時,也是按勞務關系處理的;
2、除此以外的勞動者,在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