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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了可以走嗎

發布時間: 2021-02-28 18:27:02

Ⅰ 上班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我不想走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我第一復天簽了勞動合制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Ⅱ 簽了勞動合同想走人可以嗎。。。急!!!!

1.
你還在試用期,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公司,無論公司同意與否你都可以走人,這樣是合法的;
2.
你還有要求支付一個星期工資的權利;
3.
入職你寫「未滿一年不能辭職」是無效的。

Ⅲ 簽了勞動合同但又不去上班可以嗎或者中間走人可以嗎

簽了合同你可以不去的,你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用工關系還未開始。因專為存在一個試用期屬,如果是在試用期中途想辭職的話,可以無理由辭職。沒有去上班也沒有請假,公司會視為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簽署了相關合同,還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導致的損失可能會主張賠償。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國政府網

Ⅳ 簽了勞動合同還可以隨時走人嗎如果不簽又有什麼影響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版解除勞動合同,也權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不簽勞動合同,只要不是你主動不簽,哪就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即上述第二種情況。

Ⅳ 如果簽了勞動合同,做了一個月能走嗎 勞動合同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索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Ⅵ 我剛簽了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嗎

試用期裡面離職怎麼辦理,是不是可以隨時走,是只要口頭說明還是版需要書面的東西權,如果走需要不需要交接期,交接期算多久。態度好點和老闆說你找到更適合自己的工作了,放心大膽的走吧,你辭職對公司也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
勞動者有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意地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正確履行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勞動合同解除權,以切實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連招呼都不打一聲就走未免有點不負責任,你可以跟單位解釋一下要走的理由,最好理由要合理點。如果沒給單位造成多大損失,雙方好好協商一下相信解除合同應該問題不大。如果因為你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那麼你應該考慮一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Ⅶ 勞動合同簽了之後可以走人嗎

勞動法中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法的解釋來看,如果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除非你們的合同中另有約定。
賠償的項目主要為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等,必須要出據相應的證據。如果你的合同中有具體的約定(關於工作年限及相應的賠償金額),那你離職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按照約定的金額賠償。

如果你在單位繳納了壓金或單位扣留了你的證件,這就直接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依法直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賠償。

一般來說,如果不給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或麻煩,單位不會與個人去打勞動合同官司,費時費錢費力。建議你主動提出,好說好散,單位一般不會為難,留下一個隨時想走的員工,單位也不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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