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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勘探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8 17:35:31

❶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內容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准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採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並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准和定額。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准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 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准後,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 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並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並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並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後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以前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❷ 建築勘探設計的合同要怎麼交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規定

……
3.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

❸ 靳銀東是誰`什麼事件

【轉帖】登封市文物局局長靳銀東打造「親戚局」"家天下"

據網友反映 河南省登封市是一個縣級小城,由於少林寺的存在登封也是一個聞名全國的旅遊城市、文物大縣。在這里也誕生了一個全國都很少見的"優秀文物局長" --靳銀東。
一、苦心經營"家天下" 靳銀東是1995年當上登封市文物局長,在這個崗位上一干就是15年,苦心經營了一個自己的大家庭來共同管理國家文物,大家來看看他一共安排了多少自己人: 李迎建(其妹夫,局辦公室) 、趙六(其弟媳,太室闕文物管理所)、 高朝飛(其外甥,嵩陽書院文物管理所副所長)、張素華(高朝飛之妻,啟母闕文物管理所)、許現峰(其妻外甥)、岳愛芳(許現峰之妻)、郝紋君(高朝飛之姘頭,嵩陽書院講解員)、喬順道(其二弟之小舅子,法制科副科長)、邢曉靜(其妻侄女,人事科)、靳紅軍(其表弟,古樹名木科)、牛新霞(其外甥女,嵩陽書院講解員)、葉衛雲(其妻侄媳婦,嵩陽書院講解員)、杜紅玲(其妻表侄女,嵩岳寺文物管理所)、牛彩紅(其外甥女,嵩陽書院講解員)、牛延軍(其外甥,小車班司機)、靳紹明(其堂侄,法制科)、吳利敏(已走)、劉思奇(其干兒,觀星台文物管理所). 靳銀東局長朋友、戰友或同學的子女名單 王岩(法制科)、李煜督(遺產中心副主任)、李茂才(小車班司機)、吳旭普(嵩陽書院副所長、戰友兒子)、李亞東(文物研究所副所長)、余彩鵑、劉美鵑(文物勘探隊)、燕春梅(文物勘探隊)、李曉波(遺產中心)、袁曉霖(收費辦)、張倩倩(旅遊科)王曉慶(旅遊科副科長)、王少周(古樹名木科)、王小煥(文物科)、王金霞(人事科科長、其好友國土局長的夫人) 、高玲潔(太室闕文物管理所、國土局長的妹妹)、馬紅軍(觀星台副所長) 、牛曉麗(少室闕副所長)、楊曉迪(嵩陽書院文物管理所) 、曼偉超(南嶽廟文物管理所)、李丹(遺產中心) 、景秋紅(文印室,其朋友登封建築老闆牛先運的妻妹)、常要鋒(小車班司機) 一共41人,這哪裡還是政府的局啊,分明是自己家嘛!
2008年申遺期間,登封市委給了七個財政編制指標,其中三個被靳銀東的親戚佔有:李迎建、喬順道、邢曉靜。4 ^9 s3 ?& |# p
最牛的是把自己上大學的女兒靳婷婷安排在登封市宗教局吃著財政(黨紀何在!)。
二、文物施工不招標 登封每年國家撥款2000多萬元修繕文物。但是靳銀東對外人不放心,肥水不流外人田啊,把這些款交給自己的親戚孫建山(他外甥的乾爹)修繕文物。也不需要招標,也不要文物施工的任何資質。這裡面的利潤到底如何分成的,大家都想想吧。反正靳銀東知道登封的領導已經被他買通了,誰也不敢查他。
三、倒賣文物買別墅 在文物局長15年期間,據倉庫保管員統計,靳銀東一共倒賣了上百件國家文物,價值達千萬,購買了六處小別墅。 四、勾結黑社會行凶 利用登封古寺院招商引資,讓外地人來承包,然後調動黑社會把人家打傷、趕走,然後侵吞承包費上百萬。
1、2000年文物局簽合同讓濮陽楊清蓮承包會善寺三十年,先交三萬承包金,又要五萬好處費,好處費沒有給夠靳銀東,就安排人把楊清蓮打成輕傷趕走,楊清蓮到處告狀。
2、白新傑承包嵩陽書院後靳銀東向他索要好處沒有滿足,就安排人把他打傷後導致癱瘓。、白金丙是登封市文物勘探隊隊長,他為了揭發靳銀東的各種罪惡,得罪了靳銀東,靳銀東打擊報復,停止了白金丙的工作,白金丙就長期上訪告狀,在2005年登封市人民檢察院下達"不立案通知書",檢察院審查認為"被舉報人靳銀東在任職期間,未發現有任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白金丙等十三人將繼續上訪! 由於靳銀東收買了眾多領導,誰的官司也別想打贏

一個縣里的文物局長怎麼能有這么大的作為呢?在政界有保護傘,在黑社會有打手的人,到底有誰能管得了?
呼喚有良知的人們來轉帖 傳閱一起,獻計獻策!!

❹ 簽訂文物勘探合同需要現場具備條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的訂立形式有特殊要求,即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可以保留內容的書面證據,督促當事人按照履行,當一方違反約定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書面追究其違約責任。如無書面,發生糾紛時,很可能會出現雙方當事人相互扯皮,不承認口頭約定的情形,又無其他證據證實,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往往標的較大,涉及工程質量,法律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以書面形式訂立,可以更好的約束雙方當事人,保證工程質量,減少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訂立書面建設工程施工,雙方之間的口頭協議是否成立並生效的問題應具體分析:
的成立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成立。《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書形式訂立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成立。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書形式訂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
建設工程施工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從《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推理得出,建設工程施工未採用書面形式,不能成立,沒有成立,談不上生效,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
綜上,建設工程施工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不能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成立。

❺ 什麼樣的化石可以合法帶出境

古生物化石進出境
第二十六條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學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
(二)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
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條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並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單和照片。出境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點、出境目的、出境時間等內容。
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外方合作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科學研究合同或者展覽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應急保護預案、保護措施、保險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申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確認古生物化石的種屬、數量和完好程度,並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作為是否批准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決定;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申請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同意出境的,作出批准出境的決定;不同意出境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為90日;超過有效期出境的,應當重新提出出境申請。

❻ 基坑施工中遇到文物,工程停工,責任主體有哪些損失如何承擔

復費用要賠的,這個屬於發制現地下文物,施工單位不僅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工期,而且還可以索賠費用(除利潤)。不僅僅是增加的保護費用可以由建設方出,由此產生的人員和機械窩工均可找建設方索賠。因為建設單位前期地質勘測沒有發現,屬於其責任。另外注意,施工單位要向有合同關系的一方進行索賠。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的費用。

❼ 私掘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的文物保護管理,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下列文物,均受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墓葬、古建築及其附屬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樹、名泉;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代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革命文獻資料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文物。

第三條 本省境內地下、洞內、水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屬於集體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文物的規定。

第四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

第五條 地、市和文物較多的縣(市、區)設文物管理機構。不設文物管理機構的縣(市、區),須確定專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文物事業費列入省,地(市)、縣(市、區)各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文物事業單位的預算內撥款,專款專用;預算外收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定點布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省級重公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也要認真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

第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共同劃定公布;
(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築及其附屬建築物;不得添建新建築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不得進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因特殊需要必須拆除、改建或遷建原有文物時,須經原公布機關同意,並報請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需要建設新的建築和構築物時,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環境氣氛相協調。設計方案須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徵得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同級建設管理部門批准。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核定公布以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築和構築物,對文物的安全或環境風貌造成嚴重影響的,應限期改造、拆除或遷移。改造、拆除或遷移所需經費,屬於全民所有的,由建築和構築物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屬於集體或私人所有的,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超標准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環境的活動。已經造成污染的,排放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地下蘊藏的煤炭、水源和其他礦藏一般不得開采。需要開采時,開采單位應事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商定保護文物的措施。因開采需要維修或搬遷文物時,其費用由開采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非文物部門佔用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限期搬遷。暫時不能搬遷的,須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簽訂佔用合同。佔用期間損壞文物的維修費和搬遷費由佔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解決。
所有權屬於集體或私人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如拆除或改變所有權,應事先徵得原公布機關的同意。國家為保護文物需要征購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規劃部門應會同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將規劃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納入規劃。

第十四條 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古墓葬、石刻等必須保持原有建築的整體性,對附屬建築和建築的附屬物不得隨意拆毀、改建,也不得隨意添建。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時,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十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較大的維修、保養、遷移工程時,須嚴格履行技術審批手續,按保護單位的級別,經該級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施工證照,方可動工。

第十六條 宗教、園林等部門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應接受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在對文物進行維修、保養、遷移時,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或博物館的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由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單位負責。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配置消防、防盜設施。文物集中的重點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須建立保衛機構或配備專職保衛幹部。當地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文物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十八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由發掘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發掘。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考古發掘。
發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據需要交考古部門研究的以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單位保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九條 省外有關單位在本省進行考古調查或發掘,必須事先徵得本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根據批准文件和發掘證照,與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調查或發掘協議書。發掘出土的文物,按協議規定處理。
外國團體或外國人來本省進行考古調查或發掘,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文件辦理。
經批准參觀本省考古發掘現場的外國團體或外國人,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在現場拍照和揀取文物標本。

第二十條 在進行基本建設或生產建設時,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基建或生產單位必須事先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勘探工作。
大型工程及重點文物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勘探;中型以下的工程,由省轄市或地區行署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勘探。未經勘探的,工程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施工。
文物考古部門和基本建設、生產建設單位應本著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方針,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范圍內的文物勘探發掘工作,以利工程順利進行。
在生產建設和其他動土工程中發現的文物,應如數交當地文物部門保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匿或據為己有。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建設或基本建設工程中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所需一切費用,由基建或生產單位列入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考古鑽探隊必須持有合法證件。在進行鑽探時,接受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並同管理單位簽訂協議,繳納管理費。探鑽要嚴格按技術規程進行。

第四章 館藏文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登記卡片;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一、二、三級文物藏品檔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用本省范圍內的館藏文物、出土文物和散存文物。
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經文物部門鑒定分級後,逐件登記造冊。其中三級以上文物須向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文物保管單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收藏的文物,一律禁止出賣、贈送。因展出或研究需要借用時,屬一、二級藏品,須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三級以下藏品,須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調撥、交換文物藏品,以及省外有關單位來本省徵集,借用和交換文物,一級藏品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他文物藏品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任何人不得私自調用或借用國家收藏的文物。

第五章 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流散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或搜集。按規定可以銷售的文物,由國家設立的文物商店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社會上收購文物和經營文物銷售業務。
零散出土文物應交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不得私自買賣,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收購。
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省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本省境內收購或經銷文物。

第二十六條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供銷社以及廢舊物資回收部門,應與文物部門配合,對摻雜在收購的廢品中的文物進行揀選。揀選出的文物,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

第二十七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取締文物黑市交易,嚴厲打擊文物走私販運活動。
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歸還原收藏單位或移交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復制、臨摹、拍攝、測繪

第二十八條 石刻的拓印,由文物保管單位進行。非文物保管單位或個人拓印,須經批准。
重要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銷售,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他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銷售,須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文物復製品、仿製品的生產,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下進行。
復制一級品文物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復制二級品文物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復制三級品以下文物須經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文物復製品的生產由文物保管單位及旅遊、輕工部門分別或合作進行。仿製文物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進行。

第三十條 臨摹壁畫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臨摹時必須按臨摹的規定進行,保證文物不受損壞。

第三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收藏的珍貴文物不得拍攝。允許拍攝的文物,也不得全面系統地拍攝,不得從展櫃中提出拍攝。需要拍攝時,須按文物的保護級別,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壁畫、彩塑、書畫、紡織品、漆器等易損文物,不得使用強光燈拍攝。

第三十二條 利用文物拍攝電影、電視及錄像,屬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由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非文物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省境內測繪古建築和紀念建築物。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認真宣傳執行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在基建和生產過程中保護文物有功的;
(三)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五)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的時候,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追繳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文物,並處以非法所得或文物價值的一至兩倍的罰款;
(三)進行倒賣文物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和倒販的文物,並處以非法所得或文物價值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四)將國家收藏的文物私自出賣或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非法所得或文物價值處以一至兩倍的罰款,並沒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污損、刻劃、攀登文物的,視其情節,由文物保管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六)私自拓印重要石刻,私自復制文物或將未公開發表的文物資料私自送給外國團體和外國人的,私自將國家收藏的文物贈送、借給他人的,視其情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七)擅自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施工、挖土、採石、爆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並處以罰款;同時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罰款;
(八)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堆放垃圾,超標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活動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管理部門責令上述單位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同時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罰款;
(九)違反考古鑽探技術規程的,未經批准進行考古發掘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鑽探、發掘,並處以罰款;
(十)在基本建設或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不及時向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保護現場,使文物受到損壞的,給主要責任者以行政處分,並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十一)在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違章建築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改造,並對上述單位處以罰款;同時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罰款;
(十二)擅自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界樁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擅自拆除、改建和損壞古建築及其附屬物、紀念建築物、石刻、石窟寺、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脊椎動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古樹、名泉等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按損失程度負擔修復費,並處以罰款。
罰款數額除(二)、(三)、(四)項外,對違法單位的罰款為五千元至五萬元,對個人的罰款不超過兩千元。
依據本辦法進行的處罰,受罰單位或當事人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可向執行處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在接到裁決通知書十五日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的,由處罰單位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和盜竊國家文物的;
(二)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或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名勝古跡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壞、流失、失火、失盜情節嚴重的;
(五)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六)將國家收藏的珍貴文物私自出賣或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私自賣給外國人的;
(七)文物工作人員對所管理的文物監守自盜的。

❽ 山東文物保護條例的《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部分新規定說明

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文物保護工作需要,切實解決實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條例》在多個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
一、關於加強文物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針對當前我省部分地區特別是基層縣(市、區)還沒有專門文物管理機構的現狀,《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其文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涉及文物保護的重大事項」,這在歷史上是沒有過的。該規定包涵了設立文物管理機構和文物保護委員會、增加編制和人員數量、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工作水平等要求,對於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文物保護和管理職責,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關於文物保護專家咨詢機制。文物保護工作有其自身規律和特殊性,而且專業性很強,為此,《條例》專門增加一款專家咨詢機制的內容,即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建立「文物保護專家咨詢機制」,有助於促進政府決策、審批活動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進一步提升政府文物依法行政能力。
三、關於委託執法。目前,我省基層文物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均由文物管理所等事業單位承擔,針對基層文物管理機構建設的現狀,《條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在第六條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文物管理機構等具備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用法規的形式授權文物行政部門委託執法,這對於緩解文物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難等問題將發揮重要作用。
四、關於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管理。我省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數量巨大,其保護管理是文物行政部門日常工作的難點,法律法規對此也缺乏相應的規定和標准。針對這一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公布,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據此,凡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其「四有」工作、保養修繕、遷移重建、拍攝利用、建設施工審批、以及涉及文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均參照適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性。
五、關於地下文物保護區。針對我省地下文物密集地區分布廣、缺乏保護依據的問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埋藏文物豐富的地區劃定為地下文物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參照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規定哪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劃定的地下文物保護區,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參照同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做法,提高了地下文物保護區法律上的保護級別,加大了保護力度。
六、關於文物保護員。為加強對古遺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保護力度,有效預防和打擊盜掘、破壞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沒有專門機構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聘請一至三名文物保護員專門負責管理,並支付合理報酬,費用在文物保護經費中列支」。這一規定涵蓋了我省所有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明確聘請文物保護員的責任人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了文物保護員的數量,保證了經費來源,有效解決了田野文物看護難的問題,這在全國的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中開了先例。
七、關於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舉辦活動和拍攝電影、電視、廣告。不可移動文物尤其是古建築,大多為木質結構,且年代久遠,較為脆弱、易腐蝕、易毀壞。出於對文物安全、自然環境、歷史風貌等進行保護的需要,《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舉辦者應當編制文物和環境保護方案,根據文物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拍攝電影、電視、廣告等活動,應當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向其管理、使用單位支付費用。涉外拍攝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於考古發掘現場拍攝、報道。為了防止引起別有用心的人和不法分子的過分關注,給考古發掘現場帶來安全隱患,《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媒體對考古發掘現場進行新聞報道、電視直播或者製作專題類節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在嚴格文物管理的同時,我們衷心歡迎社會各界尤其是各類媒體積極參與文物宣傳、保護工作。
九、關於基本建設的文物保護工作。對於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條例》堅持「文物保護先行」的原則,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基本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工程項目在立項、選址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該項目立項審批主管部門的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作為建設項目重要內容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並根據文物級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和批准施工」,此規定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8〕 93號)的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在全國也尚屬首次;《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進行佔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中規定基本建設項目涉及三種情形均需事先考古調查、勘探的做法在全國是第一次,而且涵蓋了線性和片狀建設項目;對於基本建設中發現重要文物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條例》借鑒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在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基本建設工程中發現重要文物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建設單位協商後,可以另行安排用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的處理辦法,既保護了文物,也維護了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關於文物徵集。針對當前文物徵集仍處於自發徵集、徵集程序及手續不規范的狀況,《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文物徵集活動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自徵集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文物徵集情況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備案」;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徵集文物,應當與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簽訂合同,明確徵集文物的名稱、數量和權屬等內容,並附加徵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關資料」。以上規定既保證了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徵集工作的規范化,防止文物徵集糾紛,又能夠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打著文物徵集的旗號非法收購、倒賣文物等現象。
十一、關於監管物品經營。當前,文物收藏被全社會所關注。為規范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秩序,確保國有文物不流失,《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典當行、拍賣公司、文化市場、舊貨市場、藝術品市場等單位或者場所經營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監管物品,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必要時,可以派員進駐市場,對涉嫌文物購銷經營活動進行現場監管」。這些規定在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中尚屬首次,有利於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場所和活動實施有效監管,及時准確地打擊非法買賣文物的行為。
十二、關於涉案文物移交。針對涉案文物移交時限的法律空白,《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追繳的涉案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在結案後三十日內無償交還失主或者移交給同級文物行政部門;拒不按時交還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對於規范涉案文物移交行為,促進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保護文物安全和公民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十三、關於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單位管理。國有博物館、考古發掘單位作為文物行政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承擔了大量日常性文物保護工作,其工作的規范化程度直接影響到我省文物事業基礎是否牢固和長遠發展。因此,《條例》將上述文物單位的工作作為調整和規范的一個重點。《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考古調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這樣一方面可以加強對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管理,規范工作程序,強化監管,另一方面有利於全面掌握全省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考古發掘單位為配合工程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基本建設領域的文物保護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逐步建設文物藏品數字化信息庫」。據此,我省將逐步建立起全省范圍內所有館藏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的數字檔案,摸清館藏文物底數,實現無紙化、信息化管理,極大地提高館藏文物管理水平。
十四、關於對部分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為了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使整個法規的邏輯關系更加嚴密,更好的發揮其引導、教育和震懾作用,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前六章義務性和禁止性條款均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全國的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中是最全面的。
《條例》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損毀等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進行基本建設工程的;
(二)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擅自進行佔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有不可移動文物的參觀游覽場所的管理、使用單位,拒不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文物安全,或者破壞文物的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喬木和修建構築物的;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修建人造景點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設和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產,造成文物損毀的;
(五)建設和施工單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
(六)建設單位拒不支付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的;
(七)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未事先確定文物保護措施,或者未將事先確定的保護措施報請批準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動文物舉辦展覽、展銷、演出或者拍攝電影、電視、廣告等活動的;
(九)擅自對考古發掘現場進行新聞報道、電視直播或者製作專題類節目的。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遷移、重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以上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執法人員處理違法行為時無法可依的局面。
十五、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為了使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規范自身行政行為,落實執法責任制,《條例》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徵求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意見,或者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審批建設項目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❾ 按照施工合同規定,如果乙方發現地下文物時,其保護措施由甲方承擔還是乙方承擔還是其他方式來承擔

保護措施是不是應該馬上通知文物局來保護 甲方和乙方都不是專業機構能保護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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