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內容
❶ 私募基金合同要點有哪些
明明白白看費用
大多數私募產品的認購起點,即最低認購額為100萬,偶爾也有50萬的認購起點(如朱雀5),部分私募的認購起點超過100萬,如200萬(匯利優選、從容優勢等)、300萬(如尚雅1,博頤精選等)。其實,超過300萬目前已經不算在信託50個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萬目前是私募的最高准入點了。
對投資人來說,由於私募單只產品金額較大,手中如果沒有200、300萬的金融資產,並不適合購買私募。另外,在選擇產品時,如果有300萬准備投入私募,如果不是對某家私募有特別的偏好,相對於購買一個300萬門檻的基金,不如拆開來投兩三家私募會比較好,這樣相對來說可以分散風險。
私募的認購費基本為1%,是價外收取。以100萬的認購額為例,投資者需要支付101萬,其中的1萬就是認購費。也有些產品沒有認購費(如混沌一號、揚子二號等)。私募還有另兩塊費用: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以及浮動管理費率(業績報酬費)。前者加總一般在1.5%-2%之間,後者各私募產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比較簡單,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業績報酬費的收取,卻比較復雜。比方說,其具體收取水平和收取頻率是有關系的。頻率越高,對投資人越不利。但太低的頻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業績的動力和生存的基礎(總是提不到業績報酬,團隊很難發展壯大)。就目前來說,私募業績報酬徵收的頻率從每周到每年或到產品時間期結束後才收取都有。
費用能便宜些,對投資人當然是好事,而且,如果費用超過了合理水平,投資人是應該慎重考慮的,畢竟經過今年上半年的大發展,私募產品目前也比較豐富了。不過,對投資人來說,更重要的是選擇合適自己的私募產品,而不要過於看重費用。事實上,好的私募,一般也是傾向於收取一個市場化的費用的。
看清流動性的局限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遠不如公募,首先是絕大多數私募都有1個至少6月的封閉期,期間一般不允許贖回,或贖回需要收取較高費率(3%),封閉期結束後才免贖回費。例如,星石3在認購後6個月內不可贖回,認購後6個月至一年為過渡期,贖回費率3%,一年封閉期結束後無贖回費;還有些私募基金依據時間來確定,如合志同方,贖回費在自信託計劃成立後2年內為1.5%,2年後為零;少數私募產品不收取贖回費,如新價值1。
此外,結束了封閉期,可以開始贖回後,私募也不是每天都能贖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贖回日才可辦理,一般是每周、雙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動性上有較大的局限性,這對需要較強流動性的資金來說並不合適。
投資范圍與限制
從投資范圍來看,私募規定的都較為寬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圍內許可的股票、債券、基金、其他理財產品等。但一些設計較激進的產品還留下融資融券、投資權證的口子,如從容較激進的從容成長系列等。
關於投資限制,一般會從ST股票、持股額占信託資產比例及持股額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這幾個維度來確定。限制較嚴的不允許投資ST股票,兩個持有比例會限制的較低,如5%或10%。而較為寬松的則可以投資於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兩個持有比例較高,一般為20%或30%。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上的規定,可以幫助投資人了解產品的激進程度和風格,有利於投資人更好地選擇合適自己的產品。比如說,希望買穩健一點的產品的投資人,可以選擇不做融資融券,不做權證,以及限制較嚴的產品。而激進的投資人,可以選擇一隻合適的產品,盡情享受私募在投資上的靈活性:各種金融產品均可涉獵,可以集中一個行業,集中4隻個股,這在公募中,是不可想像的。
❷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7條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3)基金運作方式;
(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6)爭議解決方式;
(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❸ 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
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版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❹ 全套私募基金合同包含哪些小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❺ 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有哪些
基金合同包含以下兩類重要信息:
1.基金投資運作安排和基金份額發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別約定的事項,包括基金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終止等方面的信息。
❻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內容不包括有哪些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申購或專者贖回。封閉式基金屬的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因此,封閉式基金合同的內容不包括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程序,也不包括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