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侵權人
⑴ 是不是構成侵權都需要侵權人存在過錯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次談一下合理使用概念:
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作者無保留相關權利的條件下直接無償使用已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財產許可權制制度。
我國對合理使用的規定是: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判斷是否是合理使用,除了上面的形式外,實質要求是:
第一,根據使用作品的目的來判斷各國立法中大致都將是否是處於營利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標准。第二,根據使用作品的性質來判斷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這一要素是從作品本身的角度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使用何種性質的作品更容易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第三,根據使用作品的程度來判斷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第四,根據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來判斷對被使用作品的市場影響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合理使用和權使用只有一步之遙,判斷是合理使用還是侵權使用最終總要落腳在行為的結果上,合理使用並不是排除一切對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的發生,而是要將這種損害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超出這個范圍的使用就應當是許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根據題主所問,你轉載他人的文章並未用作商業用途,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你的使用沒有影響到作者的權益,屬於合理范圍之內。如果你是整片轉載,但是有表明出處來自知乎,而且你的使用結果沒有對著作權人造成很大的損害,仍認定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內。
⑵ 《侵權責任法》中的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必須是自然人么可不可以是單位
不必然,如果侵犯的是生命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那被侵權人必須是自然人,如果是財產性權利則被侵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侵權人一般都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⑶ 數人侵權不知道誰是侵權人如何解決
現行《民法通則》並未規定「共同危險行為」,但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認可「共同危險行為」之存在。起草人在總結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共同危險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的侵權行為類型加以規定。
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法上所謂「原因競合」,是指多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結果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權行為處理的侵權行為類型。
現行《民法通則》未規定「原因競合」,而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在「共同侵權行為」之外認可「原因競合」的存在。起草人在總結民法理論和裁判實踐的基礎上,專設本條規定「原因競合」。
按照本條規定,構成「原因競合」的要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以區別於第8條「共同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須特別說明的是,對於「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之「二人」不應拘泥,實際情形可能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發生「競合」,也可能是「一人」或者「數人」分別實施的行為與「一物」或者「數物」的「危險性」發生「競合」。二是「造成同一損害」。此項要件之著重點在損害之「同一性」,即造成的損害是「一個」,而不是「兩個」或者「多個」。三是各個原因「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此項要件的著重點是,各個原因都不足以造成「損害」或者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必須各個原因「結合」才造成「全部損害」。反之,如果各個原因「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則應根據本法第11條的規定成立「分別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而由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⑷ 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就不算侵權嗎
很有可能是侵權,但是僅僅依據是否用於商業用途難以判斷是否侵權,只有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條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項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資料:
設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在於: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公平」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則體現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為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實質就是對利益的協調和平衡。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
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
參考鏈接:網路_著作權合理使用
⑸ 是不是被侵權人只有在侵權人的侵犯權利後,才可以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那倒不是,如果對方已經確定準備對你實施侵害(比如准備工具、聯絡人員等,總之已經超出僅僅心裡想像的范疇)只是還沒有實施或者因為客觀因為未能實施的,這時候,對方已經對你構成侵權,也就是我們常聽說的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
這種情況你可以報警或者向其他有關部門要求保護自己。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⑹ 為什麼說你的權益被侵犯了是侵權人的事,和你無關,你也不能阻止他,所以只能接受
因為被侵權人是被動的,侵權行為是侵權人主動選擇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只內能接受。但並容不是說被侵權人只能「坐以待斃」,他可以降低被侵害的風險,比如與人交往時心平氣和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因為情緒激動引發的斗毆,女生晚上少走夜路也會降低被侵害的概率。
⑺ 侵權人和被侵權人能不能是同一主體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如果在一個侵權法律關系中,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是不可能為同一主體的。如果在不同的侵權法律關系中,一個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侵權人有可以能是另一侵權法律關系中的被侵權人,但也不能稱之為「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是同一主體」。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