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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瀆職侵權辦案

發布時間: 2021-02-28 01:31:52

⑴ 反瀆職侵權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反瀆職侵權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反瀆職侵權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供稿)

⑵ 反瀆職侵權辦案流程有哪些

反瀆職侵權工作辦案流程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是加強反瀆職侵權機構和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瀆職侵權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一樣,都是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又被稱為"不進腰包的腐敗"。
成立反瀆職侵權局正是從組織機構上強化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昭示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決心,適應了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迫切需要,是順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大事。從國際、國內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上看,成立反瀆職侵權局,同時也體現了我們國家反腐敗斗爭的進一步深化,反映了法治的進一步健全和發展,以及人權保障事業的不斷進步。
反瀆職侵權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線索受理(書面、口頭、電話、交辦、內外部單位移送、自行發現)→登記審查(控申部門、領導審閱)→線索初查(一般是在不驚動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外圍秘密進行)→決定立案(被舉報人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偵查(可以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向同級人民法院移送;重、特大案件:可能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死緩、死刑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監督(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對公安監管機關工作人員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及對公安、法院對犯罪分子減刑、假釋、交保就醫、改變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以上就是反瀆職侵權工作簡要流程。

⑶ 瀆職侵權犯罪歸哪個部門管

瀆職和職務侵權,偵查由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

⑷ 反瀆職侵權工作如何提高偵查辦案水平

首先,加強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素質。組織全體反瀆幹警認真學習《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熟練會用,把它作為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有力武器。
其次,提高認識,積極接受監督制約。接受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是規制、約束和防止辦案中出現的不正當、不正常乃至違法辦案問題,但決不是不讓辦案。因此,反瀆部門一是要加強與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規定:下級院偵查部門報捕必須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後,再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由於時間要求緊,要更加註重發揮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制度,邀請偵查監督部門及時介入案件的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圍繞個案的證據標准,及時提出取證要求和建議,共同強化對提請逮捕前的證據梳理與把關,避免盲目提請,降低反瀆職侵權案件的不捕率。二是要加強與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聯系。職務犯罪案件決定逮捕權轉移至上級院後,基於辦案思路、法律認識、風險決策等因素,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和下級院反瀆部門之間的分歧可能比較大,更要強調溝通協調,理順偵捕關系,達成共識。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邀請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派員提前介入,參加下級院反瀆部門的案件討論與決策,就偵查工作和辦案證據要求進行交流,及時解決意見分歧。
第三,注重辦案規范化,建立和完善辦案制度。針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特點建立和完善辦案制度,在正確理解和適用逮捕條件基礎上,制訂偵查、審查、批捕、監督工作流程,把偵查工作和審查逮捕工作有機地銜接好,實現對每個執法環節和每個執法行為的過程式控制制。反瀆部門要對案卷移送、文書送達、卷宗管理、法律文書的製作等更加規范。在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按照程序除要做好報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的書面證據、法律文書外,還要做好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的報送,除案件基本證據外,還要向偵查監督部門充分說明逮捕的必要性。
第四,著力提高反瀆職侵權工作能力,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逮捕作為一項強制措施,對於保證偵查辦案有著重要意義,合理運用逮捕措施,能夠促進案件的突破。但逮捕只是偵查手段的一種,要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綜合運用各種偵查和調查手段,相互彌補,以利辦案。一是提高辦案效率。瀆職侵權犯罪輕刑犯罪較多,特別是對採取羈押性

⑸ 檢察院對於瀆職罪的辦案流程

(一)線索受理和初查
1、瀆職侵權案件線索受理,須由舉報中心轉辦。經檢察長批示後方能受理。
2、反瀆部門受理線索後,要由局長審查,審查後交專人負責登記和辦理交辦、督辦。凡是登記的線索,局長要安排專人負責評估案件線索,填寫《案件線索評估表》。線索評估後方可進行立案前調查和初查。
3、交辦案件,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上級院有時限要求的,要按要求辦理。交辦工作應依照《黑龍江省反瀆職侵權部門交辦案件的辦理規定》辦理。
4、為確定線索所舉報的犯罪是否屬實、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承辦人在審查中認為有必要開展初查工作的,應制定《提請初查工作報告》,報局長和檢察長審批後進行。
5、反瀆部門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初查。初查應當秘密進行。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進行搜查、財產凍結、扣押;初查應先調查證據、不得先行接觸被查對象。
6、審查或初查結束後,承辦人應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或者《初查結論報告》,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二)立案
1、案件線索經初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寫出《立案請示報告》,經局長審核後報檢察長審批批准立案。批准後,承辦人應填寫《立案決定書》。
2、《立案請示報告》和《立案決定書》,由承辦人憑有領導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辦公室蓋院章。《立案請示報告》送有關領導,辦案部門內勤存檔,並逐級上報省院備案。
(三)偵查
1、立案後,辦案人員要制定偵查計劃報局長後再報檢察長批准,在偵查過程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2、立案後應及時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
3、對案件的偵查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4、傳喚犯罪嫌疑人應該由承辦人填寫《傳喚通知書》,報檢察長簽發。傳喚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工作證。
5、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並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禁發生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不文明辦案行為。
6、詢問證人必須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不得單人詢問。
7、立案前不得對當事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嚴禁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應該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搜查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
9、查詢存款、匯款,應當向有關金融機構出示《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和工作證。《協助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應由檢察長簽發,並由二名以上的偵查人員進行。
10、在辦案過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時,必須認真填寫《贓款贓物移交清單》一式四份,同時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屬、證明人及經辦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認可。
(四)偵查終結
對於符合偵查終結法定條件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根據案件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經局長批准後再報檢察長審批。需要起訴的,整理案卷證據,移送本院公訴部門。

⑹ 瀆職侵權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按照刑事訴訟法管轄分工,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我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共四類43個罪名。
(一)失職類(共11個罪名):玩忽職守罪;過失泄漏國家秘密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二)濫用職權類(共11個罪名):濫用職權罪;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徇私舞弊類(共14個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四)侵權類(共7個罪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從本周開始,通過本刊對瀆職侵權犯罪涉及的43個罪名逐一進行解讀與闡釋。

⑺ 反瀆職侵權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部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部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 反瀆職侵權部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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