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42條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40、第42條中的「規定的醫療期內」指的是什麼有多久怎麼算謝謝!
醫療期是根據工作年限來確定的,工資則按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標准予以支付。
根據本人工作年限來計算醫療期的原則。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在勞動法律中有關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2個方面:
一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二是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出現這樣的情況,除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給予1個月本人工資)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1)合同42條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6條規定,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貳』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保護一些特定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同時又規定在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本條禁止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禁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本條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具備了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受到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是社會弱勢群體,非常需要國家的關懷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出發點,給予勞動者法律保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港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這兩類情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一旦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都可能造成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此時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會給勞動者的醫療、生活等帶來困難,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的認定,需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專門醫療機構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情形作了列舉,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還對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作了規定。
根據2002年勞動部關於印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8號)中規定,本標准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同時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准》規定:評殘標准分為10級,符合評殘標准1級至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為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標准計算具體的醫療期。有幾類標准: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我國憲法和法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相競合怎麼辦
勞動者同時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和第42條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據39條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該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39條優先適用於《勞動合同法》42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這條我的理解是:
勞動者再工傷或者罹患職業病的檢查確認期間,應視為工傷和職業病確認後的專待遇享受。以及女屬職工特殊時期的保護等。都是勞動合同法確立盡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的條款規定。舉例:按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產期內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其基本工資的60%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再檢查期間也應該享受一定的待遇,領取生活費。
『伍』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包括患病員工嗎
注意四十二條有對患病情形「規定的醫療期內」,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否則違法;
也就是說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
建議你先確認下自己的醫療期時間長短。
『陸』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解除勞動合同該怎樣賠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四十二條裡面應該享受的醫療期、哺乳假待遇什麼的照樣享受。
『柒』 關於對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理解
你屬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發生新的勞動關系,不適用該條。該條法規是指連續且在合同上是沒有中斷,一直有效合法存在的勞動合同。
『捌』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合同簽訂方不得故意隱瞞以下哪一項事實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抄訂立合同襲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是指指《工會法》第五專十二條以及《集體合同規定屬》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及為以後的法律制定、修改和完善做進一步說明。
《工會法》第52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人二倍的賠償: (一) 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
『拾』 合同法解釋二42條如何理解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均可以請求回人民法院或者仲答裁機構予以增或者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總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視為「過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適當減少。
很好理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