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擔保
① 五種合同擔保方式的區別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② 關於合同法擔保的問題
本人認為應該選C。
保證人一般是指用人的信用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向債專權人出具的屬保證。
此外保證人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③ 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權利質押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④ 什麼是經濟合同的擔保,其擔保形式有哪些
第1.經濟合同的擔保是在訂立經濟合同時,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經濟合同切實履行的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和辦法.
第2.擔保的宗旨:在於促使當事人雙方嚴格遵守合同紀律,切實履行合同的義務.
第3.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按規定或約定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只要對方發生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事實,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受損失以及損失大小,違約者均應給付.規定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用經濟制裁的手段來督促合同雙方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保證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擔的義務.違約金和賠償金是不同的,賠償金是屬於補償性法律手段,而違約金是懲罰性法律手段,亦稱罰金.
第4.定金:定金是締約雙一方為了證明合同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規定應付的款項內預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簽訂合同時只要一方交訂金,合同即千成立,這是發生合同法律效力爭議時義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依據.<經濟合同法>第14條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所以又有類似預付款性質,但又不是預付款,因預付款具有支援性質,但沒有履行擔保合同的作用,接受預付款一方履行合同時,只需要按原數歸還,不必加倍償.定金給付應在訂立經濟合同之時或之後,未履行合同之前.
第5:保證:指由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被保證當事人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或邊帶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單位承擔賠償責後,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
第6:抵押;是經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用自已特定財產向對方當事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擔保.提供財產的一方稱抵押人,接受財產抵押的一方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經濟合同時,抵押權人有權變賣抵押物,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部份有權向抵押人請求繪付,有剩餘退還抵押人.
第7:留置:是指經濟合的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被自已合法佔有的對方財產採取的扣留處置的權利.主要是保管人,承運人和加工人等得不到保管費,運輸費,加工費而變賣其留置物,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第8:從上而可以看出:經濟合同擔保形式有5種:即:違約金,定金,保證,抵押,留置等.
⑤ 合同保證人是承擔什麼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⑥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麼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合同履行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
(3)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
(4)金融機構;
(5)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6)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⑦ 合同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內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容。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