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
1.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關系與詐騙罪
兩者的區別抄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2. 如何區分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的認定標准
兩者來的區別在於獲取款自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3.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不同點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不同點
來源:華律網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
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張桂軍與黃春芳相識不久,即虛構購買客車跑運輸,以合股做運輸生意有利可圖為誘餌,向其借款近4萬元不還。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張桂軍虛構老婆捲走8萬元家財,導致資金運轉困難而停止營運的事實,以及偽造一套已為客車營運投資6萬余元的假資料等,騙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後以借款為名取得他們的近14萬元的巨額資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張桂軍先後以借款為名,先後獲得他人的17萬多元的巨款後,不僅任意用於日常揮霍及賭博,幾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蹤的把戲,企圖逃避還款。因此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於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4. 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詐騙罪是指抄以非法襲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5.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專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屬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6. 如何區分民事借貸糾紛與詐騙犯罪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7.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台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7)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如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屬於民事糾紛,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限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 什麼是民間借貸糾紛,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版不能按期歸權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區別: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