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合同
A. 為什麼德國高鐵ICE和中國的CRH3長的一模一樣是誰抄襲誰
是中國引進了德國西門子技術,雙方簽訂了合同,所以不能說抄襲,但總之地球上先有了德國ICE後有的中國CRH3。
B. Java:ICE協議應用是否廣泛,有沒有其他更好地選擇呢
常見的協議有這些。xml,json,php serialize,hessian,thrift, protobuf, ice,avro,messagepack都有很好的適用性。你可以根據需要選擇
C. ICE3的使用范圍
ICE列車是一種高速的火車,主要由德國的DB Fernverkehr運作,和其鄰近國家,例如瑞士、奧地利。ICE列車也可以到比利時的布魯塞爾,並以低速行駛至荷蘭的阿姆斯特丹。
西班牙鐵路(RENFE)也使用以ICE為基礎的火車3列火車(Siemens Velaro)。更新發展的版本被中國訂購並計劃於京津城際軌道(已於2008年中通車)營運(CRH3),和用於俄羅斯的莫斯科至聖彼得堡,和莫斯科至下諾夫哥羅德的路線(Velaro RUS)。
為了使ICE能於未來推廣至整個歐洲,ICE 列車班號已被簡化。ICE-1、2都是推拉形式的傳統火車系統。為合乎UIC新的標准,新型ICE-403(德國內的ICE-3)及406(適合多國電壓的ICE-3M)採用動力分布式的設計。ICE-3所有的列車型號全歸類為Siemens Velaro。
Siemens Velaro列車的動力被分散在列車各輪上,令各車卡推進力量相同。在相同的能源輸入下,大大提升列車的穩定性、動力效能與行駛斜度。與ICE-2一樣,ICE-3也可以兩組列車聯掛運行,或在中途站分體後行走兩條不同路線。
ICE-3及ICE-3M是德國國鐵最高速的鐵路列車,在科隆至法蘭克福,及因戈爾施塔特至紐倫堡高速線路上ICE-3都可以高於時速300公里行走。
荷蘭鐵路使用4輛ICE-3M(部份列車塗裝使用荷蘭鐵路與荷蘭皇家航空合資的NS Hispeed Logo)。西班牙國鐵(RENFE)也有購買,及以Alta Velocidad Española命名的ICE-3分支(也即是強化版Velaro E)。這些火車的外部與德國ICE-3一樣,內部的設備完全一致。
在中國,有兩種在ICE-3基礎上製造的列車。首先長春軌道客車在2005年模仿了ICE-3列車外觀自行製作了長白山號列車;然後在2004年10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問德國期間,與西門子公司訂購了60輛為加闊版的ICE3列車的訂單,名稱為CRH3型列車,合同價值約6億7000萬歐元。
俄國鐵路(RZD)在2006年5月訂購入8輛Velaro,這8輛Velaro被稱為Velaro RUS,其轉向架軌距採用俄國的1520mm寬軌標准。
自2005年3月起,乘客可以在ICE-3內使用手提電話無線使用互聯網。這批新型ICE-3有可識別的磁性塗層(由T-Mobile提供技術)。
此技術仍在試驗階段,並限制於由多蒙特至科隆一段,使用無需收費。
在2006年3 月31日德國國鐵與T-Mobile正式落實由科隆至法蘭克福一段的無線互聯網服務,並使用更先進的UMTS技術。法國採用衛星方式進行無線接入、而在德國多隧道的鐵路系統上難以結合,只能用W-Lan傳送信號。
D. ICE是什麼職位簡稱
ICE(The Instituion of Civil Engineers)是制指英國土木咨詢工程師學會,該學會是一個在土木工程建設合同方面具有高度權威的組織。ICE合同是FIDIC合同鼻祖,FIDIC合同是從ICE合同演變來的。FIDIC第一版合同條件就是以ICE合同條件為藍本的。兩個合同條件既有自身的某些特點,也有很多相同之處。
(一)ICE合同條件的特點
1、ICE合同條件沒有獨立的第二部分專用條件,而是將第71條作為其專用條款,即在第71條中專門列舉工程項目的特殊要求及相關數據。
2、ICE合同條件對土木工程承包合同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條款中都有較全面和嚴肅的規定,如第69條、第70條就專門對稅收問題作了嚴密的規定。
3、ICE合同條件明確指出,咨詢工程師在向承包商發布是否屬於不利的自然條件、延長工期、加速施工、工程變更指令以及竣工證書等指示之前,必須事先得到業主的批准,而FIDIC合同條件(第2.1款)規定:咨詢工程師在行使上述內容指令權時,只要在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沒有明確規定,無須事前得到業主的具體批准。
E. ICE是什麼工作
ICE(Integrated Collabration Environments)集成協調環境是 虛擬團隊 所處的工作環境. 虛擬團隊是這樣一個團隊,他的成員處於不同的地理位置,彼此的工作是由專業化的ICE軟體和更基礎的協作系統支持。而協作系統指專門通過支持信息共享和信息流動來改善團隊工作而設計的系統。 倫敦洲際交易所(ICE) ICE期貨交易所的總部位於倫敦,其前身是國際石油交易所(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 斯普雷徹既是洲際交易所的創始人,也是其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2005年4月份,他關閉其ICE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的交易場地,竭力使該交易所進行全面電子化交易。此舉導致其成交量大幅提高。 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 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縮寫為ICE)是設於英國的國際性組織,擁有包括從專業土木工程師到學生在內的會員8萬多名,其中五分之一在英國以外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ICE是根據英國法律具有注冊資格的教育、學術研究與資質評定的團體。創立於1818年的ICE,已經成為世界公認的學術中心、資質評定組織及專業代表機構。ICE出版的合同條件目前在國際上亦得到廣泛的應用。 你說得是哪個
F. 菲迪克工程項目是什麼意思
FIDIC的機構
FIDIC是國際上最有權威的被世界銀行認可的咨詢工程師組織,目前(2006年)有76多個成員國,分屬於四個地區性組織,即ASPAC—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成員協會,CEDIC—歐共體成員協會,CAMA—非洲成員協會集團,RINORD—北歐成員協會集團。 FIDIC總部設在瑞士洛桑,2002年遷往日內瓦,主要職能機構有:執行委員會(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員會(CEC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關系委員會(CCRC)、職業責任委員會(PLC)和秘書處。
FIDIC的出版物
(一)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常稱為FIDIC條件) 1957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首次出版了標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編制的適用於國際工程的合同條件。第一版以當時正在英國使用的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土木建築工程一般合同條件》為藍本。由於該標准合同的封面為紅色,很快以「紅皮書」而聞名世界。 第2版於1963年發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用於疏浚和填築合同的第三部分,並沒有改變第1版中所包含的條件。 第3版於1977年出版。對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歐洲建築業國際聯合會、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美洲國家建築業聯合會、美國普通承包商聯合會、國際疏浚公司協會的共同認可。經世界銀行推薦將FIDIC條件第三版納入了世界銀行與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編制的《工程采購招標文件樣本》。可見,FIDIC條件第三版己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推薦。 第4版於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訂正。此次修訂FIDIC比以往修訂時更多地與世界銀行進行了協商。同時,還與在監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頗有經驗的阿拉伯聯合基金會的代表們廣泛的接觸。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礎上經協商作了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訂中,還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過程中的咨詢地位,但最後定稿仍由FIDIC全權負責。各方對有機會充分協商,深感:獲益匪淺,但這些協商並不意味著對第4版的全部認可。 (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注釋 1977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第三版的解釋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釋》。 1989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訂正的第4版的注釋,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 以上兩本書是指導性的資料,書中的注釋有助於理解《條件》而不是對《條件》作出權威性的法定的解釋。 (三)業主與咨詢工程師的服務合同 1979年,FIDI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委員會編制了《設計和施工監督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項目管理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種文件的基礎上編制了《業主/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於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及施工管理、項目管理,這種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同樣適用於國內協議。該書簡稱「白皮書」。 FIDIC還將出版《咨詢協議書文件注釋》,對協議書條款和附件A及C(「服務范圍」及「支付」)作出解釋。 (四)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FIDIC電氣機械合同委員會曾編制和修訂了《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1987年編制了第三版,1988年訂正發行。 該書簡稱「黃皮書」,主要用於電氣及機械工程(包括現場安裝)的合同,也分為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 (五)招標程序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還編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標評標程序》一書,以指導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 (六)其他出版物 如《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為工程服務的獨立咨詢工程師使用指南》、《根據能力進行選擇》等。參閱這些出版物,也是有幫助的。
編輯本段合同項目管理
機構簡介
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於1913年由歐洲五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現在瑞士洛桑。FIDIC成立90多年來對國際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會編制的《業主與咨詢工程師標准服務協議書》(白皮書)、《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電氣與機械工程合同條件》(黃皮書)、《工程總承包合同條件》(桔黃皮書)被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區域發展援助金融機構作為實施項目的合同協議範本。 1957年針對海外土木工程,在倫敦土木工程協會與(ICE)於1945年編制的第一套有關土木工程系列條款的基礎上,FIDIC正式發布了第一版《FIDIC合同條款》,世界銀行正式於1995年為土木工程施工采購編制的第一版標准招標文件(SBDW)採用了FIDIC合同條款作為它的基礎,從此為FIDIC合同條款在國際施工項目中確立了權威地位。 目前,世界同時流行使用的有兩種版本: (1) 1987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其修訂版,共含72條185款(老紅皮書); (2) 1999年版的《施工合同條件》共含20條163款(新紅皮書)。
合同條款
FIDIC合同條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條款(標准條款);第二部分:特殊適用條款(需要專門起草,以適應特定的需要。) 其中通用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一般規定; (2) 僱主; (3) 工程師; (4) 承包商; (5) 指定的分包商; (6) 職員和勞工; (7) 設備、材料和工藝; (8) 開工、誤期與停工; (9) 竣工檢驗; (10) 僱主的接收; (11) 缺陷責任; (12) 計量與計價; (13) 變更與調整; (14) 合同價格預付款; (15) 僱主提出終止; (16) 承包商提出停工與終止; (17) 風險與責任; (18) 保險; (19) 不可抗力; (20) 索賠、爭端與仲裁。
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主要參與方包括:合同的當事人:A.業主;B.承包商。獨立的第三方:C.工程師。 各自的作用分別包括: A. 業主:首先根據合同需求在合同條款中說明它的要求,並邀請通過資審的承包商參與投標。業主必須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場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電設施。負責落實資金,並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也主要決定是否與承包商談判解決,還是提交仲裁。 B. 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承擔施工任務。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商要認真研究所有的地質土工信息,進行現場考察,檢查進場條件以及當地勞動力和材料的供應情況。一旦中標,有責任採取一切需要採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務。 C. 工程師:在FIDIC合同條款下,也主要委託一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即「工程師」,來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及建設監理等工作。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條款出台前,工程師被認為應該充分運用自己的獨立專業判斷,在與業主和承包商有關的合同問題上做出公正的決定,但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條款中,工程師被認為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力,原來獨立行使權被消減。
計量
FIDIC土木施工合同為典型的單價合同,實行量價分離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中所羅列的工程數量為預估的工程數量,承包商對此進行報價,並由此計算合同總額,並依此開具相應的保函或保證金。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具體支付由實際所完成的或發生的工程量根據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單價進行支付。對於工程量的巨大變更,承包商可根據相應條款進行相應的費用索賠和工期延長。為此FIDIC合同條款(第四版)關於計量部分第55、56和57條提出了再測量的原則。 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接受承擔最初預測工程量變更的風險。例如: (1) 土木工程的相當工作量需在地下完成,所以工程量難以准確預測。FIDIC合同條款對工程計量方法有明確的規定,並根據確定的計量方法列出了相應的工程量清單。例如:在開挖中,公車港事以凈開挖量計量的,即不計算工作空間或開挖面以外的工程量;在排水中,如:井點排水,一般都包括在開挖單價以內,如果排水時水量超過從現場地質數據圖冊的合理流量,則可根據合同第12條(不利自然條件)進行相應的索賠。 (2) 土木工程還涉及到大量的隱蔽工程,所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程序及設計圖紙,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爭議可在第一時間提供相應的證據。
風險分攤
1999年版的FIDIC條款第4.12條把風險定義為一切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因此風險不再只是一個負面概念,在某些情況下風險可能是積極和正面的。例如:在施工現場的某一部分,地表以下土層的地質條件比地質資料中鑽孔結果顯示的要差,而同時在另一部分的地表以下土層的的地質條件比地質資料中鑽孔現實的要好,在前一種情況下,承包商有權要求加價,而在後一種情況下,業主有權降價。這樣,對於業主來說,由於不明地質狀況所導致的合同額的金額可能被互相抵消,甚至總合同額減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對影響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的種種不確定因素做出假設和預測基礎上進行的,而所有這些都會由於實際情況的逐漸出現而對項目產生直接影響,從而構成了項目的風險。 FIDIC合同條款的基礎是讓業主和承包商合理地分攤風險,其基本與原則如下: (1) 合同規定雙方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2) 一般認為,承包商在投標時已對那些能夠在投標時預見的風險進行了定價; (3) 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是承包商的責任,但決定以何種方式去完成這些工作,應不受業主及工程師所左右(合同另有規定應通過業主批準的方式除外。) (4) 如出現意外情況,對哪些事件承包商能夠自行處理,哪些事件必須由業主或工程師同意認可,合同必須作出清楚的界定,並明確規定由此引起的財務後果。 典型的項目風險包括: (1) 天氣; (2) 設計質量; (3) 不明的地質條件; (4) 業主的破產; (5) 設備損失; (6) 行業關系; (7) 事故; (8) 錯誤; (9) 政治事件; (10) 犯罪行為。 項目風險控制包括三個階段:1. 風險識別; 2.風險分析; 3風險應對 通過風險檢驗單對可能來源於物質、環境、商業、政治、法律、財務、運營、技術、資源供應等方面的項目風險進行羅列,然後對每一種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判斷、評估,對較嚴重的風險進行量化分析,最後對每一種風險採取不同的風險對應方式。 風險對應方式一般包括: (1) 對發生的可能性不大或可能造成的後果影響很小的風險進行忽略; (2) 通過修改項目的一個或幾個方面盡量排除一些風險; (3) 購買保險或使用分包商轉移風險; (4) 考慮風險造成的費用及其他後果,承擔風險並設法駕馭風險。
證書與支付
FIDIC合同條款下共有五種證書:1)中期支付證書;2)初驗證書;3)終驗證書;4)最終支付證書;5)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 1) 中期支付證書: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經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證書,即根據工程師代表和承包商雙方同意已經測量的工程量簽發支付證書。業主必須在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付款請求後的56天內支付承包商。如果支付被延遲,則承包商有權對未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方式收取利息,若延遲時間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權提出暫時停工。 2) 初驗證書:承包商按合同規定對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請後的28天內,如檢驗合格,工程師應對申請的整個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驗證書。 3) 終驗證書:工程師應在缺陷責任期過後28天內,在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並確認所有缺陷則認證書中所列缺陷得到糾正的基礎上,向承包商出具終驗證書。對承包商而言,只由工程師出具終驗證書後才能被認為工程被業主正式接受。 4) 最終支付證書:在出具終驗證書後,工程師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商出具最終支付證書。 5) 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按合同規定,業主決定終止合同,工程師應在終止日對工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證書。
合同變更與索賠
在很多項目中,即使業主作了周密的計劃和考察,土木工程施工中出現變更也是難免的,尤其是地下工程。例如在地下隧道開挖工程中,由於地質情況發生變化,原掘進機械和方法要變更,這些變更涉及到計算應向承包商支付的額外費用以及確定為彌補這一不可預見的情況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在有些情況下,工程師可能會指令承包商使用日工完成一些附加的次要工程。在合同期間的任何一個階段,業主可能決定要修改合同,可能決定增加或減少部分工程,對每一項改變工程師必須准備一份書面的工程變更通知書給承包商,變更通知書中應計算變更工程造成的費用變化以及給承包商費用的增減額。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付金額應根據工程量單中的相應的投標單價計算。但單項工程指令增加或減少部分超過合同規定的比例時,承包商有權要求調整單價,而此時工程師可能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標時的單價分析清單作為支持文件,而且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的投標單價中已經考慮了相應的利潤,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工程師可能會對指令單價下調而不是上浮,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由於工程量增加而要求調整單價時一定要慎重考慮,仔細對比。 如果變更項目達努價位在投標工程量清單之內,而且很難從工程量清單已有項目中推導出來,這就需要工程師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如未能達成協議,工程師有權根據合同確定變更項目的單價,但承包商有權根據自己的理由提出來索賠。在任何時候,接到工程師變更指令後,承包商必須對變更項目進行施工,不能以任何理由導致延誤。 工程索賠通常有兩類:1)可以根據合同隨時解決的;2)需要司法解釋或經徵求工程師意見後提交爭端調解委員會或最終提交仲裁解決的。 為有效處理索賠並盡量減輕對工程合同的負面影響,最關鍵的事無論是工程師代表還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個合同期間要保存如下全面詳盡的紀錄:現場日記、進度資料及照片、人力和設備損耗、周報和月報、更新的施工計劃、會議記錄、現場指令、變更指令、圖紙發布登記、財務卷宗、往來函電卷宗等,並就特別事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向業主提交索賠意向、索賠報告及程序性文件。 為彌補費用和損失,承包商按照既定的、商定的程序提交其索賠要求。這種索賠主要有三種: (1) 追加工程:所追加的項目為工程數量表中已包含的項目,一般可以按合同單價得到支付並得到相應的工期延長。當追加數量超過合同規定時,承包商有權提出單價變更。 (2) 業主違約:由於業主的違約而對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可由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費用增加及相應的工期演唱。但如何落實索賠費用是一大難點。因此索賠值的計算方法應運用國際上工人、慣用和慣例的基本原則,在業主、承包商和工程師及調解人等之間達成共識。承包商在計算費用時,應採用國際通用的計算方法,如實際費用法、總費用與修正費用法、分項法等。要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1)實際損失中,應注意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區別,一切實際損失都必須以出具的證明和證據為准;2)承包商在提出索賠時,應扣除按合同規定承包商應自己承擔的風險部分;3)對已定標準的費用項目,除非變更超過合同規定,原則上不宜擴大其計算值;4)索賠的典型案例所採用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法,基本上是國際工程索賠處理時的「公理」,承包商應學會應用。 (3) 無法預見:因無法預見特定事件而被迫發生的延誤,須提交索賠報告,其評估過程分3個步驟:1)訂立索賠處理原則,即相關條款;2)調查索賠的起因,特定事件怎樣即在多大程度上給承包商造成了實際損失和延誤;3)估算應付金額,計算並核實所有相關費用。
項目管理
G. 什麼是NEC合同
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簡稱ICE),於1993年3月正式出版了新工程合同-NEC第1版,並在1995年出版了版第2版。
NEC作為滿足業主與承權包商合作新形式的合同文本,適用於各類型工程,已在一些國家不同類型的工程中得到廣泛使用,尤其是在英國及英聯邦成員國得到了廣泛的使用,獲得了業主、承包商、工程咨詢公司的好評。
(1)工程與施工合同:用於業主和總承包商之間的主合同。
(2)工程與施工分包合同:用於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合同。
(3)專業服務合同:用於業主與項目管理人、監理人、設計人、測量師、律師、社區關系咨詢師等之間的合同。
(4)裁判者合同:用於指定裁判者解決任何NEC合同項下的爭議的合同。
H. jct合同體系和fidic合同體系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1)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fidic一般被認為是親承包商的,因為承包商在fidic條件下承擔的風險較小;而jct合同條件被認為是親業主的。 另外fidic講究的是公平、 風險均擔。
(2)JCT合同文本充分考慮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若某項工程採用JCT合同文本後,一方面雙方無須再就通用條款進行談判,只需對專用條款進行商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在管理合同之時,何方違反合同通常比較容易確定,便於及時處理違約問題。這對於一般來說標的物巨大、工程時間較長、參與方眾多並且運作復雜的建築業界來說非常重要。JCT合同文本最初在英國及英聯邦地區使用,由於其歷史悠久、相對成熟,應用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
( 3 ) FIDIC合同有以下優點:
(a)脈絡清楚,邏輯性強,承包商和業主之間風險分擔公平合理,不留模稜兩可之詞。
(b)對業主和承包商的責任,工程師的權力作了明確規定,避免合同執行過程中過多的糾紛和索賠事件的發生。
(c)普遍適用性。由於FIDIC合同條件來源於英國ICE合同條件,所以它同原來屬於英聯邦的國家或地區使用的標准合同條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掌握了FIDIC合同條件之後,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國家或地區使用的標准合同條件。
I. 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ICE)及相關團體幹嘛的
英國土木工程師協會是在英國本土和英聯邦成員國土木建築界具有重要影響的專業團體。1975年,該會與英國咨詢工程師協會及土木工程承包商聯合會共同組成「合同條件常設聯合委員會」監督原由土木工程師協會制定的《ICE合同條件》(第5版)的施行,同時,制定了《土木工程承包招標投標指南》,推薦在英國施行。1991年發行《ICE合同條件》第6版,1993年出版勘誤表,對第6版進行某些必要的修訂。在土木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土木工程師協會還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執行仲裁職能。
J. 英國的一些學校有ICE (英國土木工程協會)認證,這個代表什麼呢
土木工程合同招標評標程序》一書,以指導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 (六)其他出版1957年針對海外土木工程,在倫敦土木工程協會與(ICE)於1945年編制的第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