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解除合同日期

解除合同日期

發布時間: 2021-02-27 15:13:03

『壹』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後如何起算解除日期最高院 案例

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

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1)解除合同日期擴展閱讀:

違約行為

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

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

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貳』 如何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並無不當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該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決或調解書中明確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時間點是對租賃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重要判斷。《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權的幾種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實踐中,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合同解除的時間點如何確定往往會有不同的意見。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和分則中的特別規定作出判斷,這里不作羅列。對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權以及是否正確行使了合同解除權進行審查。本條是專門就合同解除時間點的確定提供幾種判斷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權產生爭議時,經法院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確有解除權的,有解除權一方的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權即產生效力,合同解除。這種情況下,由於合同解除是已經存在的事實,法院可以在判決說理部分確認合同業已解除,如果判故從訟爭的法律關系看,主要是買賣合同關系,故以買賣合同糾紛為宜。 高級人民法院傾向於第一種意見。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