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涉外侵權法律適用
1. 簡述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一般侵權行為准據法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屬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您好!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專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屬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 簡述我國關於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定
《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
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4. 試評述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使用法》對涉外侵權責任法律適用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同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46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簡評】
本條規定了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1.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協議。
2.沒有協議選擇,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3.沒有協議選擇,且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民法通則》第146條也是關於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1條明確規定,對於法條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優於《民法通則》第146條。因此,對於《民法通則》第146條的兩款規定:第1款的規定廢止;第2款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的規定,仍應適用。
《民通意見》第187條是對「侵權行為地」的界定,繼續有效。
5. 自治原則在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適用哪些法律關系
《法律適用法》將意思自治提升為一項重要原則。《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明示」方式選擇法律。在《法律適用法》中共有15個條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條外,還涉及14種民事關系,現總結如下:第三條治法系法律適用法
一、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民事關系(9種):
委託代理、信託、仲裁協議、動產物權、運輸中的動產物權發生變更、合同、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選擇的民事關系(3種):
1、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2、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3、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選擇的民事關系(2種):
1、消費者合同: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2、產品責任:被侵權人選擇適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摘自學法網)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准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6)我國涉外侵權法律適用擴展閱讀: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7. 試述涉外侵權法律適用及我國的立法
一般來說,國際私法上規定 侵權適用行為地法,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具體的行為地則認定不同,有的國家採取侵權行為實施地,還有的損害結果發生地也算,不可一概而論。
判定的時候根據具體國家的沖突規范指引的實體法規則來確定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是一般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這是國際習慣做法,最早可見我國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 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1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不使用的原則。法律對某幾類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另外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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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訂立時賣昂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時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合同,或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來處理合同爭議,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中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使中國法、港澳地區法和外國法。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4、選擇的方式必須是明示的。
5、選擇的時間是訂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
8. 國際私法中,我國處理一般涉外民事侵權行為法律沖突的制度如何
在涉外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制度上,我國法律處理沖突主要採取一下五種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原則
二、重疊使用中國法原則
三、共同屬人法原則
四、法院地法原則
五、船旗國法原則
9. 我國關於涉外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適用原則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民法通則》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了如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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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關系的三個標准:
(1)主體: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系。它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託關系、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系、國際知識產權關系、國際婚姻家庭關系、國際財產關系以及國際勞動關系等等。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