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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職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25:42

❶ 離職時必須簽離職協議書嗎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並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范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❷ 離職協議書怎麼寫

離職協議書。是很容易寫的,他是協議的,一種。就是把你們年日期。想明白之後正文是離職的內容,離職的內容可以寫原因,可以客觀的編譯先理由。然後就寫離職就可以了,一般的單位遇到這種離職書是可以的,因為你的內心已經不願意在這里幹了,所以強留住你的人也留不住你的心,一般的企業是可以放你走的。李子賢已說只不過是一個手續罷了。

❸ 離職時被裁和協議離職,有什麼區別

被裁和協議離職,都可以有補償,基本沒什麼區別。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❹ 離職協議怎麼寫

1.勞動合同法
2.你們的這個情況,屬於:由勞動者提出,並且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一般就是(2)年內不得從事XXX類似職業、獨立經營XXX類業務。還是再《勞動法》里
4.很簡單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里寫的很清楚了啊
5.具體內容請參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❺ 離職協議是什麼

  1. 這是不合理的。

  2. 雙方簽訂協議,就是讓雙方都知道協議上的所有條款。

  3. 協議上的條款做到不欺騙、不隱瞞。

❻ 公司辭退員工協議離職,需要員工寫辭職報告嗎

1、公司辭退員工,協議離職,員工不需要寫辭職報告。

2、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協議離職擴展閱讀:

經濟性裁員

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❼ 離職協議需要注意些什麼

簽訂員工離職協議時,要注意解除合同的日期,不管是單位或是員工,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應該提前三天通知對方。
另外,員工離職時還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如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員工利益員工可以立即辭職,如果因員工原因侵害單位利益的單位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合同,均不受三十天通知期限限制。
2、員工離職時注意工作交接,一般應當填寫交接單:
(1)手中未完成工作進度交接,應當寫明已經完成部分,及接手人應當注意事項;
(2)手中相關物品交接,應當將手中的單位財產分項列明,由上級主管或者人事部門清點。
3、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當日結清相關費用,包括工資、加班費、其他福利費,因員工過錯需要對單位賠償費用,應當為員工出具費用清單。
4、員工離職時,單位應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寫明員工入、離職時間、工作崗位、離職日期,加蓋單位公章。
5、員工離職15天內,單位應當為員工社保、公積金辦理相關減員手續。

❽ 協議離職申請如何談

步驟:
1. 保密。 一旦你做出了辭職的決定,在遞交辭呈前不要向你的同事們宣告此事。如果公司這時決定給你加薪的話,你將會很尷尬。
2. 有計劃的提交辭呈
如果你在你的公司團隊里處於一個很重要的位置,那麼你需要給你的老闆以時間讓他能夠找到可以替代你工作的人。
3.跟你的老闆約定一個時間討論這件事情
需要知道你的老闆可能有很多工作要作,他不可能准時地赴你的約會,此時要大度地理解他,避免引發激烈的爭論,讓他有時間集中精神來考慮你的決定。
4.直接、禮貌地提出你的辭呈並做好准備
最好私下排練一下,因為大多數老闆都是非常忙的,你最好採用直接的方式提出你的決定,不必說很多的套話。
5. 為對話做好准備
你的老闆可能會問你一些為什麼辭職的問題,還可能會極力的挽留你,甚至提出更高的待遇,你要為此做好准備。需要知道如果在加薪的誘惑下留下,會給你今後的職業生涯埋下一顆不小的定時炸彈!
6. 著重積極肯定
如果你的老闆問你是否因為他的因素而使你作出這個決定,此時最好使用圓滑老練的措辭給老闆以積極的評價,表明這個決定是據個人的原因作出的。
7. 手頭留有一份辭呈備份
辭呈最好簡潔明了,不要包含對抗情緒或專業術語。
8. 禮貌地告別你的老闆及公司
辭職得到應允後,可以向你的同事們宣布這一消息,並禮貌地向同事及老闆告別。
建議:
1. 離開時最好不要辱罵詆毀你的舊公司。
2. 要知道,將來你可能還會應聘於這個老闆門下,所以給他留下良好的印象是非常必要的。
3. 明智的拒絕加薪的挽留條件,否則會使你今後在公司中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4. 辭職後也應該告知你的其他曾經一起工作的同事及領導,禮貌地向他們致謝告別。
忠告:
1. 不要侮辱你的老闆或公司,也不要被誘惑打倒。
2. 做好辭職後的准備。可能你的老闆直接就同意了你的辭職並讓你立馬走人。還要注意你曾與公司簽訂的合約。
3.離開公司前,備份你在工作電腦上的自己的文件。
4.評估自己是否應該離職。是薪水的問題,還是與老闆不合的原因。
5. 公司用加薪的條件挽留下你,可能是因為你的工作此時別人無法替代。他們會安排你訓練新的成員,之後你就可能會失去這份工作。
6. 如果覺得目前的薪水低於自己工作所創造的價值,那麼禮貌地找到上司,提出加薪的請求,不需要用辭職來做要挾。
7. 考慮自己被下個公司招聘的可能性,以免自己從此失業。
8. 離職前不要在同事面前抱怨什麼,這些話語都可能傳到老闆那裡。誰又知道他們會不會再次成為你的老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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