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協議
1. 醫療服務合同的特徵
醫療服務合同與其他類型服務合同相比較,因其給付的內容診療行為具有侵襲、救命和專門的性質,以及給付對象具有醫療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醫療服務合同對提供醫療服務的主體具有資格限制性。因醫療服務關乎患者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備專門醫學知識的人不得為之,故以證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訓練者行醫。因提供醫療服務需要專門知識,對提供醫療服務的人在資格上有嚴格的限制性。這種限制性主要表現在醫師名稱使用及醫師業務資格兩個方面。醫師名稱使用指非領有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或專科醫師名稱;醫師業務資格指不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被禁止擅自行醫。
二、醫療服務合同可因強制締約的方式成立。因醫療服務行為具有「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社會責任。關乎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因此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者對於患者請求診療的要約,醫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即使患者要求診療的疾病不屬於該醫方的專業領域,也不能拒絕。表現在法律上,醫方負有「強制締約義務」。此外,在決定和變更合同內容上也對醫方作出了相應的限制。
三、醫療服務的專門性和當事人在約定醫療服務的內容時在地位上不具有對等性。作為醫方的給付內容的醫療服務,要求高度專門性的知識和技術。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醫師是醫學上的專家,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患者通常是缺乏醫學知識的普通人,這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約定醫療服務的內容的地位難以平等。患者不能約定診療的具體內容,只能期待醫師出於良心和道德實施醫學上認為是適當的診療。
四、醫方尊重患方決定權。由於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門性,醫方在履約過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權,他們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標來履行義務。由於診療是以患者自身不可替代的生命、身體為對象進行的,而且通常會對患者身體產生侵襲和痛苦,而雙方又無法對醫療結果進行約定。隨著人們法律意識提高和醫學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病人要求參與醫療,尊重病人的自主權已成為醫學道德的重要原則,成為構建現代醫患關系的基礎。病人對自己疾病的病因,診斷方法、治療原則以及可能的醫療結果。有向診療醫師「知情權利」,對於醫師診療方案及相關問題還有決定權。
五、醫療服務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醫療服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都負擔對待給付義務,醫方主要的義務是提供醫療服務,患方主要義務支付醫療費用,故為雙務合同;且雙方當事人的義務互為對價,故為有償合同。醫方和患方之間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無須醫方提供完畢醫療服務為合同成立要件,有時即使醫方與患方之間表示不一致,醫療服務合同也可因強制締約而成立,故為諾成合同。對於醫療服務合同的形式,法律並無特別要求。當事人得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此為不要式合同。
2. 請問養老院與醫療服務合作協議內容是什麼
開展社區居家養老醫療保健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制度,為轄區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系,以合理價格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健康查體、社區護理等規范化服務。鼓勵醫療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合作協議,有條件的可以開設日間托老服務。醫療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居家養老服務網路,為老年人提供老年預防保健、醫療護理、遠程醫療咨詢等服務,同時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發揮養老機構在社區居家養老的輔助功能。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利用現有場所、床位、專業人員和智能養老物聯網等資源優勢向社區開放,為周邊社區開展培訓指導、日間托老、助餐、助醫、娛樂和遠程支持等服務。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758071.html
3. 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 什麼意思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是規范工傷醫療服務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控制醫療費用非理性增長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切實提高工傷醫療服務質量,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合理的救治。
(工傷保險部供稿)
4. 醫療服務合同的效力
一、診療義務。
醫方運用醫學知識和技術,為患者診斷病情並進而施以相應的救治的診療義務,是醫方的主給付義務。醫方在履行治療義務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減輕病人的痛苦,故還負有是用最簡明、迅速以及最佳醫療效果的醫療方式的義務。
二、說明義務。因醫療行為都具有侵害性,為使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必須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這要求醫方應對醫療行為實施的范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對患者進行說明。同時,醫方還有義務向病人及其親屬介紹病情。
三、保密義務。病人對醫生告知病情的各種真實情況,有助於醫生的准確治療。醫師在診療過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種病情,無論是病人告知的還是診療獲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個人隱私,醫方未經允許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療記錄做成及保管義務。不管是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還是患者的繼續治療,治療記錄特別是病歷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醫生負有製作病歷等治療記錄的義務。
五、其他義務。(1)醫方各種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2)依照特別法律和特殊內容的醫療服務合同所負擔的各種義務。(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義務。(4)由於設備、技術等限制不能為病人提供合適的醫療,醫院應建議病人轉診的義務。(5)醫方對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應對病人及其家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護的義務。(6)出於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約束,醫生不得收受賄賂、不得誇大病情等不作為義務。 一、醫療費用的支付義務。醫療服務合同是有償合同,患者在接受了醫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後,負有支付醫療服務費用的義務。
二、配合治療義務。醫療行為是一種依靠醫患雙方互動以達到治療效果的行為。
三、其他義務。患者還應承擔費用預支、費用償還以及損害賠償等義務。在具體的醫療服務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進行約定其他義務。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況下執意出院,醫患雙方簽訂「自動出院,後果自負」的免責條款,以減輕了醫方的責任。
5. 醫療服務合同主責要承擔全部醫葯費嗎
是法律競合,只能選擇一個法律關系起訴。審理時,法院會按照原告起訴時選擇的法律關系審理。
6. 如何審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您好,由於過去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往往習慣於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程序,一是沒有經過鑒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沒有鑒定為醫療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堅持起訴,則在立案階段即駁回起訴。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大多數法官仍然習慣於老的作法。所以要審理好醫療糾紛案件,應該掌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