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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2-27 10:38:43

① 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履行民主程序,留有簽到記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單位制定有關規章制度,需有員工參與討論或提出意見的記錄,這是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對於要實施的與員工有關的單位規章制度或決定必須公示,可以通過開會的方式告知員工並留有員工參加會議的簽到記錄。同時,在新員工到職的一個月內,必須做一次已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並留有參訓員工簽到記錄。
2.適時訂立合同,避免因違法擴大成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新員工到職的一個月內,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避免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新員工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單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在職人員,合同到期前30天必須確定續訂或終止意向。這也是保護公司利益的需要。
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在合同期到期的30天內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事情出現。
3.約定競業限制,單位給予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員工離職後,單位與員工約定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支付標准按雙方約定執行。但是,普通崗位,不具有擁有商業秘密的特殊情形,不建議對離職員工約定競業限制,而增加人力成本開支。
4.單位單方解約,須符合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或嚴重違紀違規,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對已過試用期的員工,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員工可以做不勝任本職工作處理,在2008年的勞動合同條款中,可以雙方約定。
5.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都要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
遇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和單位降低員工待遇續訂合同且員工不願意的情況,因使合同終止的,都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合同期滿,單位同意續訂,並維持或提高原工資待遇的,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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