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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實施

發布時間: 2021-02-27 08:21:30

① 最新的合同法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詳情您可以到當地書店查閱或者在QQ搜索裡面找到並了解。

② 勞動法合同法實施細則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目錄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僱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台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台人員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後,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採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妥否?)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製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並計算為最後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並計算為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重新與改制後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改制後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③ 合同法的溯及力問題

《合同法》實施以抄後成立的合同民生的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

《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民生的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④ 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期限,怎麼認定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其有相應的版規定:

第二百一十權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4)合同法實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⑤ 我國合同法是什麼時候頒布實施的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是我國內
第一部統一的合同法,容這部法律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經濟、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⑥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1.你應該能得到經濟補償的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一)項是勞動合同期滿的;

2.你的情況分析:
你是正常辭職屬於合同終止。所有符合上面法律規定。

3.你可以獲得2個月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希望這些能幫助你!

⑦ 我國的《合同法》哪年開始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⑧ 合同法 的具體內容

用戶可以在網路文庫中搜索和下載到合同法的全文。

方法如下:

打開網路文庫(http://wenku..com/),搜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選擇進入網頁即可查看到合同法全文。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新修訂實施是什麼時間

合同法從1999施行至今沒有修改。

中國的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該法通過的同時廢止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只是在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解釋二還沒有出來。

(9)合同法實施擴展閱讀:

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一、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

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三、合同的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

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屬於什麼性質的法律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於《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合同法》一樣,屬於民事法性質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9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目的、對於法規每一條款的深化理解和適用范圍:

一、目的: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二、法律適用范圍

1、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3、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4、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5、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每一條款的深化理解和判決尺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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