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件管轄
『壹』 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版會負權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貳』 法院如何管轄勞動爭議案件
山東萬航律師事務所蘇強律師: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審理勞動爭容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1、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特殊情況也不一致,在兩者不一致的情況下,勞動者有選擇權;用人單位在廣州,履行地在濟南,若僅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對當事人訴訟極為不便;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統一了勞動爭議案件的級別管轄,完善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制度。3、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叄』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肆』 勞動爭議管轄法院是如何選擇的
根據《中華人民來共和國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伍』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怎麼確定
只要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內,則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
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選擇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既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加仲裁活動,又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案件的審理活動。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還便於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勞動爭議的管轄還存在移送管轄情形。移送管轄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已經受理的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5)勞動糾紛案件管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所謂方便當事人,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則。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為原則。
『陸』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管轄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版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權)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