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糾紛
Ⅰ 金融糾紛包括哪些
金融糾紛是指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貨幣融通而引起的糾紛。
一是金融糾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信貸市場、資金市場、證券市場、貴金屬市場和衍生工具市場等;
二是金融糾紛中簡單糾紛與復雜糾紛並存。例如,傳統的銀行借貸糾紛、信用卡糾紛等具有案情簡單、事實清晰的特點;而在金融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糾紛中,涉及到的技術、事實和法律問題非常復雜;
三是金融糾紛中涉及到越來越多的商業秘密,有許多金融糾紛不便於公開化,金融機構的經營方法、成本、利潤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更不能輕易暴露,否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四是現代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使得金融出現了虛擬性、全球性特徵,這給金融帶來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的風險,金融糾紛不斷產生,而且糾紛的證據收集與確認、侵權行為認定、賠償額度等都面臨新問題。
Ⅱ 金融糾紛調節中心可以調節個人好銀行的債務嗎
一般情況下可以調節的,如果有不同意見的話只能走法律途徑。
Ⅲ 金融糾紛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回答你的問抄題:
1、所為的糾紛分為民間說法和訴訟案由規定,你說的金融訴訟並不是一個案由,屬於民間的通俗說法。
2、既然你問到應該注意什麼,那麼就應該歸結到訴訟案由上面。
3、訴訟案由中關於金融方面的大致包括「不良資產」,「破產」,「票據」,「存單」,「證券」,「拍賣」,「信用證」,「保理」,「信託」,「融資租賃」,歸結為案由又分為「合同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糾紛」等等,需要具體的案由,具體的案情分析。
4、最籠統的說需要注意主體問題,證據問題,證據能不能支持訴訟請求的問題。
Ⅳ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金融糾紛案件類型
1.信用卡類糾紛
信用卡類糾紛是數量較多的在類金融糾紛,主要是因信用卡持有人嚴重透支或逾期還款所引發的一類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雙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產生的糾紛,主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導致的糾紛。金融借款中涉及擔保糾紛的主要類型有:金融借款保證糾紛、金融借款抵押擔保糾紛及金融借款質押擔保糾紛。
3.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在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價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發生的糾紛。
4. 票據糾紛
票據糾紛是在票據流轉過程中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票據糾紛主要包括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 、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 、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
5. 保險類糾紛
保險類糾紛主要是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糾紛、機動車商業保險糾紛、財產保險糾紛、人身保險糾紛、代位求償權糾紛。
6. 證券類糾紛
證券類糾紛主要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券內幕交易、上市公司違規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
7.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多為客戶將資金委託給金融機構進行理財投資而引發的糾紛。如客戶委託銀行一筆資金用於投資於證券並承諾保底收益,此後發生虧損銀行拒絕兌現收益而引發的維權的糾紛。
Ⅵ 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月7日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該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但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來源:中國新聞網
Ⅶ 股票糾紛-金融證券。。。。。
這要看具體情況了復,網上說不制清。你找個時間來所裡面談吧。
具體情況,請直接電話聯系 【 看下面的說明 】。
【陝西省的朋友請直接電話聯系 —— 136 7911 0406 (QQ: 648399775 或 1902501044 ) 】
【請保留律師電話,以備需要時聯系。 如電話無人接聽,請簡訊留言 】
【只接聽陝西省電話。 外省電話,請勿騷擾!!! 】
.
Ⅷ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提供能夠證明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4、其他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等與民間借貸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
Ⅸ 中信證券的爭議事件
2015年8月25日晚間,新華網報道稱,中信證券徐某等8人涉嫌違法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已被公安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次日,有媒體報道稱,徐某即為中信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總經理徐剛。
8月27日,財新報道中信證券另外被要求協助調查的7人中還包括了兩名執行委員會委員葛小波和劉威、權益投資部行政負責人許駿、證券金融業務線行政負責人房慶利以及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梁鈞。
在7月至8月的股災救市行動中,中信證券拿出大筆自有資金,在眾多券商中表現踴躍,被市場一度稱為「國家救市御用護法」。
分析:本次被要求協助調查的8人中,有3人為中信證券高管,位居中信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券商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徐剛等8人此次被調查,有可能涉內幕交易。 2015年10月20日,深交所發布公告稱,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已被證監會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是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前身是中信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12月更名為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 2015年11月26日晚間,中信證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消息稱,中信證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中信證券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及全體履職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中信證券公告稱,公司將全面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調查工作,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針對互換業務虛增萬億,中信證券相關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時表示,出現相關問題是因為公司系統升級造成了對外報送個別信息的錯誤,主要涉及互換業務2015年4月-9月新增規模和終止規模的數據錯誤,但存量規模數據是正確的。
上述負責人稱,公司在發現相關問題後,已於2015年11月初進行了數據更正。公司互換業務規模不超過人民幣400億元。
Ⅹ 新型金融案件有哪些特點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
證券類犯罪發展為綜合運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價格、速度等各種交易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隱蔽性不斷增強。非法集資類案件,多假借投資理財名義,利用互聯網集資,集資模式、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涉案公司從層級簡單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
犯罪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金融類犯罪集團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固定的工作人員,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
內外勾連作案,追贓難度大,被害人往往損失慘重
從查辦的案件看,出現了金融機構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利用社會公眾的信任銷售虛假理財產品,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頻發的特徵,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贓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