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令合同是什麼
① 租賃合同都包含了什麼
1、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物即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是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核心。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就無法付諸實施,它是租賃合同的必要條款。
2、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
數量和質量是交付財物的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出租人才能准確地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才能准確接受租賃物並妥善保管租賃物。
3、租賃物的用途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確認雙方的法律責任有著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當而使承租物受到損失。
4、租賃期限
一般財產租賃合同都要明確租賃期限,因為它要決定租賃物價值的回收,租金數額的確定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可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財產承租人依約因使用出租人財產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租金的約定,是合同應具備的重要條款,倘若沒有租金條款,那將與借用合同無異,背離了租賃合同的有償的基本特徵,因此,租金的規定,是租賃合同與其他合同的主要區別。但並不是說有租金規定就必然是財產租賃合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達到自己非法的目的,採取名為租賃實為買賣或其他合同的約定,在法律上就不應認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納租金的時間界限,完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結果,但該條款一經確定,就成為承租人的一種強制性義務,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納租金,那麼承租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出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沒有按期交納或者雖無正當理由,但已徵得出租方同意變更交納期限、交納方式的,不在違約之列。
6、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是出租財產的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有義務保證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約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保養的也屢見不鮮,因此,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從合同中找出根據。通常情況下,出租人對合同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因租賃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約定要求時,出租人負責維修。屬於平時日常的維修和保養,可由承租方負責,就是說,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於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② 租令合同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③ 房屋租賃合同是什麼類型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中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令合同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④ 租賃合同是什麼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4)租令合同是什麼擴展閱讀
簽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
1、房租繳納的形式。是每月匯款,還是收現金?是每月一交,還是每季度一交?這些都需要提前確認好。另外還要提前問好押金要交多少。
2、房租是否有遞增。很多稍好位置的商鋪是有逐年遞增的,深圳很多商鋪的遞增是在每年5%-8%左右。所以,如果房東要求遞增,必須把具體數額或比例在合同內寫清楚,不能只寫「根據市場情況」等模糊的字眼代替。
3、租賃年限。很多商鋪由於產權有問題或者是二房東,出租方本身就不敢保證能長時間持有商鋪,所以跟承租方經常是一年一簽。
4、是否可以中途轉讓。誰也不能保證能一直開店運營,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創業風險,必須在合同里寫明承租方是否有權利將鋪面轉讓。
⑤ 什麼是租令證
是租賃證,租賃許可證是房東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出示的證件,是受法律拘束必須持有內此證件才能出租容房屋的。
《房屋租賃證》不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理,需要到市房產局辦理。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非住房租賃手續費按指導租金的1%計收,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指導租金由各市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⑥ 什麼是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6)租令合同是什麼擴展閱讀
簽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問題:
1、房租繳納的形式。是每月匯款,還是收現金?是每月一交,還是每季度一交?這些都需要提前確認好。另外還要提前問好押金要交多少。
2、房租是否有遞增。很多稍好位置的商鋪是有逐年遞增的,深圳很多商鋪的遞增是在每年5%-8%左右。所以,如果房東要求遞增,必須把具體數額或比例在合同內寫清楚,不能只寫「根據市場情況」等模糊的字眼代替。
3、租賃年限。很多商鋪由於產權有問題或者是二房東,出租方本身就不敢保證能長時間持有商鋪,所以跟承租方經常是一年一簽。
4、是否可以中途轉讓。誰也不能保證能一直開店運營,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創業風險,必須在合同里寫明承租方是否有權利將鋪面轉讓。
5、明確續約條件。也就是說合同到期了,是否有優先權去續簽合同。
6、違約條款。在簽合同之前要溝通好,承租方要盡可能爭取最大的利益。比如,規定房東如果違約要進行怎樣的賠償,看看這些賠償是否能夠有效彌補違約後的損失。另外,萬一承租方有違約責任,也要明確怎樣賠償,不能因為很小的責任就被收走商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