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
㈠ 商法名詞解釋:格式合同海上拖船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時事人為了重復使用內而預先擬容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
㈡ 超高分-喜馬拉雅條款 海商法的問題
Himalaya clause 喜馬拉雅條款。學習海商法必須了解和掌握的一個重要條款。
提單中擴展到規定第三方,諸如承運人的雇傭人員或代理人及承運人所僱傭的獨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如理貨人(stevedores)或碼頭經營人(terminal operators)),關於提單項下承運人的免除、限制、抗辯和豁免的利益。該名稱起源於英國上訴法院在Adler訴Dickson (the Himalaya)[1955] 1 Q.B. 158, [1954] 2 Lloyd』s Rep.267(C.A.)案中的裁決。喜馬拉雅條款所授予的第三方利益已經因英國1999年(第三方權利)合同法(The Contract (Right of Third Party) Act, 1999),U.K. 1999, c. 31, sects. 1 及6(5)至(7)而獲得了成文法依據。喜馬拉雅條款有時被並入循環賠償條款(Circular Indemnity Clause) 。
調整海上輸中船、貨各方有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海指海洋及與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國內海上貿易及國際遠洋貿易;海商法主要調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糾紛,但若發生海上船舶碰撞,則軍艦、漁船、遊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飛機都在海商法調整范圍之內。海商法的內容相當廣泛。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記、管理,船員的調度、職責、權利和義務,客貨的運送,船舶的租賃、碰撞與拖帶,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上保險等。
海商法屬於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於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
中國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共15章,主要內容有:①適用范圍為調整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屬具。②詳細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③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㈢ 什麼是海上拖航合同
承托方(也稱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指用其擁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務而收取拖航費的人。承拖方有的是專業性海上拖航企業;也有的是打撈、救助企業,因當今世界上海上打撈、救助業不景氣而兼營海上拖航服務。隨著海運業的發展,貨物由自身無動力的駁船運輸日益增多,而駁船需要靠拖船拖帶;用於海上石油開發的鑽井平台等鑽井設備,多為自身無動力,對海上拖航業有較大需求,業促進了海上托行業的發展,很多航運國家成立了專營或者兼營海上拖航的企業,如我國的中國拖船公司和中國海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日本的協同株式會社、荷蘭斯密特國際遠洋拖航救助公司等。
㈣ 《海商法(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八章的知識點有哪些
《海商法(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八章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質、海上拖航合同的訂立和解除、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海上拖航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參考資源。
㈤ 海上租船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航次租船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等
㈥ 根據海商法簡述海上拖航事件中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問題
建議您去搜索中國政法大學揚帆教授三國法的海損問題,拖航和你所簽訂的合同有直接的關系,有沒有水漬險還有你所使用的關貿總協定當中國際貿易屬於解釋通則的風險轉移和海險辦理均有關系要看具體案情
㈦ 請問有沒有海上拖航合同的範本
有,搜
㈧ 海上拖航合同的訂立與解除是怎樣的
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訂立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56條的規版定,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權立,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稱和住所住所、拖輪和被拖物的名稱和主要尺度、拖輪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費以及其他其他有關事項。】
㈨ 求法律中的各種時效!
1.[1年]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2年]
①《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③《專利法》第62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相關書籍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⑥《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⑧《海商法》第258條 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⑨《海商法》第259條 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⑩《海商法》第261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11《海商法》第262條 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2《海商法》第264條 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3《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3年]
①《海商法》第265條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4.[4年]
《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5.[5年]
《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20年]
①《民法通則》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③《行訴解釋》第4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就是「除斥期間」,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 《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繼承法》25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婚姻法》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後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㈩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於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於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於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因此,對於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公證:當事人約定公證和法律規定公證(如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貸款中的抵押貸款,企業須與中國銀行簽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須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
審批: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合同、技術引進、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
登記: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
一般情況下,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都是有效的,但有兩種情況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對於某一種合同特別規定應當用書面形式。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1992年的《海商法》第165條規定:海上拖航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還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
關於合同形式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又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既不能一概認定無效,也不能一概認定有效。應當以無效為原則,以有效為補充。如果一概認定無效,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成立一般情況下意味著生效。(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買賣等。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發生爭議後不易舉證。所以,對於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後,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後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於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後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