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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27 04:38:31

❶ 建築工程合同詐騙案例與形式

常見的方式:虛構項目,作為總承包人分包給多個包工頭,要求各包工頭先交履約保證金。拿到履約保證金後跑路。

❷ 合同詐騙罪的相關案例

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明坤合同詐騙800萬元無罪釋放 。
2011年張家港市法院作出2010張刑二初字第0310號刑事判決認定韓明坤詐騙八百萬元,判處韓明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韓明坤委託謝通祥律師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採納了謝通祥的辯護意見,下發了2011蘇中刑二終字第0098號裁定書,以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原判決,隨即檢察院撤回起訴,已被逮捕羈押了二年半的韓明坤被無罪釋放。
合同詐騙罪司法判例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江寧刑二初字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出生於河北省,漢族,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河北省,暫住地在南京市鼓樓區。因本案於2011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辯護人:庄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1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於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庄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虛構給庄某家屬介紹南京某學院防水工程,於2011年6月1日與庄某簽訂了合作協議一份,以需支付保證金為由,騙取庄某人民幣30000元。審理中,被告人曹某退還被害人庄某人民幣5000元。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庄某的陳述,合作協議、收條、營業執照、銀行卡查詢匯款通知書、發破案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被告人曹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屬於初犯並退賠部分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保護公平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❸ 裝修合同詐騙

不好界定,你說他詐騙但是拿給你幹活了,你說是民事糾紛也不準確,因為你內有合同,是公司行為。不過要是容打官司的話,只要沒有其他糾紛,肯定是你贏,並且除了退款意外,還應賠償你的損失和賠償違約金。最好是走一下法律程序,讓法院調解然後做出調解報告。然後找別人裝修,讓他限期還錢,不換的話就起訴,強制執行或坐牢,也沒別的好辦法。

❹ 最高法指導案例:合同詐騙罪有既遂和未遂 如何量刑

你這個問題復有些復雜!
1.合同制詐騙,幾方合同,如果單方面甲乙雙方,相信你清楚,如果是超過三人以上合同,那麼就是團伙作案!罪加一等,不考慮任何因素就可以加判一年到一年半;
2.既遂說白了一點就是動手了,但是是否成功了,是否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負面,如果成功相信你知道相關條款,如果帶有後者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要看事情擴散面又多大,這是加刑的,如果波及無辜太多,甚至網路報道,或者造成人員傷亡都是不可逆的後果,犯任何一條至少加刑兩年到三年!
3.未遂就是未得手,甚至只有一些苗頭,輕判;但是如果帶有負面影響也回加刑!
註:在黨代表會議,人大,政協會議,嚴打期間從重處理!
合同詐騙涉及到網路,電話,從重處理!
如果團伙作案,教唆者從重處理,如果有懷孕女性可酌情處理!有自首情節的,幫助司法公安破案並追回損失的,可減少三分之一刑法!(不含團伙作案的主犯)
德薄才淺,所學所致有限!如有不妥還望海涵!字太多了,手指疼!見諒!

❺ 關於合同詐騙罪的案例

你好
一、《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版過程中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二、《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注意合同效力影響鋼材價格認定;
四、注意鋼材所有權轉移時間與價值認定的關系;
五、注意扣押款項對認定詐騙金額的影響。

❻ 合同詐騙案例

合同詐騙是刑事案件,應該向犯罪地公安機關經濟偵察支隊報案,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要專求公安機關為你屬追回損失。公安機關如立案偵察,並將當事人抓獲,會將你的損失發還給你。但在實踐中,為了調動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一般受害人會在報案時許偌案值的10%--20%留做辦案經費。同時不包括民警出差的費用。因此,找個熟人好辦事。

如是合同糾紛,在法院起訴並不困難,如你舉證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官司是一定贏的,但在執行上就很有些困難。同樣一句話,找個熟人好辦事。

❼ 涉及銀行工作人員的合同詐騙典型案例

(本人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注意:大家要注意現在網路詐騙很猖獗!有的自稱版是哪裡哪裡的某某單位權的律師或者是哪裡哪裡的某某單位警察等等以政府單位的名義給你打電話的,要你去交多少多少錢到某個卡里(對方提供) 或者轉賬到那個卡里(對方提供),不去交錢就到法院起訴你(這時你就該想 你沒有做違法的是憑什麼要去交錢?) 然而讓你承擔法律責任的等恐嚇你的話,請記住千萬不要相信。你可以問他要身份信息 比如律師的執業證號碼 和姓名所在單位 ;警察的警員號 姓名 所在單位。打110舉報,多提醒周圍的人 不要上當!!!。 可以轉轉別人,多一份警惕,少一份損失!

❽ 合同詐騙罪的典型案例有什麼,詐騙罪司法解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至於典型的案件,網上多的是,你可以搜索閱看。

❾ 利用房屋買賣合同詐騙案例有哪些

太多了,數不勝數。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❿ 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億萬富豪蒙冤七年終判無罪 索2200萬元國家賠償
身家過億元的54歲港商羅建新曾任原東莞政協委員,此前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帶入看守所,兩個月後,在親屬繳納2000餘萬元後他被取保候審。今年1月,廣東高院終審判其無罪,昨天記者獲悉,羅建新已向有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共計索賠2200餘萬。
過關回港辦事時突然被捕
2001年4月,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下稱華南公司)以及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報案;2002年1月,又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在與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的貿易往來中,分別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
2003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羅建新進行邊控。2003年4月7日,身家過億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長羅建新像往常一樣從深圳皇崗口岸過關准備回香港辦事時,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證將其帶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詐騙2000多萬元。
隨後他被帶入看守所並在裡面呆了57天,在女兒向警方繳納了2120萬元之後,羅建新才被取保候審。「看守所對2000萬元的存根上寫了『以上為羅建新退贓款』。」羅建新回憶說。
被控拖欠貨款涉合同詐騙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
檢察機關認為,中昌公司以及羅建新在與華南公司、機械公司貿易的過程中,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了兩公司的財物,爾後,又以變更公司名稱、申請破產等方式,銷毀賬冊,隱瞞貨物去向,逃避返還貨款,涉嫌合同詐騙。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羅建新出生於東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董事長。
從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別同華南公司以及機械公司做生意,兩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燈泡、吊扇、電熨斗、電風扇和電池等貨物,中昌公司向兩公司支付貨款。後來,因中昌公司貨物積壓、沒有資金周轉,導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兩公司合計2000多萬元貨款。其後,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兩地法院均作出判決,中昌公司應給付拖欠的款項。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中昌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故對該案中止執行。
在法院中止執行之後,1999年,已經更名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請破產,並在相關文件上將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列為債權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產。
2008年9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認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羅建新無罪。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屬正常貿易風險終判無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羅建新收到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經查,由於受海灣戰爭影響以及產品質量、中東客戶拖欠貨款等客觀原因,導致中昌公司在雙方貿易後期不能支付貨款。多年從事貿易的履約情況來看,中昌對華南和機械公司實際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其中,中昌公司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於1986年到1992年累計貿易金額約6億元,中昌從未發生少付、遲付、拒付貨款等情況。後期出現不能支付貨款的情況,屬於正常的貿易風險,且貨款糾紛已經進入相關民事判決和仲裁的執行階段。」
廣東高院還認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請破產,羅建新曾口頭通知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不能認定中昌公司及羅建新以破產方式達到逃避返還資金,銷毀賬冊記錄,隱瞞貨物去向的目的。
最後,廣東高院認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
此外,廣東高院認為,羅建新親屬向公安機關繳納的人民幣2120萬元,是羅建新親屬籌措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該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項或該款與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關,不予沒收或用以抵債是合理的。
索賠
保證金利息就要940多萬
記者昨天獲悉,羅先生已向提出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在申請書上他一共提出4項請求:
1.從2003年4月7日被逮捕,到6月2日被取保候審,被錯誤羈押了57天,請求支付這期間的賠償金,每天約125元,共計7149.51元。
2.羈押期間女兒向公安機關繳納2120萬「保證金」,這筆錢是違法扣押,請求賠償利息損失940多萬。
3.今年1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發還了1070萬元,造成財產損失1050萬元。
4.自己長期嚴重失眠,需要依靠葯物和心理治療維系健康,提出精神損害200萬元。
當事人
「這輩子沒有這么屈辱過」
羅建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8年的時間內,我一直戴著『詐騙犯』的帽子,帶來的影響很大,不僅銀行不敢給我貸款,生意也找不到人合作,甚至以前簽過合同,對方都紛紛毀約,所有進行中的項目都要中止,害得自己不僅要靠低價賣地補繳稅款,還以地抵債渡過企業難關。而在看守所里度過的59天,他甚至還要去作為「新人」負責洗廁所,用牙刷刷馬桶,早晚各一次,要知道我已經50多歲了,我這輩子都沒有這么屈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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