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
㈠ 協商不成解除勞動合同能強制調崗嗎
一般情況之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會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會以以下方式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
一、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者合同關系,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及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該條文表達的意思是,在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加強職業培訓,也可以選擇給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
該條文雖然賦予了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權利,但是,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如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則不能單方面給勞動者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二、合同約定
有些公司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通過該約定減輕自己的義務,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加強勞動者的義務,屬於無效約定。即使《勞動合同》有此約定,用人單位也不能依據此強行調崗。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勞動者應當依法拒絕,並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合同,用人單位因此而辭退員工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
㈡ 最高法院解釋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㈢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怎麼
如果抄要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除。
如果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法院後果。
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機關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無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給予補償。
㈣ 協商不成 發解除合同通知書給我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我該如何申訴
1、《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簽署日期應該是11月27日,證明你這個一天才收到通知,仲裁只認版這個日期。簽10月份權對你不利。
2、公司撤櫃,應該先安排你們到附近的點工作,如果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則要求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
3、建議如下操作:
請收集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工作證及能證明你在這家公司上班的證明(工資條)也可,到仲裁庭咨詢。
㈤ 公司與我協商解除合同不成 發一份解除通知書給我,強行解除合同 我該怎麼辦
在你無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你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是免費的。
如果你是無過錯的,那麼公司就要給予你賠償,同時,勞動部門會對公司做出相應的處罰。
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可以仲裁嗎
屬於勞動仲范疇。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你的情況適用於本條件第(二)款,關於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爭議的。
㈦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 不能 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版揮、強權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應當叫無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㈧ 哺乳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怎麼辦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或者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在一年哺乳期內的女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哺乳期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特別提示: 千萬不要寫辭職報告。你自己辭職的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在你一年哺乳期內,單位是不能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的,否則就是違法的。是否允許單位解除合同的決定權在你手裡,單位無權開除你。如果你想繼續做下去,完全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你不想做的,就讓單位按照你的工齡支付你雙倍經濟補償金。半個月工資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㈨ 公司和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我辦不了失業保險金,怎麼辦
辦失業保來險金,必須是職源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多數單位怕公司主動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個別職工再讓單位賠償,所以就在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一覽上,寫上是協商解除合同,或者直接寫上是個別原因,這樣職工就因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不符合條件,就享受不到失業金。這完全是單位的問題,如果寫上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合同到期』,那麼職工就可以享受失業金了。你可以找單位更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