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起訴狀
❶ 這個的追討加工款起訴狀怎麼寫
民事起訴狀範文:
1、在第一行正中寫「民事起訴狀」五個字;
2、原、被告雙方基本情況。如回:姓名、答性別、年齡、藉貫、住址、身份證號碼等;
3、案由。如:債務糾紛:
4、訴訟請求。即你通過訴訟要達到的目的;
5、事實和理由。把糾紛的全過程簡明扼要敘述清楚,注意突出重點,並寫明法律依據;
6、訴狀呈送法院。寫明你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7、具狀人。你在此處簽名;
8、日期;
9、附項。有關證據在此註明。
❷ 律師,你為什麼會輸掉那些本不該輸的官司
一、訴錯了主體
乍一看,好像是不太可能出現的錯誤,但實務中還真有。
例1:某律所代理原告起訴被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結果被告名字錯誤。被告接到法院郵寄送達的傳票發現了此錯誤,然後未寄回送達回證也未參與訴訟,結果缺席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根本無法執行。該律所很可能要對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例2:某律所代理某銀行起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時,把其中一名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寫錯了。幸虧及時發現錯誤,但法院不允許修改訴狀,只能撤訴後重新起訴,律所因此承擔了重新起訴所花的幾十萬訴訟費。
二、訴漏了主體
除了訴錯主體,還經常存在訴漏主體的。最常見的是民間借貸糾紛中遺漏起訴債務人配偶,以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沒考慮起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財產混同、股東未足額實繳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等情形),侵權責任糾紛中遺漏共同侵權人、起訴個體工商戶時忘了將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被告等。
那是不是在拿不定主意的時候就把可能的對象通通都告上呢?不能一概而論。以筆者經辦的案例為例,原告起訴張三和李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要求兩被告連帶歸還已付租金。原告也認可張三是代李四簽租賃合同,兩者之間是代理關系。其在庭上認為張三要連帶還款的依據是張三代李四收了租金。法院最後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這本應該是常識。可不知為何,原告還是要嘗試。但這種嘗試不僅徒勞無功,反而會給承辦法官留下一個很不專業的印象。
如果說懷疑被告公司與股東存在財產混同,可是又沒有證據證明,此時建議起訴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法官關於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法院調證結果等因素。這種情況與前述案例的情況相反,會給法官留下專業好的印象。
三、訴訟請求有遺漏
訴訟請求遺漏經常出現在給付之訴中,最常見的是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例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決生效(或起訴)之日期間的利息損失」,遺漏了判決生效(或起訴)之日至被告實際給付期間的利息。
在思考和確定訴訟思路時,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四、訴訟請求缺乏請求權基礎或者本案中的訴訟請求與另案中的訴訟請求沖突
就像前面第二個問題中的第1個案例,原告要求張三承擔連帶責任缺乏請求權基礎。常見的缺乏請求權基礎的訴訟請求是請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否則不能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少起訴狀忽視了這個問題。其設計訴訟請求時並未仔細去尋找請求權基礎,只是憑感覺,或者寧可告錯也不要告漏。但筆者並不贊同這種可謂之敷衍的、不負責的辦案方式。
再如,在筆者承辦的一個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筆者代理被告。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可是其撤銷權早已過了除斥期間,其在起訴前竟然未考慮到這個問題。而且其撤銷的理由是因為被告違約,導致原告遭受了其不能預計的風險,因此構成情勢變更,因此其有權要求撤銷。這就是對「情勢變更」概念或者說構成要件有誤解,情勢變更的一個簽退是該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規則於雙方當事人,而原告代理人主張的客觀情況變化卻是被告的違約行為。我在開庭過程中指出前述問題後,原告迅速撤訴。其隨後又重新起訴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不過其最終還是敗訴。
「撤銷」還是「解除」,兩字之差,其對應的請求權基礎截然不同。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本案中的訴訟請求與另案中的訴訟請求沖突。某律所代理某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承攬人的被告抗辯其不應向作為供貨商的原告支付貨款,而應由發包的業主方支付貨款。可是在這個案子審理過程中,該被告又另案起訴業主索要工程款,該工程款中就包含了本案這筆貨款。
該代理律師的想法很簡單,總有一個案子會支持其觀點嘛!那麼在本案中,法院恰恰就以被告另案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與本案抗辯事實理由相互矛盾為由,不予採納被告關於該貨款的抗辯。這樣一來給當事人和法官的感覺就是律師很不專業,二來確實不是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方案----肯定是盡可能爭取在本案中不要承擔貨款給付責任,實在敗訴再在另案中增加訴訟請求即可。
五、訴訟請求不具有可執行性
以最近一個朋友向我咨詢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例。大概案情是,常某向段某購買了一套房屋,雙方簽訂了《房產轉換讓協議》,約定常某以66萬元向段某購買一套房屋,首付30萬元於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剩餘34萬元於辦理過戶後以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段某應在收到首付款後45個工作日內辦理過戶手續。其後,常某支付了首付款,段某卻遲遲不辦理過戶手續。後來才了解到,該套房屋並未辦理產權證,且已辦理銀行按揭。且因為房價暴漲,段某意欲毀約。
於是,常某委託律師起訴。起訴狀的訴訟請求是:1、要求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XX元。結果,法院以房屋沒有辦理產權證,無法辦理過戶,以及房屋存在按揭為由,判決確認《房產轉讓協議》有效,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當事人找到我,問我這個案件還有沒有救,要不要上訴,還把其律師書寫的上訴狀發給我看。我問該房屋客觀上能否辦理產權證,該朋友說可以呀。我說那為何一審判決沒有提到這個事實呢?她說,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根本沒有向法庭陳述過這個事實。其上訴狀中也未提到該房屋是能夠辦理房產證的客觀事實,未提及房屋之所以至今未辦證的原因完全是因為被告因房價上漲而想毀約,故意不去辦證。
然而這個是本案非常關鍵的事實。如果在起訴前就將這一事實確定為本案關鍵事實,那麼訴訟請求就不會直接設計為要求被告辦理過戶,而是要求被告辦理房屋產權證、歸還所欠按揭貸款、辦理過戶手續,逾期不辦理則原告有權自行辦理。
當然,如果庭審中能固定這個關鍵事實,那麼因為被告辦理房屋產權證並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是其辦理過戶登記的前置條件,似乎也沒有必要將前述兩項單獨列為訴訟請求,但這一認識因人而異。保險起見,還是單獨列成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因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可能性比改判的可能性大。不過目前當事人選擇了和解。
六、在起訴狀中或庭審中承認了對己方不利的事實
例如,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或者買賣合同糾紛中,起訴狀的事實部分承認已收到的款項。經過質證後,因為被告已付款證據不足,原告代理人當庭否認起訴狀中承認過的已付款。
再如,其實原告或被告的關鍵證據沒有原件,但原告在質證階段回答被告提問時認可了該事實,或被告在答辯階段認可了該事實。
又再如,在一起合夥協議糾紛中,被告承認在某個期限內向原告支付合夥利潤,但其又抗辯在此前已實際散夥,一審法院據此不予採納其抗辯。在二審過程中,該被告否認其一審陳述過的支付合夥利潤的事實,但二審法院以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一審陳述存在脅迫、被欺詐為由,不予採信其二審主張。
所以,不要貿然認可某項事實,對於不確定要不要說的事實或者不清楚的事實,待質證完後再作陳述或補充。當然,這不是倡導大家摒棄誠信,而是在合法范圍內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七、提交了不利於己方的證據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常見的。不仔細論證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不仔細探討抗辯的事實和理由,把一些不該提交的證據提交了,使得本來能贏得官司輸了。筆者承辦過的一個抵押合同糾紛就是如此,筆者代理被告。原告提交的幾份證據與其主張的事實相互矛盾,而原告對此矛盾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最後其本來妥妥能贏的官司輸了。
再如,筆者去年底承辦的一個第三人撤銷之訴(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筆者代理原告。被告在另案調解中提交的證據與本案中的證據相互矛盾,本應該是同一份文件卻出現了不同版本,而且文件時間也與常理嚴重不符。最後,一審判決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撤銷了調解書。
出現前述問題的原因多數是因為當事人虛構事實甚至虛構了證據,卻又虛構得不合常理或不合法理。
八、當事人或證人出庭幫倒忙
在筆者承辦的一個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件中,筆者代理被告。原告本人親自出庭,也請了代理律師。其提起該案訴訟的原因是想以此拖延甚至否定掉另案(民間借貸糾紛)中我方的一審勝訴判決。但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案件中,對方當事人在回答我的提問時,承認了一個關鍵事實,而這個事實結合對方提供的書證,足以組成證據鏈證明對方在撒謊,即對方主張的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了原判。
什麼情況下要當事人出庭?事實復雜,缺乏證據支持時,當事人出庭,聲情並茂,能夠獲得法官的信任和同情。這比律師發表代理意見的效果要好太多。
什麼情況下不要己方當事人出庭?但凡是要起訴或抗辯的事實不屬實,千萬不要讓當事人或證人出庭。一般情況下,他們只會幫倒忙。
當然,如果事先就知道當事人隱瞞或虛構了案件事實,那律師就不要接受這種案件的委託,一是職業道德要求,二是以免引火燒身,因小失大。
當然,如果對方的起訴或抗辯不屬實,最好是請求法庭要求對方當事人出庭接受詢問,法庭是否允許另當別說。
九、對一審判決書只看結果而不仔細研究判決書其他內容導致錯失上訴機會
有多少律師拿到一審判決後自信認真研讀了判決書的全部內容?判決認定的事實部分有遺漏或錯誤,可能導致己方當事人權益受損,但判決結果是有利於己方當事人的,是否上訴?筆者認為,拿到判決書一定要逐字逐句地看,認真思考。形式上,著重看看原被告名字、身份證號有沒有錯(切勿以為法院不會出錯)。實質上,著重看證據認定、事實認定、判決結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遺漏或錯誤,可能導致己方當事人向對方或案外人承擔本案以外的法律責任時,即便本案判決結果對己方當事人有利,也應上訴要求糾正事實。
對於判決結果,筆者分享一個例子。某律所代理抵押人參與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抵押人提供的是最高額抵押擔保,其抵押物價值遠超過其擔保的最高債許可權額。昆明中院一審判決該「原告有權就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款項優先受償。」該律師拿到判決後沒有仔細研究,沒有發現問題,於是沒有建議當事人上訴。該判決生效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該律師想著,只要當事人歸還了最高額的債務,債權人依法就應該解除查封和抵押,而且債權人口頭商行確實也同意這么做。可是在抵押人歸還了最高額債務後,債權人不解除查封和抵押。執行局也不支持解封解押,因為生效判決並未明確擔保債權的范圍!這時,該律師才意識到,生效判決的結果少了幾個字—「在最高額債權范圍內」。
可是為時已晚,目前最可能的救濟途徑是另行提起解除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糾紛訴訟---因為再審的機會微乎其微。該訴訟能否獲得支持還是個未知數,但即便該案能勝訴,對於當事人而言,也可能沒有價值了,因為該房屋不知道在什麼時候就會被該債權人另案查封或被其他債權人查封。
十、以上問題的成因及解決方案
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我想表面原因是工作態度不認真、不負責,律師專業知識不扎實或實務經驗不夠,但深層次原因是律所內部缺乏規范化的辦案流程以及風險防控機制。所以,律所建立案件辦理流程、案件討論機制以及模擬法庭是十分必要的。
❸ 求一份追欠款的民事起訴書
起 訴 狀
原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號,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被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公司××,住×××××××××號,身份證號碼×××××××××號。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雙方協商,由原告在×××公司自己名下股權××××元轉讓給被告,被告成為×××公司股東,並簽訂協議,提交×××工商局備案。協議簽訂後,被告僅支付×××元,餘款未付。後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元,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2年2月×日
❹ 最高院:股東應行使優先認繳權必須有期限限制,否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東應合理期限內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否則不予支持(公司訴訟期限規則19個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商事行為的規則和特點,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限定該項權利行使的合理期間,對於超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認繳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一、蔣洋、紅日公司均為科創公司股東。其中蔣洋出資67.6萬元,出資比例14.22%;紅日公司出資27.6萬,出資比例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通過「關於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75.49%同意,20.03%反對,4.48%棄權)。蔣洋及紅日公司投反對票,並要求行使股東對新增注冊資本的優先認繳權。
三、2003年12月18日,科創公司、陳木高簽訂《入股協議書》,約定由陳木高出資800萬元,以每股1.3元認購科創公司新增的615.38萬股。
四、2003年12月22日,紅日公司向科創公司遞交報告,主張蔣洋和紅日公司對新增資本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五、2003年12月25日,科創公司完成注冊資本及出資比例的工商變更,蔣洋、紅日公司的出資比例分別降低至6.20%及2.53%。次日,紅日公司向工商局遞交了《請就新增資本、增加新股東作不予變更登記的報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陳木高將其持有的科創公司615.38萬股股份轉讓給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木高),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七、2005年12月,蔣洋和紅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通過的「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無效,確認其對800萬元新增資本優先認購。綿陽中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八、紅日公司、蔣洋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改判案涉股東會決議中「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內容無效,並判決在蔣洋和紅日公司將800萬元購股款支付給科創公司後15日內,由固生公司向科創公司返還其所持有的615.38萬股股權,並同時由科創公司根據蔣洋和紅公司的認購意願和支付款項情況將該部分股權登記於蔣洋和紅日司名下。
九、科創公司、固生公司、陳木高等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增資前蔣洋及紅日公司出資比例總計為20.03%)的部分因侵犯紅日公司、蔣洋對新增資本優先的認繳權無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駁回了紅日公司、蔣洋關於行使對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原因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
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據此駁回了其主張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股東行使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一定要在發現權利被侵犯後,盡快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法院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考慮,不會支持其超出合理期限行使優先認繳權。
2、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方式要恰當,必要時股東應提起訴訟。本案中先後三次表達了反對意見,分別是在討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中投反對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報告、向工商局提交要求不予工商變更登記的報告,卻未及時向法院起訴。因此,本案股東未能如願行使優先認繳權,並非由於未及時表達意見,而是選錯了表達意見的途徑。本案的教訓和經驗是:股東在優先認繳權受到侵犯後,如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應立即明確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通過法院行使此項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綿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並無不妥。故本院對紅日公司和蔣洋行使對科創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綿陽市紅日實業有限公司、蔣洋訴綿陽高新區科創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公司增資糾紛二審案》[(2010)民提字第48號],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延伸閱讀(一)公司法相關訴訟有關起訴期限的裁判規則
1、 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徐迅訴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滬01民終9630號]認為,「本案案由為公司決議糾紛,非債權請求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案例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傳清與鄭州格維恩科技有限公司、紀維公司決議糾紛[(2016)豫01民終9355號]認為,「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屬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朱傳清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決議效力,不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故對格維恩科技公司、紀維所稱朱傳清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3: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裴榮冰、李寰等與欽州市和盛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桂07民終386號]認為,「本案當事人提起的是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該項權利屬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即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上訴人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法院對此問題有不同認識,認為確認公司決議效力訴訟(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余北鴻訴貴州慶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許耀、林忠、陳小兵、郭彬、劉正強公司決議糾紛[(2016)黔民終10號]認為,「對於上述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只要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股東權利被侵犯後,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即應依法受理,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
2、請求撤銷公司決議,應在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1)超出60日起訴,撤銷權消滅
案例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科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菏澤中科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魯民終1216號]認為,「王志強所主張的未收到關於召開此次股東會的通知等事由系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規定,均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而非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定事由。股東會決議作出的時間為2014年8月16日,王志強應當於該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該決議的訴訟,而王志強未對此行使撤銷權,且該撤銷權已消滅。」據此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
案例6: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可雲與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糾紛[(2016)粵04民終1380號]認為,「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該期間屬除斥期間,即權利行使的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後,撤銷權人即喪失撤銷權,法院也不應受理。結合本案實際,《20140920股東會決議》於2014年9月20日作出,被上訴人彭可雲作為博能公司股東於2014年11月12日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對博能公司提起案涉訴訟,並未超過上述規定的60日的除斥期間,故本院對博能公司主張彭可雲已喪失撤銷權的抗辯不予採納。」
案例7: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趙建國與北京城建匯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京02民終5186號]認為,「現趙建國主張撤銷的董事會決議系城建公司於2006年10月25日作出的,根據前述規定趙建國於2016年2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已過法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建國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
(2)郵寄起訴狀的在途時間不應計算在60日的除斥期間內
案例8: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武嬋燕與昆明市鑫益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雲01民終2666號]認為,「關於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起訴時巳經超過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被上訴人於2015年12月17日以法律允許的郵寄方式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未超過《公司法》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故上訴人提出上述主張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60日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案例9: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懷朋與山東匯皓利食品有限公司、張興振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魯16民終840號]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懷朋要求撤銷2013年11月1日的股東會決議,對於股東會議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在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被上訴人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上訴人撤回起訴。2014年9月19日,被上訴人再次提起訴訟,已超法定的60日內的期限,該60日內的法定期限系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涉案決議作出之日起至被上訴人懷朋提起本案訴訟之日止已超過60日,故應駁回被上訴人懷朋的訴訟請求。」
3、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應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確定起訴的期限
(1)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10: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吳耿元與被告吳劍元、馬建設股權轉讓糾紛[(2014)寧商外初字第84號]認為,「關於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2010年7月26日吳耿元等人聯名向南京市公安局請願時,即認為吳劍元與馬建設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因此,其當時即已知曉案涉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其主張案涉股權轉讓侵害其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但本案中吳耿元直至2014年12月4日才訴至本院,請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對馬建設的這一抗辯,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11: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盧樹德與紀麗華、戴德俊股權轉讓糾紛[(2013)姑蘇商初字第1187號]認為,「2011年6月20日,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針對原告舉報作出答復並交原告後,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後於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訴,尚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國柱與姜文松、殳偉民等股權轉讓糾紛[(2014)蘇商外終字第0010號]認為,「姜某上訴認為香港法院早在2010年3月就涉案股權事宜作出了判決,李國柱應在2010年3月就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的事實,故李國柱的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即便如姜某所稱,李國柱在2010年香港法院作出判決時即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但並無證據證明李國柱知道馬紅其是以低價即1:1.8的比例轉讓其股權的事實。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寶刑初字第0430號刑事判決,李國柱最早應在2011年12月27日知道馬紅其低價轉讓股權的事實,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最早應從該日起起算,李國柱於2012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姜某關於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案例13: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段偉強與段偉剛、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股權轉讓糾紛[(2014)豐民二初字第81號]認為,「雖然相關法律與梧泰公司的公司章程並未明確規定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其他股東可以無限期地拖延行使該權利,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的穩定,其他股東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行使優先購買權。由於本案三位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早在2006年即已發生,而作為梧泰公司股東的原告應當及時掌握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化在內的重要信息,卻怠於行使該項權利,另外,原告於2009年12月1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製作的詢問筆錄中也曾明確表示已經知曉被告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入股梧泰公司的事實,因此,由於原告在知曉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以外的人,明知其股東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多年來一直未主張權利,應視為其放棄了該項權利……被告段偉剛早在2006年即向被告董淑霞、董淑莉轉讓了股權,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新老股東之間已經建立起了新的人合關系,新的股東結構已趨穩定,雙方爭議的股權價值與轉讓時相比也會發生較大的變化,而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才提起本次訴訟,要求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其行為必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交易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並可能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法律後果,現原告段偉強提起告訴,已明顯超過合理期限。故原告段偉強要求確認被告段偉剛與被告董淑霞、董淑莉之間簽訂的《轉讓公司注冊資本金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如原告認為被告段偉剛轉讓股權的行為使其蒙受了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3)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應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提出
案例14: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方琰與陳婷會、方新會股權轉讓糾紛[(2016)寧04民終734號]認為:上訴人方琰作為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份有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方新會與陳婷煜達成轉讓股份協議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加蓋公司印章,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亦對陳婷煜的職務做了安排,任命陳婷煜為公司總經理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根據此規定,上訴人方琰應在公司2014年2月22日召開股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上訴人方琰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權利,故撤銷權消滅。一審法院以方琰主張撤銷股份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正確。
案例15: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田德剛與王榮平股權轉讓糾紛[(2014)濱商初字第604號]認為,「被告王榮平於2013年2月5日與第三人楊曉志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3年2月6日,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濱城分局將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由刁澤進變更為田德剛,由王榮平變更為楊曉志。結合原告田德剛在2013年2月6日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召開的通過選舉楊曉志擔任公司監事等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的行為,能夠認定被告王榮平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此外,原告田德剛應自2013年2月6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王榮平已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於2014年8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行使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應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內提出,否則法院駁回起訴
案例16: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新躍與江蘇華天馳宇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河商初字第0049號]認為,「朱新躍在該次股東會決議中投票反對,因此,朱新躍在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與華天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時,應於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請求華天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據此,本院認為,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已經超過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算的九十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17: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唐英姿與上海疊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73號]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如未能在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的,股東可以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15年6月14日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延長公司營業期限,原告對此予以反對,並在九十日內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持有的被告股份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18: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鴻駿與常州市創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4)常商終字第133號]認為,「雖然李鴻駿提供的落款時間是2011年4月28日的股東會決議復印件,客觀上不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原件,但是創聯公司的三位股東對公司召開第十三次股東會並通過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股東會決議是明知的。李鴻駿於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創聯公司回購股權時,創聯公司關於公司經營期限延長的第十三次股東會決議已形成並通過,李鴻駿對決議投反對票。李鴻駿提起創聯公司回購股權之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股東投反對票且在90天之內起訴。」
案例19: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葉岷偉與瀘州朗格置業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江陽民初字第5684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期限為「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須為股東會決議之後,本案中,既無相應股東會決議,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也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故對於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
❺ 陳發樹 敗在哪兒了
網上找到的原文
歷時數年,陳發樹與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雲南紅塔」)之間的「雲南白葯股權糾紛案」終於有了結果。陳發樹代理律師近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此前雲南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紅塔集團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發樹返還22.08億元本金及利息,紅塔集團仍持有雲南白葯12.32%的股權。
值得玩味的是,公眾大多注意到的是涉案金額逾22億元人民幣,為建國以來個人訴訟之最,僅一審和二審訴訟費就共計近3400萬元人民幣。而民營企業家們更關注的,是案件本身所折射出的中國市場經濟法治化的復雜性、艱難性和漸進性。契約精神和法權保護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但要在現實中真正落實,並不容易。
陳發樹終審敗訴
據證券日報報道,陳發樹與紅塔集團的官司,要從2009年說起。當年,為響應相關部門「煙草企業退出非煙投資」的要求,雲南紅塔集團與陳發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陳發樹以22億元收購雲南紅塔集團持有的雲南白葯集團約658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2.32%。在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貨幣方式全部支付給紅塔集團。
附加條款約定:「本次股份轉讓事項須報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組織實施。」
兩年多過去後,上述轉讓協議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過戶。2011年4月27日,遲遲無法落實股權的陳發樹向雲南紅塔出具並派人送達《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催促函》,要求對方自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轉讓協議項下股份辦理過戶登記至他名下。2011年12月8日,陳發樹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將雲南紅塔集團推上被告席。
2012年1月17日,雲南紅塔集團主管單位中國煙草總公司以「為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轉讓。對於此答復,陳發樹已經等了近800天。
有分析人士認為,中國煙草總公司不同意股份轉讓,與雲南白葯不斷飆漲的股價相關。據了解,從2009年9月10日紅塔集團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至今,雲南白葯的股價已從43.92元/股漲至最高價119元/股。雲南白葯不斷上漲的股價使得雙方對此交易變得更為敏感。
2012年12月28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股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雲南白葯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駁回陳發樹的其它訴訟請求。陳發樹不服,於去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雲南白葯7月26日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4年7月25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東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關於其與陳發樹因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進展的通知。
雲南紅塔集團表示,2014年7月23日上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撤銷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雲高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發樹返還22億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駁回陳發樹的其它訴訟請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意味著,紅塔集團仍持有雲南白葯12.32%的股權。而陳發樹等來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對於此事,陳發樹一方並不願意對外披露任何信息。然而,這一判決對於福建省首富陳發樹來說,無疑在面子還是資金上都是損失。
據了解,經過雲南白葯兩次送股,紅塔集團目前持有雲南白葯的股份為8555.8萬股,持股比例為12.32%。按照7月25日雲南白葯的收盤價52.99元/股來算,這部分股權價值為45億元。分析人士認為,如果當初陳發樹能順利獲得雲南白葯的股權,其投資或已經翻番。此前,陳發樹代理律師李慶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陳發樹被譽為『中國的巴菲特』,2009年的22億元能帶來多少投資收益,這其中的機會成本誰來承擔?」
另外,陳發樹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所支付的訴訟費高達1700萬元以上。然而,陳發樹並沒有滿意而歸。
需要指出的是,陳發樹曾在接受采訪中表示,「我的律師曾經告訴我,如果他是當事人,他選擇放棄。與國企打官司,打贏可能也是輸,這一點我非常清楚。但我決定還是要打這個官司,要打到底。」其代理律師,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慶稱陳發樹的起訴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陳發樹的民營企業家小夥伴們稱他為「陳秋菊」。同樣一波三折,同樣耗時長久,但官司的確是輸了。即便判決陳發樹勝訴,陳所獲得的也只是「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按規定股權轉讓協議要交到中煙總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進行審批,財政部仍可能否決這項股份轉讓。
但陳發樹方面認為,社會需要一些特殊的事例來推動不合理資本市場秩序進行改革。
陳發樹為什麼打官司?
過往幾年,作為醫葯行業市值第一大股票,雲南白葯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但這一切均與企圖低位建倉的陳發樹無關,如今終審判決已下,陳發樹本應到手的23億的投資收益縮水為760萬貸款利息收入,有網友笑稱,這筆錢買理財產品,都能賺個20%了,真是一筆名副其實的「賠本買賣」。
那麼,為什麼陳發樹要打這場明知會敗的官司呢?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陳發樹曾在上海接受采訪,當記者問及,是否曾為當年的交易以及逾22億元資金的機會成本後悔時,陳發樹都是淡然而堅定地回答「不後悔」。而被問及為何「不理性地」要打一場當下「勝算不大」的訴訟時,陳發樹在不經意間提高了聲量,加快了語速,「我就是認為有理走遍天下,錢交了,東西不給,很難想像」。
陳發樹表示,從2008年的時候開始打高爾夫球,經常去昆明那邊打球,在報紙上看到了雲南紅塔要轉讓雲南白葯股權信息。作為一家百年老店的葯企,又開始做快速消費品,當時陳發樹感覺雲南能做好的話,5年內市值應該能達到1000億。後來雲南白葯市值最高的時候有800多億,所以當時看得還是比較準的。
實際上,陳發樹2007年我參加長江商學院的課程時,剛好跟雲南白葯的一位領導有緣認識。有一次在法國楓丹白露游學,剛好有半天休息,兩人在一個公園裡面散步聊了起來,他把雲南白葯詳細的發展給陳發樹描述了一下,而後者感覺這個企業肯定是非常好的。
陳發樹強調,雲南白葯團隊應該是到現在為止,是其所見到過的國有企業裡面做得最好的,這是建立在他們的詳細調研,甚至對駕駛員都詳細了解之後得出的結論。譬如,一個市值這么大的公司老總,坐的是一部十幾年的老奧迪。正是對他們整個團隊的深入調研,陳才下了交易的決心。
不過,交易完成以後,後面出現的情況是陳發樹完全沒有想到的。按陳發樹的理解,這是一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就像正常情況下我們買東西一樣,錢交了,東西不可能不給你。但是,人生就是這樣,一生當中總會出現一些沒有辦法想像的事情。
陳發樹坦言,付完錢之後,股權一直沒有過戶,但那個時候我心裡想,他(指雲南紅塔)現在不給我,但肯定要給我的。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者,整個國家這么多老百姓把資產委託給他們來管理,應該是講信用的。但後來一直沒給,直到我們開始催的時候才意識到,之前可能過於樂觀了。
「這個過程中,我們好像是小孩子,他們是久經世故的大人,那麼大規模的企業,我沒想到會不誠信。」陳發樹稱。
陳發樹認為,糾紛案的關鍵在於股票漲了,相對而言,漲了就是國有資產流失。陳發樹表示,本來我們在一審時候已經輸了。以前跟國有企業,或者是跟國家部門打官司很難贏,這個道理我還是很懂的。但能二審的話,說實話,他這個官司打贏是贏,打輸也是贏。
所以在二審過程中,通過多方面的努力,整個社會都在關注。法院應該說也做了不少的工作。這是好事,是推動。從這個角度說,調解也是實現目標的一個有效途徑。
陳發樹的投資神話
據21世紀網報道,1982年,陳發樹從老家安溪坐上一輛滿載木料的貨車去往廈門,倒賣木材生意。20歲出頭的陳發樹發於「樹」,由此賺得了人生第一桶金。此後開始經營百貨食雜零售業。1995年,他在福州東街口繁華商業地帶開了現在的新華都。兩年後華都集團成立,年底設立股份公司,注冊資本1.06億元,陳發樹持股71%。
這位只有小學四年級學歷、靠長期自學巴菲特和吉姆•羅傑斯書籍的青年用了二十年有餘的時間迅速躋身《福布斯》內地富豪榜,成為富甲一方的福建首富。
幾筆收購國企巨額股份的交易使陳發樹名聲大噪。
90年代初起,陳發樹開始涉足資本市場。介入紫金礦業項目,令其開始進入公眾視野。1997年,他花6000多萬購買了一批建設水電站設備,成立建設工程公司,開始做紫金礦業的外包工程,進軍礦山產業。當年礦業並不景氣,金價也處於下行階段。
當時,紫金礦業還是上杭縣政府的下屬企業,大部分人都不看好紫金礦業,陳發樹反其道行之。2000年紫金礦業進行股份制改制,當時的評估值僅僅不到1.5個億,按1.505:1的比例設立,股份數是9500萬股,陳發樹通過三家關聯公司的總出資金額實際僅為3359萬元。
而這3359萬隨後變成了155億。
2002年金價開始進入上升通道,回到270美元/盎司。到了2008年又沖破了1000美元/盎司的大關。2003年12月23日,紫金礦業在港交所上市,陳發樹隨之從2004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第111位一躍升至2005年的第56位。2008年4月,紫金礦業回歸A股市場,陳發樹個人及其通過新華都集團持有的紫金礦業股權合計約為21.78億股。這部分股權若按7.13元每股的發行價計算,市值為155.29億元,短短8年增長高達約460倍。
名聲鵲起的陳發樹在同一年將「打工皇帝」唐軍招致麾下,打理集團日常業務,從此更加專注於資本投資。
陳發樹沒有受過系統的教育,但在投資上他一向都標榜自己師從巴菲特。
唐駿也有意將陳發樹打造成中國版巴菲特。「巴菲特的投資經典是可口可樂和寶潔,我們想復制這種模式,所以把投資理念定位於三點:第一是投資與民生相關的產業,第二是投資對象是所有產業的前三名,第三是投資對象為國資控股。在我們眼中,青啤非常吻合我們的投資理念,它在中國就是可口可樂在美國的狀態,是與民生相關的三大中國品牌之一,只有升值沒有貶值的可能。」
於是2009年,陳發樹從百威英博啤酒集團手中收購了青啤7.01%股權,成為公司第三大股東,交易金額高達2.35億美元。但在之後一個月間,該交易已浮盈近3億港元。陳發樹接盤青島啤酒,使得股權旁落第二大股東朝日集團株式會社的擔憂解除,成就了陳發樹「最民族」的民營企業家身份。
2012年6月,陳發樹以每股47港元至48.55港元的價格在市場賣出3200萬股青啤股份,套現15.04億元至15.54億元港幣,再次毫無懸念地大獲全勝。迄今為止,陳發樹的投資已經伸到了包括零售業、采礦業、旅遊業、工程施工業、房地產業等領域企業的投資。除新華都外,還包括紫金礦業、華福大酒店、武夷山旅遊、青島啤酒、重慶駿樹、香港華誠、港澳資訊等等。
比照陳發樹的三大投資法則,不難發現,無論是紫金礦業、武夷山旅遊還是雲南白葯,都完全符合這三點。
陳發樹自稱每年都會贏利,「在熊市我也可以每年都賺錢。」雲南白葯的股權轉讓買賣可能是陳發樹投資20年來第一次折戟。但無可否認的是,對雲南白葯的投資本身的確是極具戰略性眼光的投資。2008年的時候陳發樹便預測5年內其市值能達到1000億。後來雲南白葯市值最高的時候沖到了900多億。
敗訴非敗筆,或者可以說這筆投資本身並不失敗,同樣延續了陳發樹一貫的投資神話。
❻ 我收到法院的傳票,是起訴鋪面以前的法人的,請問和我有關系么
根據下面的回答補充一下,不知道你是如何接手鋪面的,一般情況下是兩種方式:一是內你繼續用容對方的營業執照,屬於股權轉讓;二是你只接手對方承租的房子,屬於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轉讓。
如果對方起訴的是鋪面,起訴狀中的被告也是鋪面,在第一種情況下,你就是被告;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你不是被告。
如果對方起訴的是個人,且不是你本人,你不是被告。
建議你到法院之前,找律師當面咨詢,以免產生麻煩。因為有時你會為別人背黑鍋。
僅供參考。
❼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狀怎麼寫的
民事起訴狀 原告: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專法屬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別:__年齡:__民族:__職務: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______元; 2、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元; 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被告雙方於____年__月簽訂原__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協議時,被告未告之原告該公司拖欠案外人____欠款______元的事實。該債務經__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由原告一次性償還____借款______元、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費____元,此判決已生效。
❽ 法律文書中民事起訴狀的案由怎麼寫
可查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紛 十八、倉儲合同糾紛 71.倉儲合同糾紛 十九、委託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中國合同糾紛 (2)進出口中國合同糾紛 (3)專利中國糾紛 (4)商標中國糾紛 (5)船舶中國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中國合同糾紛 (7)貨運中國合同糾紛 (8)保險中國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購代銷合同糾紛 (2)期貨交易中國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中國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8.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輸(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舶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證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0.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財產權屬糾紛 (2)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1)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1)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1)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播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屬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8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舶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航船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1.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中國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婚約財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24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贈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
❾ 訴狀上案由怎麼寫,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糾紛案由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現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糾紛案由
一、代位權糾紛
1.代位權糾紛
二、撤銷權糾紛
2.撤銷權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糾紛
三、懸賞廣告糾紛
3.懸賞廣告糾紛
四、買賣合同糾紛
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5)拍賣糾紛
(6)互易糾紛
五、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9.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10.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
11.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2.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3.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14.供用電合同糾紛
15.供用水合同糾紛
16.供用氣合同糾紛
1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七、贈與合同糾紛
18.贈與合同糾紛
19.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八、借款合同糾紛
20.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糾紛
(2)企業之間借款糾紛
21.民間借貸糾紛
九、借用合同糾紛
22.借用合同糾紛
十、租賃合同糾紛
23.租賃合同糾紛
十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十二、承攬合同糾紛
25.加工合同糾紛
(1)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糾紛
26.定作合同糾紛
27.修理合同糾紛
28.復制合同糾紛
(1)印製合同糾紛
29.測試合同糾紛
30.檢驗合同糾紛
十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3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3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十四、運輸合同糾紛
(一)客運合同
36.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37.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38.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鐵路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39.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內河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沿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0.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國際航空旅客聯運合同糾紛
(二)貨運合同糾紛
41.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4.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45.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46.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三)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4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十五、技術合同糾紛
48.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49.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50.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51.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52.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53.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54.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55.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56.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
57.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
十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58.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59.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1)發明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2)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3)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60.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62.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3.委託創作糾紛
64.合作創作糾紛
65.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出版合同糾紛
(2)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
(3)作品翻譯許可合同糾紛
(4)作品改編許可合同糾紛
(5)作品廣播權許可合同糾紛
66.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7.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68.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69.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十七、保管合同糾紛
70.保管合同糾紛
十八、倉儲合同糾紛
71.倉儲合同糾紛
十九、委託合同糾紛
72.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專利代理糾紛
(4)商標代理糾紛
(5)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6)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8)保險代理糾紛
二十、行紀合同糾紛
73.行紀合同糾紛
(1)代購代銷合同糾紛
(2)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4)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二十一、居間合同糾紛
74.居間合同糾紛
二十二、擔保合同糾紛
75.保證合同糾紛
76.抵押合同糾紛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糾紛
77.質押合同糾紛
78.留置糾紛
79.定金合同糾紛
二十三、典當糾紛
80.典當糾紛
二十四、保險合同糾紛
8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8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83.再保險合同糾紛
8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十五、海商合同糾紛
85.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6.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87.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88.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89.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90.海上拖航合同糾紛
91.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92.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93.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94.港口作業合同糾紛
95.理貨合同糾紛
96.航道疏浚合同糾紛
97.海上運輸(船舶)聯營合同糾紛
98.船舶建造、買賣、拆解合同糾紛
9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
二十六、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100.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二十七、信用卡糾紛
101.信用卡糾紛
二十八、信用證糾紛
102.信用證糾紛
二十九、期貨交易糾紛
103.期貨交易糾紛
三十、信託糾紛
104.信託糾紛
三十一、證券合同糾紛
105.股票交易糾紛
106.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107.出資轉讓糾紛
108.國債交易糾紛
109.證券代銷協議糾紛
110.證券包銷協議糾紛
111.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112.證券資信評估糾紛
113.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三十二、經營合同糾紛
114.出資糾紛
115.聯營合同糾紛
116.合夥協議糾紛
117.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企業租賃合同糾紛
119.掛靠經營糾紛
120.企業出售糾紛
121.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122.公司分立糾紛
123.公司合並糾紛
124.債權轉股權糾紛
125.彩票、獎券糾紛
126.補償貿易糾紛
127.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128.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29.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三十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30.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三十五、電信合同糾紛
131.電信合同糾紛
三十六、郵政合同糾紛
132.郵政合同糾紛
三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133.演出合同糾紛
三十八、服務合同糾紛
134.服務合同糾紛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3)銀行保管箱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房地產經紀糾紛
(9)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10)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1)物業管理糾紛
(12)飲食服務合同糾紛
(13)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4)有線電視收視糾紛
三十九、勞動爭議
135.勞動合同糾紛
136.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137.事實勞動關系爭議
138.勞動保險糾紛
四十、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39.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第二部分 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
一、所有權及與所有權相關權利糾紛
140.財產所有權糾紛
(1)財產權屬糾紛
(2)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41.提單糾紛
142.倉單糾紛
143.存單糾紛
144.宅基地糾紛
145.探礦權糾紛
146.采礦權糾紛
147.自然資源使用權糾紛
148.承包經營權糾紛
149.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採光、通風糾紛
(3)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
(4)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150.埋藏物隱藏物權屬糾紛
151.拾得遺失物權屬糾紛
152.拾得漂流物權屬糾紛
153.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權屬糾紛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5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155.票據追索權糾紛
15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15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15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15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16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1)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五、知識產權糾紛
(一)著作權糾紛
179.著作人身權糾紛
(1)作品發表權糾紛
(2)作品署名權糾紛
(3)作品修改權糾紛
(4)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180.著作財產權糾紛
(1)復制權糾紛
(2)發行權糾紛
(3)展覽權糾紛
(4)公開表演權糾紛
(5)播放權糾紛
(6)攝制權糾紛
(7)改編權糾紛
(8)翻譯權糾紛
(9)匯編權糾紛
181.鄰接權糾紛
18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二)商標權糾紛
183.商標權權屬糾紛
184.商標侵權糾紛
(1)假冒注冊商標糾紛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糾紛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糾紛
(三)專利權糾紛
185.專利權權屬糾紛
186.專利侵權糾紛
187.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88.專利申請權糾紛
189.專利申請優先權糾紛
190.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糾紛
191.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四)發現權與發明權糾紛
192.發現權糾紛
193.發明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糾紛
六、不正當競爭糾紛
194.壟斷糾紛
195.虛假廣告糾紛
186.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商業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
197.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198.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199.偽造產地糾紛
200.傾銷糾紛
201.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
七、海事糾紛
202.海上重大責任事故糾紛
203.船舶碰撞糾紛
(1)船舶浪損糾紛
204.船舶觸碰(建築物、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5.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206.影響航船航行損害賠償糾紛
207.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8.港口作業糾紛
209.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210.船舶、港口作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11.非法留置船載貨物糾紛
212.共同海損糾紛
213.船舶水道規費糾紛
八、人身權糾紛
21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15.人身自由權糾紛
216.名譽權糾紛
217.名稱權糾紛
218.姓名權糾紛
219.榮譽權糾紛
220.肖像權糾紛
九、特殊侵權糾紛
22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2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22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224.產品責任糾紛
22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22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22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22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22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23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23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23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23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不當得利糾紛
235.不當得利糾紛
十一、無因管理糾紛
236.無因管理糾紛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
一、婚姻家庭糾紛
237.婚約財產糾紛
238.離婚糾紛
239.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24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241.婚姻無效糾紛
242.撤銷婚姻糾紛
243.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244.婚姻自主權糾紛
245.撫養、扶養關系糾紛
246.撫育費糾紛
247.扶養費糾紛
248.監護權糾紛
249.探視子女權糾紛
250.生身父母確認糾紛
251.贍養糾紛
(1)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52.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53.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54.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
255.分家析產糾紛
二、繼承糾紛
256.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57.遺囑繼承糾紛
258.繼承權確認糾紛
259.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60.遺贈糾紛
261.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四部分 適用特別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26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
26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
266.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26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68.申請宣告失蹤案
26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案
27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
271.失蹤人債務支付案
27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
27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
27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
277.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
278.申請支付令案
279.申請公示催告案
280.國有企業破產案
281.(非國有)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
282.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案
28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
284.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案
28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87.申請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糾紛案
288.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1)申請扣押船舶案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案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案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案
289.申請海事強制令案
290.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案
29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請海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
293.申請海事債權確權案
29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29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請承認國外仲裁裁決案
297.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
298.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案
300.申請認可台灣地區仲裁裁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