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協議賠償
㈠ 跟公司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後,賠償問題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㈡ 培訓協議中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否都要支付
您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本律師提供如下意見:
1、從你的陳述中,本律師推定您與您的用人內單位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在協議約定如果您培訓完之後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否則你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如果本律師的推定成立的話,那麼請您不用著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你離職的時候無須按照你們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
順祝:一切順利。如想了解更多,可直接咨詢,樂意解答。
㈢ 關於培訓協議 賠償問題 謝謝
第一,協議里寫明了違約金9萬,每年遞減10% 的約定涉嫌違法,總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培訓費用,服務期五年的話,那麼應該是每年遞減百分二十
第二,公司無權讓你們去B公司工作,更不能按照曠工開除,建議你們每天去公司簽到。
第三,如果公司按照曠工開除你們,就涉嫌非法辭退,不僅不用支付違約金,更能得到經濟賠償金
第四,如果想把違約金的事情搞定,可以讓律師給你設計如何辭職。
㈣ 關於辭職賠償培訓費的協議
《勞復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培訓費用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由勞動者承擔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辭職,則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數額不超過伺服器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費用。單位要求您賠償5880元,並沒有超過您應支付的分攤費用,因此這筆費用您應當支付。
㈤ 與公司培訓協議違約金的賠付問題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雖然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但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㈥ 關於培訓協議賠償問題
有培訓協議,能否認定是勞動法上的培訓,關鍵是看A和C之間是否有相應培訓協議,並有支付培訓費的證據了。
㈦ 公司的培訓合同賠償要求是否合法
1、屬於提供專業培訓後約定的服務期合同,約定部分有效,即「公司服務5年。5年內離職則按照X/5培訓費用的比例賠償公司」有效,另外約定的「還需要另外支付一筆賠償金,數目是X/10培訓費用」無效。
2、服務期合同在培訓之前或是培訓之間或培訓之後簽定沒有影響,有影響的只是內容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3、培訓費用一般包括培訓的課時費用、公司提供的食宿和工資等費用,培訓費用有多少,應由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對培訓費用的數額有疑問提起勞動仲裁時,可以要求公司舉證。
4、實習生的約定違法律規定:實施勞動法後,只有未畢業的在校生可以做實習生,已經畢業的都是勞動者,這是在變相約定試用期,如果合同是3年,你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超過部分可以要求正式合同期的工資,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5、你的3年合同期滿後:服務期約定是5年的,你的勞動合同應順延到5年,如果3後期滿你離職,仍然應按服務期的約定支付賠償金,但只支付2年的。
說不用支付沒有法律依據,俺說勞動合同期滿後順延到服務期約定的5 年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㈧ 培訓協議里的這種賠償金規定合法嗎
要視情況而定的。
按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版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權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對於服務期,法律並沒有明文進行規定,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㈨ 簽了培訓服務協議就必須賠償嗎
沒有簽訂培訓合同或協議,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㈩ 求助勞動法高手:關於培訓協議和離職賠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沒有專門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視為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但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而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過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