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案例
『壹』 求幾道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答案,100分
1 哺乳期的孩子應該歸母親撫養,這個是沒有爭議的
2 以上的財產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在女方扣除自己專用的物品之後其餘的對半平分,其中的一半再由男方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3 不予准許,因為我過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的,沒有商量的餘地
4 兩人是姨表親 二人因為已經超過三代血親關系,所以是可以結婚的
5 不存在婚姻關系 法院應宣布婚姻無效 因為是欺詐行為
6 虐待罪 李某應該起訴離婚並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7 法院應該支持劉某的請求
『貳』 有沒有老年人結婚造成婚姻財產問題的婚姻家庭法案例
的事情有很多,有一些老人在婚經濟糾紛,財產糾紛會很多,所以說在結婚前一定要公正一下才好
『叄』 婚姻家庭法案例辨析題!!!急急急!!!回答滿意酌情加分!!!
一、認識四個月不到就生小孩且成活了,從醫學角定來講,妊娠16周的胎兒能生下存活幾率是不可能的;所以,認識石某之前,一定與他人身孕幾甲了!
二、王某如能確定小孩不是自已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狀告騙婚,要求賠償一切損失。如退返彩禮、賠償婚禮費用、醫院分勉費用及精神與名譽損失等。
其法律依據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石某騙婚中,石某雖不是完全以騙取錢財為目的,但騙取王某的感情組成家庭為腹中胎兒的生存取得合法的權益是事實,所以與王某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故而,法院首先會確定王某的親子關系後再准予離婚。
『肆』 婚姻家庭糾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嗎
在確認對外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的基礎上,再確認該借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在具體實踐中,這一規定在具體操作上存在較大的模糊性。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從兩個方面去分析比較可行。首先,對於借貸關系,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貸是夫妻共同商議所為,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借貸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為,則需要進一步考慮。其次,看借貸關系的發生,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如果借貸關系的發生對夫妻有共同的債務利益,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夫妻共同的債務利益,則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望能採納。
『伍』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案例分析題
林峰 屬於 重婚罪, 在教堂進行的婚禮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所以 蓮娜的 財產 田思是 分不到的。
『陸』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孩子滿3歲了,要根據雙方的經濟、家庭和大人的健康狀況等條件進行判決撫養權。
2、俞某婚前購買的轎車屬於他個人,因購買轎車產生的借款由他個人承擔
『柒』 婚姻家庭糾紛案例解析
2、房子應屬李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還貸部分的二分之一應給付對方;
3、個人債務;
其他同上。
『捌』 對於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例應該怎麼處理的呢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勢在必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諧幸福是社會穩定的內基礎。近年容來,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依然易發多發,且日益呈現出形式多樣、成因復雜、調處難度不斷加大等特點,若不能及時有效化解,極易引發非正常信訪或群體性事件,甚至誘發刑事案件。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加強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是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