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試用期合同注意事項
❶ 簽訂試用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但是一旦約定了,就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根據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你可以對比一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單位給你的試用期是否合理。 第二,實際上,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經考察合格企業才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換句話說,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你所在單位給你的合同約定了試用期時間,過了試用期你要重新跟單位簽定正式的合同,在這段時間內,企業不能以正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對你進行辭退。 第三,在試用期內,你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因此,你要注意合同里對你此段時間提供的待遇 ,不合適的可以拒絕。 第四,試用期不能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❷ 簽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 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誠信意願和履約能力
第二、 保證合同簽訂形式的適當和重要條款的完備
第三、審查 合同訂立手段和內容是否合法
第四、約定信用監督條款( CS 條款)
第五、約定爭議管轄權和准據法條款
第六、 明確註明合同簽訂地
第七、如有必要且有可能,約定違約條款
第八、如有必要且有可能,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九、如有必要且有可能,約定擔保條款
鑒於以上問題比較籠統,建議由專業人士全程參與合同簽訂過程,將有利於己方合法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