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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14:19:27

❶ 家庭財產糾紛案法院收費標准

法院的收取費用並不高,要是你不請律師的話,律師是按照你的財產額度收費的,要是你們自己到法庭陳述,是輸的那方出打官司的錢。

❷ 家庭財產糾紛的問題

你哥來要拆遷款是無理要求,如果他非要的話,讓他把他住的那套倒出來,方有商量的餘地,否則門都沒有!

❸ 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❹ 家庭財產糾紛如何解決,有房有錢反而引來家庭糾紛老人

你好,對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財產,是需要予以平等分割的。但是在生活中,存在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是難以正確處理財產糾紛的。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家庭成員因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而發生爭議的糾紛如何處理呢?下面馬上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什麼是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2、如何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就是家庭共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所謂共同創造,就是家庭成員對財產的積累均有貢獻。

有觀點認為,家庭共有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應推定為個人財產。任何一種推定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結合案情看推定為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哪一種更符合客觀實際,能夠更好地取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注意什麼問題?

家庭財產共有人並非包括所有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或其他成員。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時間,但對共同財產形成未做過貢獻的,不能作為家庭成員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等。本案中被告也曾在這個家庭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她是未成年人,所以就不能作為財產的共有人,其在本案中能夠取得涉案房產部分產權的依據在於李農躍的遺贈而非作為共有人。同時,對家庭財產有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分割時要考慮貢獻大小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對於貢獻大的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在財產分割時適當予以照顧。

4、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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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家庭財產糾紛到法院需要多少錢需要什麼費用

這個根據你們離婚涉及的財產的多少來收取訴訟費的,下面是速算公式,你可以自己計算一下。如果請律師,律師的費用是另外算的,根據經濟發達程度以及當地的收費標准來綜合考慮,你可以咨詢下當地的律師事務所。
訴訟費速算公式為
檔次 爭議金額 計算方法
1 1萬元及以下 50元
2 1-10萬元 金額×2.5%-200元
3 10-20萬元 金額×2%+300元
4 20-50萬元 金額×1.5%+1300元
5 50-100萬元 金額×1%+3,800元
6 100萬-200萬元 金額×0.9%+4,800元
7 200萬-500萬元 金額×0.8%+6,800元
8 500萬-1000萬元 金額×0.7%+11,800元
9 1000萬-2000萬元 金額×0.6%+21,800元
10 2000萬元以上 金額×0.5%+41,800元

❻ 關於家庭財產糾紛

1、「是不是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不存在了,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我國法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2、他們是同居關系、而不屬於事實婚姻也就不是夫妻關系,他們之間的財產分割原則是:是誰的就歸誰。你媽媽有借條證明他借了你媽媽的錢:在他不還的情況下,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起訴。

3、「如果存在事實婚姻,錢是在住進去之前借的,應該不屬於共同財產吧?」:不屬於共同財產。其實,即使他們是事實婚姻、可以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作為夫妻關系處理,這錢也是你媽媽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會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4、但是,你需要注意的是:借條2000年之前的,是否現在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你向法院起訴他有可能敗訴的。
(1)如果借條上註明了還款期限的話:訴訟時效是從註明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起2年。
(2)如果未註明還款期限:從你們最後一次向他要錢時起2年。
(3)如果能夠證明你們最後一次向他要錢的時間距現在還沒有超過2年:趕快拿借條到法院去告他,同時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4)如果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你可以讓他再重新給你們寫一張何時還款、或者他說沒有錢時約定讓他分期還款的條,這樣就可以作為新的借條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了。

❼ 請問,家庭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家庭糾紛往往牽扯太多的感情因素,所以處理上感覺很棘手,這樣的事情最好就是找律師幫你辦理,有必要你可以咨詢下,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❽ 家庭財產糾紛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滿生,男,27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被告:杜喜生,男,3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海魚,女,21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海生、杜滿生因與被告杜喜生發生房產確權糾紛,向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現被告杜喜生准備將此房據為己有。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買下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戶主是我。既然原告想爭此房產,我可以不要,但須物歸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並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過,只留母親楊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買下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86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 「宅基地使用征」,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87年楊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在此時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價款將爭議房產出租給鄰居盧維柱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平定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購得爭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杜永生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已經聲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是杜喜生、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五口人,這是杜永生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實屬自願轉讓。宅基地使用證是合法有效的證件,應當予以保護。以杜喜生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辦了宅基地使用證後,已經對此房產進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對爭議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讓給以杜喜生為戶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發生糾紛後,杜永生對自願轉讓產權的行為翻悔,私自塗改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事項,聲稱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對杜永生的翻悔行為,不予支持。據此,平定縣人民法院於1994年7月18日判決:訟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屬杜喜生、杜滿生、杜海生、杜海魚及其母楊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審宣判後,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間是准備以原價轉讓房屋。至今房產證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所有權已經合法轉讓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查明:上訴人杜永生僅在1986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以原買價出賣給上訴人杜喜生,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和價款,也未辦理房屋買賣契稅及書面合同,房屋產權證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的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是指五口人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此房中居住過一段時間這一事實。一審認定的杜喜生將此房以1800元價出租給鄰居使用一節,事實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卻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後議定房屋出租價是900元。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分無償轉讓(即贈與)和有償轉讓(即買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轉讓、又沒有查明受讓人有給付對價的事實,就應當對本案適用贈與房屋的規定。但是,房屋產權證書至今仍在上訴人杜永生手中。上訴人杜喜生和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等人雖在此房中居住過,卻並不是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該房屋。一審判決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過的事實,就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合法轉讓,於法不符。杜永生雖然口頭上說過要將此房以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給付的房價,更沒有實際將房產交付給杜喜生使用,卻收取了鄰居盧維柱交納的900元房租,這些事實都說明,爭議房屋的產權既沒有發生過無償的轉讓,也沒有發生過有償的轉讓,一直控制在產權人杜永生手中。據此,陽泉市中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於1994年11月9日判決: 一、撤銷平定縣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二、雙方所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歸杜永生所有。

❾ 家庭財產糾紛起訴書如何寫

家庭財產糾紛起訴書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 個體業者

住址:市XX街XXX號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遼GTXXXX計程車的出賣款總計120000元。

事實與理由

本案原、被告雙方於XXXX年X月XX日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遼GTXXXX計程車從事經營活動。後感情不和准備協議離婚,因原、被告雙方均願意保留該車的所有權,故在離婚時未能就該車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該車由被告佔有使用。原、被告於XXXX年X月XX日離婚後,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並拒絕提供該車的下落。原告對此產生懷疑經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離婚的前一天就私下變賣了該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XXXX計程車出賣款。故訴於貴院,請支持訴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XXXX年X月XX日

❿ 家庭財產糾紛

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糾紛?
(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並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於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後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6)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後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於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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