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主體
1.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主體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首先,讓我們確定一下被拆遷人的范圍有哪些?
由於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外,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其次,房屋徵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
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那麼,居委會可以作為行為主體參與房屋拆遷嗎?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來看,居委會不屬於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徵收拆遷。
加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徵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綜上,作為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不能和被徵收人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
2. 政府可以作為簽訂拆遷協議的主體嗎
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的片收決定、補償決定等都以政府名義做出。
3. 房屋拆遷中,法定主體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流動中的幾大主體:
1,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版。
2,被拆權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3,房屋承租人:指與被拆遷人具有正當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4,拆遷實施單位(即拆遷公司):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對被拆遷人入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頓協議的獨立法人單位。
5,拆遷評估機構(評估公司):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納進本地拆遷評估機構名錄,負責對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安頓房)的房地產市場價值入行評估的機構。
6,房屋拆除單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資質,在拆遷流動中負責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入行拆除的單位。
7,拆遷治理部分:指代表政府依法對拆遷流動入行監視和治理的機構。
4. 拆遷協議未履行完,拆遷主體已變更,原拆遷協議還有效嗎
有效,因為協議有法律效力啊
5. 拆遷協議的主體是房開公司還是拆遷公司
拆遷協議的主體是拆遷公司,房開公司委託拆遷公司.具體操作流程由拆遷公司。房開公司只給時間給拆遷公司。說白點就是給你任務。怎麼完成是拆遷公司的事情。房開公司只會配合和在資金的供給方面提供幫助。
6. 拆遷補償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嗎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平等主體回之間達成的合答意;2、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即使是行政機關,也不能就認為其行為是行政行為,該行為是非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民事行為,其身份是拆遷人,而非拆遷管理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後,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就按協議拆遷,若達不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裁決,對該裁決不服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為此,我們可以看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是一種民事協議。
7. 企業拆遷過程中拆遷協議主體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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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主體不合法怎麼起
預簽約,又稱預徵收(拆遷),預簽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模擬徵收(拆遷)。
國土部曾發文「政府不得插手拆遷」,但「不是它的事它要干」。地方政府通過插手土地拆遷,利用行政權力壓低拆遷補償價格與強制拆遷,來確保拆遷的「順利」進行與開發的低成本進行,以此來
實現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的最大化。土地一級市場開發最困難的環節在拆遷,政府的效率顯然高過企業,因此,目前地方政府還會繼續充當組織者的角色。
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應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所列的六種情況)。如果以公共利益名義徵收,實為商業利益所用,無疑是不合法的
。古田萬人片區說是舊城改建,是為了「實現居民群眾期盼改善現有居住環境的強烈願望」,是「惠及每一個家庭的民生工程」,補償方案中卻沒有原地還建房(遇阻後補償方案(修訂稿)才有了產權
調換住宅房源(系政府回購),也是僧多粥少,竟成預簽約之誘餌)。居民群眾都被x走了,談「改善」和「惠及」呢?政府急著要這塊地恐怕才是真的吧-----內燃機宿舍片舊城改造項目,居民1,328戶,預簽約期限3個月;古田萬人片區舊城改造項目,居民5,312戶(4倍),預簽約期限才2個月。政府徵收這塊地,想來總不會是建新居民區吧,真相終會大白!
內燃機宿舍片舊城改造項目補償方案中有原地還建房,不能不說是徵收能較順利完成的原因之一。而北京望壇棚戶區改造項目,雖也是搞的預簽約,但補償方案卻經多達54次修改,所以8天簽約率就達75%。古田萬人片區舊城改造項目,補償方案中有原地還建房嗎?補償方案又修改過幾次?當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當開發商成為地方政府的「財神爺」,甚至與地方政府之間結成了錢權同盟,地方政府的胳膊肘往哪裡拐,自然不言而喻。可以說,現行土地財政機制下幾乎沒有純粹的民生工程!
預簽約,地方政府在長期的拆房賣地實踐中,本著法為我用的實用主義原則,自由發揮出來的一套高效的程序(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找不到依據),且隨著地方政府出於自己的目
的、按照自己的意志將其不斷「修正」,背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越來越遠,大有凌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勢。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政府所實施的任何一項行政行
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授權進行,即「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地方政府拆遷不依現有的拆遷大法,倒更樂意用自己的「袖籠子政策」,合理合法的徵收程序被妾取妻位,如此虛實難辨、陰陽結合
、本末倒置的穿越荒誕片不斷上演,方便的是自己,愚弄的是百姓,嘲笑的是法律!
所謂的預簽徵收補償協議就是一份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條件
出現後效力表現為該合同立即生效。也就是說,當住戶簽署了「模擬拆遷協議」之後,無論在簽署協議的住戶達到約定比例之前還是之後,都不能再隨意撤銷和變更。現實中,徵收人從自身利益的角度
出發,在簽署協議前並不如實告知住戶「模擬拆遷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所以我們經常到,「又哄到一個簽了」。
既是民事協議,就絕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野蠻規則來強迫少部分住戶服從拆遷。所以,協議所附條件應該是自願拆遷住戶的比例達到100%,只有這樣,才符合《物權法》、《合同法》等相關民
事法律的規定,符合法治理念,符合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