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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6 15:53:18

『壹』 土地徵用如果村民有糾紛怎麼辦

村民與村民有糾紛可咨詢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找村委會調解,還是調解不滿意的話,可以找鎮政府調解,還是不行的話,可以找法院起訴。

『貳』 徵收的土地權屬有糾紛怎麼辦

被徵收土地權屬存在爭議可以照這幾個部門處理:
第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該部門有權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
第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土地權屬發生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因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處理;爭議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內容有於增華房產律師網整理

『叄』 土地徵收糾紛如何解決,一畝地給多少錢才算合理

屬於政府徵收土地的,其土地徵收費應該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可以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查詢。

『肆』 政府要徵收土地但是有糾紛可以開工建設嗎

政府徵收土地,一般是作為政府儲備土地,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前,還沒有土地出讓合同,因此沒什麼約可違。只有土地出讓後,有土...

『伍』 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怎麼解決?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並不多,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如何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呢

一、農村征地補償糾紛的主要原因:
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性質和歸屬法律規定不明確。承包地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徵收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歸屬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由於農村土地權屬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補償費無法為農民所掌握,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分配給該物的所有者,通常為農民個人所享有;安置補助費國家規定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享有,若農民自謀職業,應發給農民個人。但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現實中農村集體土地一般存在三種模式,即鄉鎮集體所有,村民委員會集體所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因為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解散,原來屬於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給各村內小組的農戶承包經營,而且當初分地的時候土地權屬登記手續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徵收時這種潛在的權屬不清問題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三個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即使屬於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徵收後,鄉鎮、村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國家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標准不合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徵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准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而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征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並不明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准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由於政府作為利益參與方分享土地徵收的利益,被徵收方又極少參與徵收過程,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標准給予補償甚至連法定的最低標准也達不到,在自由裁決的許可權內,出現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現象更是常見。實踐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較低的補償費為對價獲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入市場,但失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卻不能從增值中獲利。
3、補償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濟難到位。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後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後,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於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徵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徵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制度安排,給徵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徵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徵收人利益的損害。
征地糾紛,就是在徵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失地農民、村委會、用地單位、政府之間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特殊主體經常表現為:一方是政府或開發商、一方是農民,由於其主體的特殊性導致這類糾紛在處理過程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存在地方保護主義,而且這類案件人數眾多極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這就對辦案的人員有著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專業知識和案情且具有足夠的智慧和膽略才有可能將這類案件辦好。
二、如何正確處理農村征地補償糾紛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後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准;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是失地農民參與征地審查報批、發表自己意見、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徑,當事人應該重視這項權利,積極地參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時並沒有告知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還有一些地方將申請聽證的權利告知了村委會,而村委會未告知村民徑行做出了不申請聽證的決定,這樣做侵犯了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

『柒』 土地徵用糾紛如何處理

一、徵用土地糾紛解決方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 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二、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捌』 政府征地中的土地糾紛問題,急!

你們簽了字了嗎?
如果簽字了,那麼就沒有辦法了。
你們可以去找上級機關。
這種事情這么說吧。法律不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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