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侵權
⑴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由哪個法院管轄
這種糾紛屬於侵權案件,應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⑵ 被侵權人可以自己排除妨害嗎
不建議這樣做,排除妨害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由法院通過判決方式處理較好。私力救濟是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用的,萬一處理不好,有可能構成侵權的。
⑶ 排除妨礙 恢復原狀是什麼法律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民法中規定的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
例如A在B家門前修了一堵牆,影響B正常的出行。B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A,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通俗的表示就是拆除牆體,恢復原先通暢的門口。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3)排除妨害侵權擴展閱讀:
一、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礙責任的構成要件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
二、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廣義的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例如通過消除影響使被侵害的名譽權得到恢復。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修復,即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有的狀態。恢復原狀的適用以須有修復的可能與必要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適用此種責任形式。
⑷ 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律依據
你好,判處妨害,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屬於民法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幾種方回式。
法律依據為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節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⑸ 排除妨害糾紛是什麼意思
排除妨害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方式,當屬侵權糾紛或民事(相鄰權)糾紛。
⑹ 排除妨害還是排除妨礙
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定義和區別如下:
一、定義:
排除妨礙回
指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答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排除妨礙。
是指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不法阻礙或妨害時,有權請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
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二、兩者主要區別是:
妨害是指有不利後果的,而妨礙不具備。
⑺ 同一侵權行為就排除妨害後可否另行起訴賠償損失
排除妨礙不影響賠償損失。因為二者是不同的救濟方式。排除妨礙是版要求當事人停止侵權害行為繼續,而損失賠償是針對過去的侵害行為已經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排除妨礙不同於違約金,違約金視為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性質亦為填補損失,因此與損害賠償不得同時適用。
⑻ 被侵權人可以自己排除妨害嗎
容易引起新的糾紛,最好有法院的判決,排除妨礙由侵權人自己來完成。
⑼ 法院執行排除妨害後未滿六個月被執行人又侵權的,被侵權人應該再向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內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容, 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