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⑴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是怎麼規定的
違約責任在合同里一般是約定而不是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一般約定買方違約,定金不退;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且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這個損失守約方要舉證證明,否則違約損失不會被認定。
⑵ 房屋買賣合同中常見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版延履行;(4)法權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⑶ 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預期違約
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二、實際違約
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三、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四、其它違約行為
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房產合同的違約多數是由房地產開發商引起的,主要是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當遇到房地產開發商違約的情形時,一定要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