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糾紛
『壹』 房產繼承糾紛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評估。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第二步: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一般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三步、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步、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說明: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貳』 繼承房產糾紛
房產證是爺爺的名字,就是爺爺的財產,不管當初出資人是誰。
因此房子專賣不賣,怎麼賣都是屬爺爺說了算,子女之間之前分割房子的協議無效。在爺爺過世之前,只要爺爺不同意,所有子女不能分割或者買賣房子。
房子如何分以爺爺的意願或者遺囑為准,如果爺爺沒有遺囑或者明確表態的,一旦爺爺過世,房子所有的子女平均分配。
『叄』 房產繼承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肆』 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繼承訴訟案例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2、要收集被屬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伍』 房產繼承糾紛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繼承法有規定,對於繼承,在繼承發生起(老人過世),如果無遺囑指定繼承人,那麼第一序列繼承人需要兩月內提出辦理繼承,對於有爭議繼承,有效訴訟期限是兩年。對於超過20年,繼承人才知道繼承這回事,提出訴訟,法院不受理。
請你自己依照實際情況,你外公父母過世,是否超過20年?你外公妹妹是否在她父母過世2年內提出過訴訟,分割該住房?這房子目前房產證登記人是誰?
『陸』 房產繼承引發糾紛怎麼辦
案例分享:
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依據法律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後分配並購買,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
4、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柒』 房產繼承糾紛
看房產現在在誰名下
如果在你父親名下就沒問題
如果在爺爺奶奶名下,可以讓爺爺寫遺囑,寫明他遺產你父親繼承
奶奶名下的要奶奶單獨寫遺囑,寫明將來由你父親繼承,但是奶奶最後立遺囑把奶奶名下遺產給誰,是她權利
『捌』 遺囑繼承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內用權容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