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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47:18

① 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呢

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性質上,與侵權責任根本不在同一范疇。
違約責任,是違反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則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② 為什麼是侵權責任而不是締約過失責任

從法條上理解的話兩個都適用,但是從保護當事人甲的利益來看理應適用侵權內責任。如果適用締容約過失責任,則商場需要就未達成商品買賣合同而給當事人帶來的合同損失進行賠償,很明顯這里沒達成交易而給甲帶來的損失微乎其微,可以忽略。而消費者真正的損失在於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商場未盡保護義務而致使消費者摔倒受傷,則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說在保護當事人的角度考慮應該適用侵權責任。請樓主參考,有其他想法可以和我探討。

③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異同。

1、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在性質上,與侵權責任根本不在同一范疇。
2、違約責任,是違反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3、侵權責任則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是三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階段,它通常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因其與合同有關,所以它與合同責任之間的關系比較密切。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從開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畢過程中的信賴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術上,將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統一規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締約過失責任並不是合同責任,它與違約責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在我國,由於民事經濟案件常常要涉及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問題,因此,准確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對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民事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而且一般與合同無關,但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可能發生違約性侵權行為、侵權性違約行為的情況,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只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才產生損害賠償等法律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締約當事人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簽訂及履行完畢的全過程中的信賴利益,違約責任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侵權責任保護的是固有利益。
希望有所幫助!!!

④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法定責任,二者具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侵權責任,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責任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而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才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所以,侵權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與基礎。 (二)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例如:通知、保密等義務而產生,這些先合同義務獨立於合同之外。而侵權責任則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 (三)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失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權責任,不以過失為要件。 (四)賠償的利益損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保護的不是信賴利益,在受害人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的情況下,不能根據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5)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補充性的民事責任,是在不能適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所採納的一種責任

⑤ 締約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麼拜託各位大神

締約過失抄責任是指在合同襲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過失責任是"絕對責任"的對稱,指被保險人因任何疏忽或過失違反法律應盡義務,或違背社會公共生活准則而致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責任。例如違章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肇事人就應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過失責任往往是侵權行為。

⑥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何聯系

您好,
一、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何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盡管是三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但都屬於民事責任,都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如下:
1、責任主體具有平等性。三者主體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承擔責任體資格平等,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支配關系,都體現了民事責任的平等性屬性。
2、責任形式具有財產性。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都表現為一種財產責任,即都是表現為責任人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貨幣或者給付一定的財物,充分體現了民事責任是以財產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的屬性。違約責任基本上是一種財產責任,這於合同的基本特徵分不開的,現代法上,合同是最為常用的財產流轉的法律形式,違約責任作為合同債務的轉化形式,與合同債務具有同一性,故而通常表現為財產性。可以看出這三種責任都具有財產性的特徵。
3、責任結果具有補充(賠償)性。由於「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磋商過程中,只存在對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害,故締約過失責任僅僅尋求一種補償性的救濟。」主體的債務人必須彌補或填補因其締約過失行為或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損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應賠償或補償多少,這也體現了一般民事責任的對待相應的屬性。《合同法》第42條充分體現了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性特點,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違約責任最終得以財產責任的形式表現後,賠償性就成為違約責任的基本特徵和屬性之一。《合同法》第107條、第114條第l款的規定都體現了違約責任的賠償性特徵。侵權責任的責任形式是賠償損失,這是由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所決定的;同時,還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消除危險等民事措施。
4、責任承擔具有意定性。即三種責任在最後承擔上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損害賠償的方式、范圍、賠償額計算的方法、賠償數額的多少進行依法協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酌情減免對方的責任,以非訴訟的和解、調解方式來解決,這些都體現了民事責任是法律允許當事人依法協商議定的法律責任的特性。責任承擔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訂立、履行中當事人雙方意思自由的具體表現之一。
二、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何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中的三種具體責任,三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著本質的不同,是三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關系如下: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合同訂立階段,它通常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因其與合同有關,所以它與合同責任之間的關系比較密切。但這兩種責任之間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入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4、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請求權與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有許多共同之處,比如違反的都是法定的義務,一般都以行為人的過失為必要條件,等等。但這兩種責任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其一,這兩種責任形成的基礎和條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之間通過接觸而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為前提,但侵權責任發生在一般的社會交往中,並不需要當事入之間存在任何關系,而且一般與合同無關。只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才產生損害賠償等法律關系。「所以侵權行為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礎,這是兩種責任的重要區別。」
其二,締約過失行為與侵權行為所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
其三,這兩種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此種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的滅失和可得利益的喪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謂非財產損害賠償問題。」
其四,這兩種責任具體承擔責任的類型或形式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根據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沒有其他責任類型或形式;但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排除防礙、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形式。至於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其他區別,本文就不再贅述了。
總之,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一些相同之處,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是民事責任體系中的具體分類,三種責任相互獨立,互相區別,但又有一定的聯系,某些情況下還會發生竟合的問題。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為保護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的形成的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對於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保護始終處於周延狀態。因此,對這三種民事責任作本質上的認識,有利於充分保護締約當事人及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尤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⑦ 民法中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三者的區別

簡單來說,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為成立的前提下,違反了前合同義務,給對方專造成損失.違約責任是合同已經屬成立並生效,違反了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而侵權責任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造成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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