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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29:30

A.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中有三條規定:
1、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一條規定
1、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B. 格式條款的定義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格式條款
是指
當事人
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內訂立
合同
時未與對方協商的
條款

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
一方
應當遵循
公平原則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
權利

義務
,並採取合理的
方式
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責任
的條容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
情形
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C.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D. 什麼是格式條款,法律對格式條款有哪些限制

格式條款是當時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版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權護弱者的利益,打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E.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什麼限制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①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②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提醒對方注意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是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
根據第40條的規定,當出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該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中關於「格式條款」的「矛盾」規定,學界爭論已久。
其實,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免責的格式條款分成兩類,一類是相對無效的格式條款,而另一類便是違法違規等絕對無效的格式條款。第39條即是指第一類,該類格式條款不能自動納入合同之中,必須經提示、說明等程序後方可成為合同條款;而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即是絕對無效,不存在經過一定程序後轉化成有效合同條款的情形!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詳見:王利明《新合同法研究——格式條款》、杜金基《論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等。

F. 我國對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回的條款。
合同法規答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G.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第三十九條採用抄格式條款訂立合襲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H. 簡述對格式條款合同的限制

(1)提供格式來條款的一方源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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