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侵權案例
『壹』 求近兩年新聞侵權案例
去相關論壇找找。
『貳』 一,網路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路新聞侵權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
網路名譽侵權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通過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侵權人利用電子郵件將不當言論進行廣泛的散發,導致受害者的名譽毀損。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譽權。網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寫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閱 覽,這也是當下網路虛擬生活中常見的消息來源之一,因為在文章中通常都會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觀意思,這也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3、 網路新聞失實和網路運營商失職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網路新聞報道失實或網路運營商失職未盡合理審查、監管義務, 沒有及時刪除侵權文章, 致使謠言在網上流傳, 敗壞他人名譽。
(二)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
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又分為兩種情況:主動侵犯他人隱私權,「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權
1、 主動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大量存在,且這種現象經常的出現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網上描述私生活、泄露電話號碼等。
2、 而「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的情況也不少見。在相當多的公共生活活動中如金融、醫療、稅收等活動中,所登記的事項中大多都包含有個人信息,或者所由於上網時填寫的各種表格、在每個網頁停留的時間、點擊的欄目等一系列活動都會透過互聯網運用一定的技術獲取到,有人就會這樣通過網路設法接觸到這些信息然後將之傳播出去。
(三)網路新聞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剽竊,將他人的新聞作品據為己有,利用他人新聞作品,拼湊、編造新聞作品,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四)網路新聞侵犯肖像權
在網路新聞傳播中,為了吸引網民的注意,不恰當的配發圖片,或未經允許登載非新聞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對新聞圖片進行不當修改,這些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
現實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發的一些明星的新聞,很多都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諸多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3)新聞報道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肆』 求今年的新聞報道侵權案例!!!
http://www.anhui.cc/news/20110521/44017.shtml (安徽2011年的10起侵權案)
http://fayuan.xinmin.cn/zbyg/2011/05/19/10806766.html (佔用版他人車位的侵權權案)
『伍』 近期影響較大的新聞侵權案例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陸』 已經判決過的新聞侵權案例,盡量是比較典型的
畢業論文被盜用發表
『柒』 網路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捌』 國外新聞侵權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為這個職業感到自豪。但繼續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後,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還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准,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的采訪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的法律環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在第八個記者節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並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塗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在哪裡,並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彙———禽獸。當一個記者發現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父強奸養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於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佔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生。徐迅根據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後,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後,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隱私權是什麼?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於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徵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製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成為第三大「雷區」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並不否認,現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徵。而一旦出現了「權力」的特徵,對於極少數職業道德差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講,就可能藉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後,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沒有特徵性的聯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並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狀態。
在網路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路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玖』 新聞報道中有哪些侵權行為
法律直通車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關於新聞侵權的問題,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拾』 新聞侵權案例
1、電視台不屬於侵權,為新聞播放等公益事業的行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