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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6 07:24:15

合同法規范任意性特點的具體體現

一、任意性規范的類型區分

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對特定類型的利益關系設置相應的協調規則,來實現其組織市場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協調的各種類型的利益關系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無疑處於核心地位。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調整,要嚴格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即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利益安排,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地去決定。既然要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那麼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法律的協調,最重要的法律規范的類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即適用與否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范。(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范,即得通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規范。為貫徹合同自由原則,任意性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居於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大多屬於任意性規范。(2)

任意性規范依據其發揮作用場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區分為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和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其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是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所謂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又稱補充性規范,是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自主決定時,替代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任意性規范,是當事人得經由特別約定而排除該項法律規范適用的規范。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其私人事務未作安排時,發揮替代性安排的職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可見,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首先允許合同當事人經由平等的協商對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做出安排,在當事人自己對自己的利益關系沒有做出安排,並且也沒有做出補充安排的時候,法律的規則才作為一種替代的安排方式,成為法官解決糾紛的裁判規范。所謂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是指目的在於詳細說明當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確內容的任意性規范。如《合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合同當事人就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3)可見,兩種任意性規范的區分,正如韓忠謨先生所言:「關於任意法亦可細分為補充法、解釋法兩類;所謂補充法乃於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系意思有欠缺時由法律設立准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之所不備,反之,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系另有意思時則依其意思賦以法律效果,從而

排斥補充規定之適用,民法上之任意規定以屬此類者居多數。至於解釋規定乃於當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用以釋明其意思,以便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其中解釋性的任意性規定,在德國民法學者的著述中常被稱為實體解釋規則(Materiale Auslegungsregeln)(4)。當然,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少規定,一體發揮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與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的功能。如《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該規定同時包含了兩種類型的任意性規范。

無論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還是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都屬合同自由原則的產物,是落實合同自由原則諸多法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以上兩類任意性規范共同發揮以下作用:第一,提示作用。任意性規范所包含的協調合同當事人利益關系的策略,可以為當事人的交易活動提供指引,以幫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交易選擇。「交易者雖然只須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過協商折沖,作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風險何在,如何使其降低,這類規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5)因此當事人比照這些任意性規范,針對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預見守約或違約的成本。(6)第二,鼓勵交易。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與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分別從不同的途徑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就補充性的任意性規范而言,其具有彌補當事人交易約定漏洞(7)的功能,因此實際上發揮了鼓勵交易的功能。在交易實踐中,一方面由於「當事人在從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時,往往不對這些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因為這樣做過於麻煩,也太花時間」;(8)另一方面由於交易活動的復雜性、專業性以及當事人判斷能力、預見能力的局限性,當事人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詳盡、周全地約定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於此情形,民法的任意性規范就起到了漏洞補充的作用。當然,這種漏洞補充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只能以違背(當事人)意思為代價才能填補合同漏洞,那麼,一般寧可接受合同具有缺漏的事實」。(9)我國《合同法》第62條關於合同約定不明時,應適用有關合同的質量、價金、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履行費用的漏洞補充規定即為適例。(10)就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而言,因其具有避免合同行為不生效力的作用,也可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拉倫茨教授就此論及,實體解釋規則即解釋性的任意性規范,並不涉及解釋的方法,而是規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某種解釋結果為「發生疑問時」的正確結果。這些解釋規則向法官提出了下列要求:如果在具體情況下不能明白無誤地查明雙方當事人一致所指的或受領人所理解的意義以外的另一種意義,則應將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視為表示的關鍵內容。這些解釋規則有時不僅可以使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它們的主要功能在於:如當事人對表示所指的意義理解不同,而且沒有哪種意義可以毫無疑問地被確認為在考慮了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以後的關鍵意義,那麼該表示必須認定為無效;而實體解釋規則正可以避免使該表示無效.

㈡ 那些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

主要有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未約定期限的保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委託代理的被代理人、承運合同的托運人、不定期租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等等。

㈢ 合同方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嗎

現實困惑

某首飾實業公司與某娛樂公司簽訂一首飾定做合同,合同約定該批首飾全為仿金。合同簽訂後,娛樂公司又派人主張對合同進行一定變更,因為該批首飾都是娛樂公司的一影視劇的道具,為追求真實性,公司想將仿金改為鍍金。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對合同中首飾的質地進行了變更。合同一方可以任意變更合同嗎?

律師答疑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如對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等等。合同變更不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變更是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該首飾實業公司與娛樂公司就首飾的質地雙方協商一致,由仿金改為鍍金,是合乎法律關於合同變更的規定的。各公司企業在實踐中要注意,對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該依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登記手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理薈萃

合同建立在平等當事人主體之間,因此當事人協商一致應允許對合同進行變更,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

㈣ 法律合同上用"任何、任意、任一"區別

法律合同上用"任何、任意、任一"區別在於三者的詞性不同、含義不同,故使用版頻率也不相同。

1、詞性不同

(權1)「任何」能放在名詞性的詞語前,作定語,例如「任何人」、「任何學生」;

(2)「任意」是副詞,只能作狀語,例如「任意劃兩條直線,不一定相交」;

(3)「任一」一般是名詞,可以直接表達。

2、含義不同

(1)任何,就是都可以,表示範圍,沒有例外;

(2)任意,就是雙方任意規定。自由地,不受約束;

(3)任一,任何一方,有范圍。

3、使用頻率不同

(1)合同中常常用到「任何」和「任意」二詞;

(2)一般合同中不用「任一」這個詞,需要看整個合同內容來判斷。

㈤ 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哪些

所謂任來意解除權,是指不自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

一般認為,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

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㈥ 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有哪些

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委託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貨運合同的委託人(貨交收貨人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不過,如果因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近在復習司考,關於這部分知識是這樣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㈦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

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通常表述為「應當」「必須」「應」「不得」等用內語,意容思是合同當事人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任意性規定通常表述為「可以」」可「有權」等用語,意思是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例如:
強制性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任意性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㈧ 合同中可以任意約定免責條款嗎

合同中不可以任意約定免責條款,否則會導致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內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容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據此,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宣布這些條款無效。當然這些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這樣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條款無效,藉以對想逃避責任的當事人進行懲罰,以更好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㈨ 租賃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不定期租賃抄合同,雙襲方可任意解除。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出租人可任意解除。物之瑕疵致合同目的不能,承租人可任意解除。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任意解除。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托運人可任意解除合同。委託合同的雙方可任意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權。人保合同,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與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之外的財險合同,投保人在任何時間也即合同成立後及保險責任開始後均可任意解除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與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後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可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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