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案例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追回保證金
當然可以要求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回間來付清貨款答,不安抗辯權
先和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只能起訴
關於此項,由於不了解具體情況,律師沒法建議
另外這裡面的專家只處理具體的案件問題,如果此問題只是學習研究用的,那麼律師不予解答。
❷ 合同糾紛案例
合同標的數量短缺、質量不合格,說明供方違約在先,應承擔違約責任。
❸ 求因為寫合同書時話語使用不當導致歧義,從而產生合同糾紛的案例,古今中外都可以。
1、倪先生委託一家代理公司注冊個簡訊實名,但由於其中一個未能注冊成功,使得雙方在注冊費用結算問題上產生分歧並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注冊人倪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全額退款的請求。
2006年8月31日,倪先生與上海迎眾信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簡訊實名服務合同》,約定由迎眾公司為倪先生提供包括羅孚汽車、福特汽車、美洲豹、法拉利、第1財經在內的5項簡訊實名注冊服務,注冊年限10年,注冊費共計3.5萬元。
合同簽訂後,迎眾公司為倪先生向北京鋒眾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但「福特汽車」未能注冊成功。由於雙方在合同中曾約定「如注冊不成功,全額退款」,倪先生為此向迎眾公司提出全額退款要求。在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先生和迎眾公司之間的注冊合同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在合同約定注冊的5項簡訊實名中,僅「福特汽車」一項未能被注冊,迎眾公司應當向倪先生退還該項注冊費5000元。倪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5個簡訊實名有獨自的注冊費,其中一個未注冊成功並不影響其他簡訊實名的功效,倪先生上訴認為5個簡訊實名不可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雖約定「如注冊不成功,全額退款」,但雙方對此約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據5個簡訊實名有各自的注冊費、可以分開的情況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條款應理解為未注冊成功的,退還未注冊的簡訊實名的全額費用,而非合同約定的所有簡訊實名的費用,因此倪先生以迎眾公司未注冊成功其中一個簡訊實名為由要求退還合同全部金額,法院難以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原告將其一台賓士S320型轎車向被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玻璃險、失盜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0萬元人民幣;該保險單背面附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責任條款規定:自燃、明火烘烤、故障、人工直接供油等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996年1月7日,原告駕駛車輛在大連開發區發生火災,車輛被燒毀。消防部門認定為「自燃」,對自燃的解釋依據公安部消防局編寫的《防火手冊》,解釋為:「凡不需要外界明火作用,而是由於物質本身的化學變化,或受外界溫、濕度的影響,發熱並積熱不散達到其燃點而引起的自行燃燒」。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被告通知原告拒絕賠償,認為是自燃,屬於保險合同當中規定的免責條款。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銀發(1995)144號文件」,對「自燃」的解釋為:「自燃:保險車輛因本車電路、線路、供油系統及貨物等發生問題產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險車輛損失」。[1]本案對「自燃」術語的定義屬於典型的不同部門對術語所作解釋不同,兩者的內涵與外延不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自燃」解釋的外延小於消防部門對「自燃」解釋的外延,其內涵較小,僅限於保險車輛的電路、線路、供油系統及貨物等幾種情況。
3:2003年9月9日,被保險人文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00元。2004年6月,文某在打籃球過程中,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初步推斷為「猝死」,但未進行病理學解剖查明死因。文某家屬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下達拒賠(解除合同)通知書,告知「屬疾病死亡」,予以拒賠。文某家屬不服,於2005年11月訴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支付保險金。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大辭海(法學卷)》和《現代漢語詞典》對「猝死」的解釋,「猝死,亦稱『急死』,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突然發生的非暴力死亡。多因體內潛在的進行性疾病在某些外因的作用下突然發生而造成,有時也可以在沒有外因的情況下死去。通常將急性發病後二十四小時內的死亡稱為猝死。猝死易被懷疑為暴力死,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本案因被告主觀認為「猝死」就是自然死亡,屬於身體疾病,非意外傷害,故未組織進行屍體檢驗,下達拒賠通知。而原告認為,「猝死」並不必然得出一定屬於身體疾病的結論,文某是在體育運動中突然死亡,不能排除意外傷害的可能,依據「猝死」的解釋,應及時進行屍體檢驗,查明死因,被告未履行必要的勘查、檢驗義務,應當承擔責任。[2]本案屬於對術語同一解釋的不同理解,因該解釋存在兩種以上情況,即正常情況下屬於非暴力死亡,但也可能屬於暴力死亡,故應及時組織屍體檢驗。在屍體已火化無法檢驗的情況下,法官如何作出合理推斷,將導致兩種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
4、2006年10月13日,朱某與某酒店簽訂婚宴服務合同,2007年1月16日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婚宴的規格、數量、價格、菜品等,其中約定一道菜為「基圍蝦」。2007年1月20日婚宴如期舉行,但在上「基圍蝦」時,客人當中有人提出質疑,說上的不是「基圍蝦」而是價格低得多的沙蝦,認為朱某為省錢競糊弄人。朱某當即找酒店交涉,酒店管理人員承諾會減去相應費用。婚宴後朱某及家人找到酒店,要求妥善解決問題,但酒店聲明沙蝦就是基圍蝦,不存在消費欺詐問題,不同意減少費用。朱某一氣之下,拒絕支付餘款。酒店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支付餘款。朱某提出反訴,認為酒店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要求雙倍返還基圍蝦款。本案屬於術語的書本解釋與現實生活的理解不同,原告提供的書籍中有「刀額新對蝦,俗稱基圍蝦、沙蝦」等相關內容,但根據南京本地生活習慣和水產市場的交易情況,南京市民所稱的基圍蝦和沙蝦是兩種不同品種的對蝦,其口味、價格等均有很大的區別,朱某婚宴所訂的基圍蝦應是南京市民普遍認為的基圍蝦,而非書本上所說的基圍蝦
❹ 合同訂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的法律案例·急!
勞動合同爭議
http://www.zhcj.net/Articles_anli_list.asp?Category=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報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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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福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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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你好,在現今,我國致力於法治環境建設的大背景下,法律憑證就具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見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簽訂合同,不管是工作還是從事其他活動。而合同糾紛的案例也就不斷增多,那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未盡到誠實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向委託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委託人在被誤導的情況,產生訴訟慾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開始上升,最終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二、未盡到告知訴訟風險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48條的規定。作為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持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三、未盡到提供規范的法律服務保障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律師執行為規范》第49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執行律師的信賴和律師執行行為規定的要求,律師在執業時,應當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對擬委託辦理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為委託人提供符合法律規范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犯常規性錯誤,你訴誰,訴訟主體搞錯了;怎麼訴,程序搞錯了;在哪訴,管轄搞錯了;能否訴,時效搞錯了;訴什麼,訴由搞錯了;憑什麼,舉證搞錯了;為什麼,法理搞錯了;支持否,法律適用搞錯了。
這每件錯誤,都會導致委託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託人授權或屈解委託人的真實意思擅自當庭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和跟對方和解,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那麼,因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發生糾紛,通過什麼途徑解決呢?最便民的途徑是,到執行律師注冊登記的省律師協會進行投訴解決。正如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7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處理。」和第176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做出的裁決。」的規定。
如果對律師協會的裁決不服,或者不願意到律師協會申請裁決,可在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發生兩年之內,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訴解決,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到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受案法院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26號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38條第134款第4項的規定,以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並能夠認定;經過法庭辯論正論、反論、並能夠成立;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的規定,參照《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做出判決。使代理有風險,責任律師擔變為現實,還委託人一個公道。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合同糾紛的案例十分常見,每個當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據理力爭。對於關於的合同糾紛,是必需要走民事訴訟程序的。在各種法律活動中,關於合同的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以上就是本文對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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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策劃服務合同糾紛 屬於什麼案由
案由屬於:民事案件--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
關於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❼ 如何審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您好,由於過去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往往習慣於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程序,一是沒有經過鑒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沒有鑒定為醫療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堅持起訴,則在立案階段即駁回起訴。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規定,即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必須前置程序後,大多數法官仍然習慣於老的作法。所以要審理好醫療糾紛案件,應該掌握好幾個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於自己。我國長期處於公費醫療的
3、堅持過錯原則。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於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❽ 合同糾紛的案例有沒有
您好
合同分很多種類,不清楚您指的是哪一類的合同,關於合同的陷內阱,如果您實在無法容分辨,您可以把合同條款貼出,然後我再來幫您審核。
如果您認為這涉及到隱私,不方便在網上公布,您可以找律師機構幫您審核合同,但這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
❾ 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麼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准。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麼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後,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准,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並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並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並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願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❿ 合同經濟糾紛案例
1.你們和客戶是委託關系。你們只不過是受託人,接受委託轉錢給該客戶的供應商。
2.錢已經轉給中間商了,你們完成了委託義務。你們和客戶之間的口頭委託合同已經終止。那35萬元既然不是給你們的,你們也沒有義務償還。
3.客戶無權要求你們賠償,所以就賴你們和他之間有合同關系。並基於不當得利要求你們返還35萬元。
你需要找證據來證明你和客戶之間的委託關系:
1.打款給他的供應商的記錄、存根等。
2.該供應商與該客戶以往的交易記錄,特別是你們曾參與其中的。
3.證人證言,比如找那個供應商的堂哥出庭作證。
4.如果可以,拿到那個供應商他堂哥的擔保合同。
5.其他證據。
建議找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