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凈身出戶協議
⑴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凈身出戶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對於財產約定有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
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凈身出戶的協議其實屬於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開始或存續期間,
夫妻以對配偶恪守忠實為基礎,協商簽訂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協議。
常見的忠誠協議一般表現為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變動。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針對不同條款,法官會區別對待。
對於不忠方凈身出戶的約定,法官指出,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
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法官解釋,婚姻關系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
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對此限制。
(1)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擴展閱讀
如果婚前男女雙方要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的話,在簽訂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夫妻忠誠協議」不得有限制、侵犯另一方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如限制離婚自由、人身自由等,類似條款即使約定,也是無效的。
另外也不能約定剝奪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考慮孩子利益為著眼點,
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將剝奪撫養權、探望權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
2、協議約定的關於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
3、「夫妻忠誠協議」可以約定一方「不忠」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款,
但是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約定明顯過高,法院往往不會支持。
4、依據「忠誠協議」分割財產,需要提供另一方「不忠誠」的證據,所以在婚姻出現問題的時候,要有「保留證據」的意識。
5、不要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准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6、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
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一般不會立案,即使立案一般都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⑵ 婚內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效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回期間所得的財產答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⑶ 怎樣寫婚內出軌凈身出戶的協議書才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沒有欺詐行內為,也沒有脅迫之舉;容其約定的內容合情合理,對約定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忠誠協議合法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對於子女撫養權約定條款無效,雙方約定的協議須以離婚為前提。一方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的,對於財產約定部分可以按約定。
⑷ 夫妻雙方婚內約定如果有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協議怎麼寫
找個律師寫一下來唄自
婚內協議只約束夫妻雙方個人 對外是無效的
協議要寫明夫妻雙方個人資料信息以及收入財產和夫妻財產等信息 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協議的起因 協議約束條款 協議的目的或者懲罰條款等等
雙方認可確認簽字 蓋章(名字章印) 並按手印 最好有第三方人 在協議上簽字 蓋章 按手印 確認證明
⑸ 婚前寫的出軌一方凈身出戶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前採用書面形式約定的婚前協議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根據《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為前提下,共同擬定的婚前協議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夫或妻一方以「凈身出戶」等脅迫方式,要求對方放棄全部的財產作為離婚條件的協議,應當視為剝奪他人的婚姻自主權(含離婚自由)的侵權行為。如果當事人雙方離婚協議不成打到法庭時,法院有可能會認定為「凈身出戶」的條款為無效條款。但夫妻雙方本著夫妻雙方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為前提下簽訂《夫妻忠誠協議》就有可能另當別論了。當然,如果對方自願「凈身出戶」的除外。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含結婚和離婚自由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⑹ 未經公證的婚內協議註明出軌一方凈身出戶有效嗎
無效,任何協議都需要公正才可以
⑺ 出軌就凈身出戶的婚後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按照來《婚姻法》第19條規源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於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即雙方自願,且簽訂了相關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