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管轄權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回》第二十八條規定:「因答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怎樣確定商標侵權管轄法院?商標糾紛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管轄法院嗎?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這些問題,本文為您一一解答。
一、怎樣確定商標侵權管轄
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
二、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
(1)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2)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僅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人民法院在訴前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訴前申請採取臨時措施時,首先應當確定自己有管轄權,不得因採取訴前臨時措施而認為可以取得管轄權。
(3)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以上就是怎樣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商標民事侵權糾紛時有發生,防不勝防。訴訟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時非常使用的辦法,但是很多商標專用權人因為各種原因,選擇了與侵權案件關系不大的法院,最後的訴訟結果非常不利於自己。我們建議您,提起訴訟前,先咨詢專業知識產權律師。
3. 侵犯商標權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綜上,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4. 商標案件都由哪些法院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5. 侵犯商標權的管轄怎麼確定
您好!
商標案件的級別管轄與一般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有所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地域管轄方面,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商標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准。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3、商標權屬糾紛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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