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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真題

發布時間: 2021-02-26 03:48:43

㈠ 歷年合同法司法考試題目

合同法歷年試題精解

一、選擇題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單。14)某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廠長簽訂合同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100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合同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
A.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D.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所規范的合同是債權合同,債權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財產流轉關系。因此,可以排除選項A、B、C.
「應注意的問題」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縣政府。如果縣政府與酒廠是交易關系(比如買酒),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債權合同。

★★2.(00.卷三。單。17)下列協議中哪項協議適用合同法?( )
A.甲與乙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B.乙與丙簽訂的監護責任協議
C.丙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聯產承包協議
D.丁與戊企業簽訂的企業承包協議
「參考答案」此題為單選,但答案應當為選項A、C、D
「考查知識點」合同法的適用。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選項所說的監護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債權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關系,雙方都有給付,是有償合同,當然可以適用合同法。聯產承包協議和企業承包協議都有債權性質,其適用也沒有被合同法排除。
「應注意的問題」有的學者把遺贈扶養協議排除於債權合同之外,對考生影響極大。

★★3.(02.卷三。多。35)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
A.保管合同 B.委託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參考答案」ABC
「考查知識點」合同的分類。
「解題思路和依據」依據《合同法》第366條、第406條和第211條的規定,保管合同、委託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互易的本質,是兩個買賣的結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償合同。
「應注意的問題」有償、無償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於它的本質,無法約定為無償的合同。

★★4.(98.卷三。多。47)下列哪些合同既屬於雙務合同,又屬於有償合同?( )
A.買賣合同 B.借貸合同
C.租賃合同 D.付有保管費的保管合同
「參考答案」ACD
「考查知識點」合同的分類。
「解題思路和依據」(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有對價的合同,因此,所有有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典型的雙務合同,就是有對價的合同。因此,選擇A.(2)借貸合同有有償(有息)和無償(無息)兩種,因此,可以排除B.(3)租賃合同都是有對價的,因此,都是有償的。因此,選擇C項。(4)保管費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潤,因此,選擇D項。
「應注意的問題」有保管費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第366條為有償合同。

(二)合同的相對性
★★(02.卷三。單。1)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系並委託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機劉某駕駛。在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問:乙公司應向誰要求承擔損失?( )
A.甲公司 B.丙 C.劉某 D.汽車運輸公司
「參考答案」A
「考查知識點」合同的相對性及違約責任。
「解題思路和依據」(1)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合同關系(是何合同題意不明),汽車運輸公司受託運輸,運輸未完成的後果應當由甲公司對乙公司承擔,而不應由汽車運輸公司向乙公司承擔,這是由合同的相對性決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項。(2)丙是職務行為,丙個人並不向乙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可以排除B項。(3)司機劉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過失,其並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擔責任。因此,排除C項。
「應注意的問題」(1)題干中指出:「乙公司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問:乙公司應向誰要求承擔損失?」由此可見,此題不是直接考貨物毀損風險的負擔。(2)要重點考查甲、乙之間的關系。

(三)合同的訂立
★★★1.(00.卷三。單。16)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台電冰箱的要約,乙於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場,時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於5月10日電傳告知乙收到承諾。該承諾何時生效?( )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參考答案」B
「考查知識點」承諾生效的一般規則。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諾,該信件到達時為成立的時間。因此,B項正確。
「應注意的問題」送達是指受送達人處於可接收的狀態,不等於受送達人已經看到了承諾通知。送達到相對人及其受託人的營業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達的完成,或者是送達的終點。

★★5.(00.卷三。多。61)甲公司主張乙公司違約,乙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經撤銷。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認定為乙公司撤銷要約不能成立的根據?( )
A.乙公司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
B.盡管乙公司在要約中未定承諾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約後即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C.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
D.甲公司發出承諾以後才收到乙公司撤銷要約的通知
「參考答案」ABCD
「考查知識點」要約的撤銷。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A、B、C、D項都是正確答案。但很多人對B、C項產生疑問。疑問之一:在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情況下,不可撤銷的要約要同時具備主客觀兩個要件,而B項只有「已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一個客觀要件(原題是排除B項的)。這是立法技術出了問題,有了客觀要件,受要約人就可以說自己是「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自己是依信賴行事」。所以,關鍵是客觀要件。疑問之二:對「乙公司在要約中明確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復」是不是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從合同法維護交易安全的指導思想出發,應當解釋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125條真意解釋)。
「應注意的問題」此題的爭議點在B項。很多人對B項產生錯誤認識,認為條件不夠,欠缺主觀要件。筆者認為,如果甲公司認為要約是可以撤銷的,就不會為履行合同作準備工作。履行准備工作,就是基於信賴行事的。產生爭議的原因,是立法技術出了問題。

(四)合同的效力
★★★1.(02.卷三。單。13)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於對外簽約。後張某因收取回扣被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被該企業收回。張某以此合同書與他人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性質應定?( )
A.不成立 B.無效 C.可撤銷 D.成立並生效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表見代理
「解題思路和依據」使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相對人簽訂合同,使相對人有理由認為對方有代理權。《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應注意的問題」使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效力,曾被司法解釋所肯定,所以,考生應當了解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司法解釋的觀點出題,已經是一個規律。

★★★2.(00.卷三。單。14)甲是乙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乙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於隨時對外簽約。後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收回。甲以此合同書與丙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
A.不成立 B.無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表見代理。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從已知的條件來看,已經構成表見代理。此題的缺陷在於沒有揭示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的相對人。
「應注意的問題」狹義無權代理是可追認的合同(所謂效力未定);表見代理並非有權代理,而是無權代理,如果無其他違法事由,則合同有效。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

★★★3.(99.卷三。多。49)甲委託乙采購茶葉,並給乙一份無期限限制的授權委託書。10月,甲通知乙取消委託,並要求乙交回授權委託書,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義與丙訂立了一份價值10萬元的茶葉訂購合同,在這一實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權委託書,乙的代理行為就有效,甲應履行與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權委託書,則乙的代理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行為,若經甲追認可發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權委託書,丙可以催告甲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若甲在此期限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之訂立該合同,由此給甲造成損失,則只能由丙對甲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ABC
「考查知識點」表見代理、無權代理。
「解題思路和依據」(1)A項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命題是正確的。(2)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權委託書,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此種情況適用《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經追認可以產生效力,因此,應當選擇B項。(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據此,應當選擇C項。(4)D項中,乙有過錯,乙應當承擔責任。請注意D項中的「只能」二字。應當排除D項。
「應注意的問題」提供授權委託書,表明丙是善意的相對人。且授權委託書有證據意義。

★★★11.(02.卷三。單。2)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於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
A.無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變更或撤銷
「參考答案」C
「考查知識點」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應注意的問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是有權利瑕疵的合同,這種權利瑕疵,通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消除,因此,有權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認的合同。

★★★13.(02.卷三。多。55)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名人字畫委託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畫是乙的,後來乙因做生意破產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給丙。甲回國後,發現自己的字畫在丙家中,詢問情況後,向法院起訴。下列有關該糾紛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
A.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D.丙對該幅字畫享有所有權
「參考答案」BD
「考查知識點」效力未定和善意取得。
「解題思路和依據」(1)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事由,因此,A項應當排除。(2)該合同有權利瑕疵(出賣人無所有權、處分權),有權利瑕疵的合同經追認可以生效,可追認的合同就是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3)丙善意取得所有權,因此,排除C項,選D項。
「應注意的問題」(1)有權利瑕疵的合同不一定都是無效合同。(2)當前通行的理論認為,合同效力未定與買受人善意取得可以並存。這種理論具有先天的、邏輯上的缺陷,但是考生目前不得不依照該理論應試。

★★★14.(00.卷三。多。54)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家一幅名人字畫委託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字畫掛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字畫是乙的,後來乙因做生意急需錢,便將該幅字畫以3萬元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甲回國後,發現自己的字畫在丙家中。下列有關該事件的判斷中哪些是正確的?( )
A.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C.應保護甲對該幅字畫享有的所有權
D.應保護丙對該幅字畫享有的所有權
「參考答案」本題與2002年試卷三的多選第55題相同。

(五) 合同的履行
★★1.(00.卷三。單。19)甲企業因基建需要竹簽,與乙廠簽訂了一供貨合同,合同約定,乙供應甲竹簽100捆,每根竹簽單價1元,未約定總價。乙如約按慣例供應竹簽100捆,每捆100根,甲企業以自己認為每捆竹簽為10根,現每捆竹簽為100根為由,主張變更合同,遭乙企業反對,雙方發生糾紛。對此糾紛應如何處理?( )
A.按重大誤解處理
B.按合同解釋處理
C.或按無效合同處理,或按合同解釋處理
D.按無效合同處理
「參考答案」B
「考查知識點」合同的補充性解釋規則。
「解題思路和依據」(1)當事人發生糾紛是因為數量約定不明確。《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題干中已經揭示出有交易慣例的存在,因此,依據《合同法》第61條,應當依照慣例解釋。(2)重大誤解的規則與合同解釋規則相沖突時,優先適用解釋規則,因此,A項可以排除。(3)按無效處理與解釋,依照法理是可以並存的,即可以將合同解釋為無效,如果有無效事由的話(本題沒有無效事由)。但有一點要注意,按無效處理與按合同解釋處理不是選擇關系。因為可以將C項排除。因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事由,D項應當排除。
「應注意的問題」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釋並不屬「或」的關系。當合同可以有有效與無效兩種解釋時,應當將合同解釋為有效。這體現了盡量保護交易關系的合同法思想。

★★4.(99.卷三。單。8)甲、乙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稱作什麼權利?( )
A.先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參考答案」C
「考查知識點」同時履行抗辯權。
「解題思路和依據」題干就是《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
「應注意的問題」對於履行抗辯權的認定,一定要注意履行的順序。

★★5.(02.卷三。多。36)李女與林男離婚後,雙方所生的孩子判給了李。李將孩子由姓林改為姓李,林一氣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給的3000元撫養費。李代理孩子訴請法院打贏官司時才發現林男早有準備,已將名下的房屋過戶送給了他弟弟,現既無職業又無收入,無財產可供執行。問:林將房屋贈與其弟的行為是否有效?( )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C.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D.經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銷權後,林的贈與行為才無效
「參考答案」ACD
「考查知識點」行使保全撤銷權時,被撤銷法律關系的效力。
「解題思路和依據」(1)不屬無效事由,因此,排除B項。肯定A項。(2)此贈與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依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因此,選擇C項。(3)經行使撤銷權,贈與合同由有效轉化為自始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是贈與合同無效的前提條件。在撤銷權行使之前,贈與合同是有效的。在邏輯上不能排除D項。
「應注意的問題」(1)要注意區分保全撤銷權和合同撤銷權。行使保全撤銷權時債的效力擴張至第三人。(2)請注意,C項所說的「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林與其弟之間的贈與合同。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保全撤銷權予以撤銷,因此,贈與合同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對於可撤銷的合同行使權利,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同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條);另一種是保全撤銷權,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

★★6.(00.卷三。多。56)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採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方主張
D.乙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權利
「參考答案」BC
「考查知識點」撤銷權的成立和行使。
「解題思路和依據」(1)甲公司減少了自己的責任財產(債權也是甲責任財產的一部分),有害於乙公司的債權。因此,乙公司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與代位權一樣,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來行使,不能通過仲裁機關來行使。(2)第2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C項正確。(3)《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D項是錯誤的。
「應注意的問題」(1)就本題來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銷權之後,再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償。但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必須先撤銷甲方放棄債權的行為。因此,排除了A項。(2)應注意題干中的「一直無力清償」。如果沒有這個條件,不能成立撤銷權。

★★8.(99.卷三。多。45)債權人以對自己造成損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的下列哪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A.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B.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
C.債務人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
D.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但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
「參考答案」BC
「考查知識點」保全撤銷權。
「解題思路和依據」(1)《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應當選B、C項。(2)A項有可能成立代位權,與撤銷權無關,應當排除。(3)在不合理的買賣中,撤銷權的行使要求買受人有過錯。D項中的買受人「不知該情形」,因此應當排除。
「應注意的問題」不合理低價的買賣也是交易,因此,要強調買受人的過錯。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3.(00.卷三。單。18)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並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 )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參考答案」D
「考查知識點」債務的法定承受。
「解題思路和依據」《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據此,D項正確。
「應注意的問題」(1)債務人分立後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4.(99.卷三。單。2)H公司欠銀行貸款200萬元。現該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離出去,另成立J公司,對於公司分立後這筆債務的清償責任問題,存在以下意見,其中哪一個是正確的?( )
A.應當由H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由J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C.應當由H公司和J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由H公司和J公司按約定比例承擔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C
「考查知識點」債務的法定承受。
「解題思路和依據」(1)A、B項都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應當排除。(2)H、J公司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應當排除D項。(3)根據《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由分立的債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選擇C項。
「應注意的問題」債務法定承受的規則,充分考慮了對債權人利益的維護。

★★5.(97.卷三。單。3)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並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
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參考答案」A
「考查知識點」債權債務的法定承受。
「解題思路和依據」(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這里的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為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於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
「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議屬於債權的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㈡ 法律基礎知識合同法題目

D
如果約定甲先出物,但甲發現乙沒有能力給錢 他可以不出物,這叫不安抗辯

㈢ 合同法題目

甲與房屋中介丙成立關於房屋買賣的居間合同

甲乙之間成立關於房屋的買賣合同

甲與丁銀行之間成立借款合同

㈣ 合同法的題目

5月31日合同生效。2,乙違約後果自負。3.乙自認倒霉,合同有效

㈤ 合同法試題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准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備買台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台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半年後,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燒毀了鄭家的大部分財產。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周某沒有告知冰箱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引起火災,導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要求周某對他家的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試分析:
(1)鄭某訴由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2)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
(1)鄭某訴由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送鄭某冰箱時沒有要求鄭某承擔任何義務,所以,周某贈與的財產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擔責任。況且周某在送冰箱時告知鄭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鄭某在接受冰箱時對冰箱的現有品質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
(2)依上述理由,贈與人周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鄭某應當對家電使用壽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識,使用了12年的電器一般會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該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過了10年的行使請求權期限,在我國冰箱未明確標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鄭某無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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