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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舉報

發布時間: 2021-02-26 01:35:24

❶ 勞動糾紛投訴方法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投,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准備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❷ 違反勞動法如何舉報

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舉報,也可以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全國統一電話12333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勞動糾紛舉報擴展閱讀:

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加班違反勞動法案件,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還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因此,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先和公司溝通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❸ 勞動局投訴流程

勞動局投訴流程步驟:准備證明材料、協商調解、投訴舉報仲裁;材料:個人身份證件、證明勞動關系的資料。

1.需准備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可以是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收集以下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或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3.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❹ 勞動糾紛官司打的不公平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勞動糾紛官由勞動局管,他們先幫你們調解,不成就勞動仲裁,再不行就訴訟、請法律援助。

❺ 有勞動糾紛打什麼電話

一、有勞動抄糾紛打人襲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統一咨詢服務專用號碼為12333,12333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咨詢、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社保賬戶查詢等服務。

全國目前大部分城市已開通了12333服務號碼,其中80%以上設立了咨詢服務機構。可以電話咨詢投訴。

二、此外勞動糾紛最好到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舉報。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勞動糾紛舉報擴展閱讀:

勞動糾紛處理原則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現實困惑
喬某因待遇問題與公司起了糾紛,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求喬某參加調解。喬某認為,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都是公司的人,如果參加調解會對自己不利,因此不願調解,而想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卻告知喬某,如不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仲裁委員將不會受理他的申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如果不先參加調解,就無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嗎?律師點評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准繩,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強迫喬某參加調解活動是錯誤的,違反了我國法律中有關調解與仲裁的規定。喬某可以不參加調解活動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醒
勞動爭議調解實行自願的原則,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調解也可以不調解。

❼ 怎麼打勞動糾紛投訴電話

一、勞務糾紛打什麼電話

有勞動糾紛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統一咨詢服務專用號碼為12333,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咨詢、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社保賬戶查詢等服務。

全國目前大部分城市已開通了12333服務號碼,其中80%以上設立了咨詢服務機構。可以電話咨詢投訴。

二、如何維權?

按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另外,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勞動者的相關維權我們可以提起法律訴訟在法庭上解決,或者可以通過到勞動檢查部門進行申訴,而且企業必須給員工進行答復,這一點比較管用。所以建議到勞動部門進行相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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