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履行地
①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各種合同履行地的具體規定方法:
1.購銷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從約定,未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註: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合同中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6.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供電、水、氣、熱力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地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
②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指什麼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③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合同履行地不等於合同簽訂地,沒有這樣的司法解釋。
購銷合同的雙方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權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④ 什麼是訂立合同時履行地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意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等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該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起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和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運發送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的履行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加工,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對履行地除外。財產、融資合同以租賃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司法解釋中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的問題,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是整個審判的關鍵。立案階段在對合同糾紛的審查立案過程中,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權的重要標准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都雙務的,即當事人的義務是對應的。而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權管轄權的重要標志之一。但是合同在一般情況下都雙務的,即當事人的義務是對應的。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業務地點。如此,在合同中就有兩個義務以及兩個履行地點。而履行地點的單一化才是確定合同管轄的前提,或者說,在有兩個履行地情況下,必須選擇其一為確定管轄權的履行地點。否則就無法確定管轄權,導致當事人在不同的履行地點任意起訴或以不同的履行地任意抗辯,給訴權的行使和管轄權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混亂。那麼如何確定履行地,有的學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徵義務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即,「無論是那種雙務合同,總有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給付金錢的義務為合同特徵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履行非金錢義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合同履行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交貨地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怎麼約定合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於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
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